【公開信】關於香港引渡法例的建議修訂公開信

 

香港添馬

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林鄭月娥女士

ceo@ceo.gov.hk

 

關於香港引渡法例的建議修訂公開信

 

致尊敬的行政長官:

 

對於香港政府建議修訂兩條引渡相關法律:《逃犯條例》(FOO)《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MLACMO),我們表達嚴正的關切。

 

根據現行的條例,中國被排除於引渡目的地之外,也不適用引渡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安排,此項措施反映社會大眾與立法議員對於中國惡劣的人權記錄非常擔憂。然而,將引渡安排延伸至中國的修訂,會讓香港政府能移交香港境內的任何人 (不論是香港居民、至香港旅行或工作者、甚至只是過境香港的旅客)及他們持有的個人物品。

 

我們特別擔憂的是,在引渡條例修訂中,任何人被指控「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逃犯條例》所述的罪刑,或 (作為犯該條例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 煽惑他人犯該條例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該條例所述的罪行」,都屬於可被引渡的罪刑。有鑑於中國司法系統缺乏獨立性,並有其他程序上的缺陷導致不公審判,我們憂心這項修正將陷任何從事與中國有關工作的人於危險,即使「犯罪」時當事人並不在中國;在香港從事與中國相關事務的人權捍衛者、記者、NGO工作者及社會工作者等皆承受極大風險。我們促請香港政府立刻撤回《逃犯條例》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正草案。

 

香港政府亦建議修正《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讓香港警方在中國要求協助時可以調查個人、進入私人處所蒐證、沒收或凍結財產。

 

一旦政府的舉證達到罪證成立的程度,法院即可下令引渡嫌犯。嫌犯無法自行舉證或辯護,也不能對證據進行交叉比對。

 

修正案會帶來嚴重後果

 

香港保安局聲稱修正案提供足夠的人權保障,且香港法院將會把申請引渡逃犯或資料的國家人權概況也納入考量。然而現實狀況是,這些所謂的保障不太可能提供真正有效的保護:

  1. 根據《入境條例》,香港政府以酷刑為理由而拒絕驅逐、遣返或引渡的適用範圍並不涵蓋中國。
     
  2. 香港法院沒有明確的管轄權和法律義務審查中國或其他國家的人權狀況。
     
  3. 根據建議修訂,移交逃犯或資料的安排中,無法確保被移交人能享有香港刑事司法系統中的最低限度的權利保障。
     
  4. 法院的審理職權僅限於確保香港政府已遵守《逃犯條例》所列明的正式規定。
     
  5. 與香港沒有簽訂移交逃犯協議的國家,在要求拘捕與引渡逃犯時,不再需要經過立法會的審議序。

 

我們更要指出,正如現行香港法例及慣例已反映,若被移交的人可能面臨死刑,當局有義務強硬拒絕任何引渡要求,且不訴諸死刑的保證則必須可信而有效、並願意接受香港的司法審查。

 

香港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香港有約束力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國際習慣法也禁止將個人送回有酷刑風險或是不人道待遇的地區,例如將犯人無限期監禁在環境不佳的地方,或其他嚴重侵害人權的風險。我們更指出,現時香港法律及慣例中,若被引渡者有可能面對死刑,當局有義務徹底拒絕引渡要求,而不訴諸死刑的保證則必須可信而有效,且願意接受香港司法可靠、有效和公開的審查。

 

司法機構不是獨立於政府及中國共產黨,更令問題加劇。因此,我們極度擔心任何人若被引渡到中國都可能有風險,會遭受酷刑與其他形式的虐待及其他嚴重人權侵犯。

 

中國的司法制度存有各種問題,包括恣意拘留、酷刑和其他虐待、嚴重違反公平審判權、強迫失蹤,以及未經審判就下令拘押監禁並與外界隔絕等情況。而中國缺乏獨立於政府與中國共產黨以外的司法系統,使情況持續惡化。因此,我們嚴正擔憂任何被遣送至中國的人將會遭受酷刑、其他形式的虐待以及其他嚴重侵害人權的行為。

 

我們促請香港政府立即停止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期望閣下早日回覆,我們很樂意與相關官員討論上述事宜。

 

人權觀察中國部主任 索菲・理查森 (Sophie Richardson)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 羅沃啟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秘書長 譚萬基

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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