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歐盟法院裁定 解雇工作時穿戴頭巾的女性不違法

 
今日歐洲聯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裁定,兩名女性因穿戴頭巾,各自於法國與比利時遭解雇,其雇主未違反歐盟反歧視法。國際特赦組織歐洲與中亞區域總監John Dalhuisen表示: 
 
「今天歐盟法院的裁定令人失望,並給予雇主更多的空間以宗教信仰歧視女性(和男性)。在身份認同和外表逐漸成為政治戰場的現今,人們需要更多保護抵抗偏見,而不是削減(保護)。」
 
「法院雖然亦表示雇主沒有取悅顧客偏見的自由。但透過裁決公司政策可以基於中立立場,禁止宗教象徵物,他們已經開了一扇後門給特定的偏見。現在,各國政府應該加強保護其公民的權利。」
 
背景
 
2006年6月12日,比利時私人公司G4S Secure Solutions NV(G4S)解雇Samira Achbita,她自2003年以來擔任櫃台人員,因為她告知公司她決定開始圍頭巾上班。G4S的僱員原本應該遵守非書面(自那天起成為書面)規定,禁止於工作場所穿戴宗教或哲學性象徵物。
 
另一起案件發生在2009年6月22日,一家位於法國的私人公司Micropole SA解僱了Asma Bougnaoui,她自2008年7月15日開始在該公司擔任設計工程師。她想要在提供服務給該公司客戶的同時繼續穿戴頭巾,因此遭到解雇。Micropole SA於解雇信中指出,員工對顧客面對面服務時,必須尊重公司的「中立」政策。
 
國際特赦組織與歐洲反種族主義網絡(the European Network Against Racism)共同提交一份觀察報告給歐盟法院,認為G4S Soluntions NV和Micropole SA對其員工的措施已經構成基於宗教或信仰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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