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聚焦】警力、維安與人權

© Rebecca Hendin

 

什麼時候可以使用武力?怎麼樣算是侵犯人權?

每個國家的警察都被准許做一些普通人民不能做的事情──譬如使用武力逮捕人民、把人關入監獄或者(在某些國家)警察身上可以配槍。警察之所以可以擁有這些額外的權力(Power),是為了執行勤務,保護人民並維持公共秩序。

 

儘管如此,伴隨著權力而來的是責任:警察獲准對他人使用武力,但必須是在符合必要條件的狀況之下,並且符合法律和人權。警方使用任何形式的武力都必須受到嚴格限制,必須與希望達成的目的有絕對使用必要之下,才可以使用這樣的手段。火器只能作為最後手段(這代表只有在其他較溫和手段已不足夠應付狀況時才可以使用),而且只有在警察在保護自己或他人生命或重傷的狀況下,除非必要才能使用。使用火器刻意造成致命傷害只有在嚴格的條件下,為了保護生命才能被允許。

 

 

規範警察使用武力的人權原則

 

● 只有在必要的狀況下才可以使用武力。必須使用最輕的武力達成正當目的。
● 使用之武力必須與面臨的危險或風險相當,須符合比例原則。譬如,若因為有人偷了一包洋芋片而對嫌犯開槍,便是不符合比例。
● 警察使用武力造成傷亡時,必須立刻展開詳盡、獨立而完整的調查。
● 若警察濫用權力,過度使用武力,必須受到究責。必要時,警察必須受到法院審判。
● 與警察使用武力相關的國際法標準必須國內法化,並規範於警察相關的規定中。

 

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基本原則》第四條
 

執法人員在執勤時應盡可能採用非暴力手段,最後不得已才能訴諸武力或火器,且只能在其他手段起不到作用或沒有希望達到預期結果時,方可使用武力和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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