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特赦史諾登:回應華盛頓郵報

作者:國際特赦組織科技與人權研究員暨顧問Joshua Franco (@joshyrama)
2016年9月19日於倫敦電
 
三年前,媒體首次揭露艾德華•史諾登(Edward Snowden)是美國政府大量非法監視相關報導的消息來源時,他曾說:「我不希望眾人把焦點放在我身上,也不想成為故事主角,故事內容應該著重在美國政府的所作所為。」
 
如今,三年過去了,由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人權觀察、國際特赦組織等發起的「特赦史諾登(Pardon Snowden)」運動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危機。最近一篇刊登在華盛頓郵報的社論極力反對特赦史諾登(而且至少有另一名哈佛教授Jack Goldsmith寫過相同立場的文章),僅僅為了反對特赦一名洩露國家機密者,他們錯誤地輕忽了史諾登揭發政府侵犯人權的重要性。
 
這些爭議都建立在一些有瑕疵的前提之上,必須加以更正。
 
假設1:海外沒有隱私
 
這個爭點在於假設美國以外的人沒有隱私權,這是不正確的。
 
華盛頓郵報將所有計劃區分為兩種,一是像美國愛國者法案第215條授權的行動電話數據蒐集行動,勉為其難地承認其有侵犯隱私權的疑慮;而對於像稜鏡計劃(PRISM)這類的海外行動,他們認為「顯然合法且對隱私沒有明顯威脅」。
 
Goldsmith同樣引述了這項觀點,並表達贊同:「問題在於史諾登揭發的內幕比愛國者法案第215條授權的監視行動更嚴重,涉及的並非旅外美國人的情報,而是其他國家非美國公民的個人情報。這些計畫並沒有改變什麼現況,即使有,美國人也不在意。」看來Goldsmith相信國內監視與海外監視兩者有明顯區別,他承認前者是為了改革與更加公開透明的必要之舉,卻一再強調後者「合法無虞」。
 
對世界上其他普遍反對美國大規模監控的國家來說,這個假設前提令人難以接受。即使這些行動在美國法律之下「顯然合法」(這樣的說法很難符合目前正在訴訟中的案子),但這並未針對美國法律是否具服膺國際法的義務做出任何解釋。美國所簽署的無數國際人權公約中,沒有任何一條載明一國的人權義務僅止於該國國土境內。
 
如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人權問題與反恐特別調查報告員所言,無論是針對國內或國外的監控行為,國家都有尊重人權的義務。若這項論點對你來說很無力,想像外國政府挖出你所有私人通訊時,你會有什麼感覺?
 
假設2:「海外」監控不會影響美國國民
 
華盛頓郵報以及Goldsmith教授相信「海外」監控不會影響美國國民,這並不正確。
 
Goldsmith教授無法理解為何美國憲法可以做為揭露海外監控的行為正當的根據。舉例來說,他問道(很明顯是個反詰問句):「為什麼(史諾登)宣誓遵守美國憲法,可以正當化他揭露美國國家安全局(NSA)正在開發Monstermind(一個可以自發應對網路攻擊的程式)的事?」奇怪的是,Goldsmith教授似乎不想承認史諾登的回答:「(Monstermind)違反了第四修正案,意即在沒有授權令、沒有潛在理由,甚至沒有犯罪嫌疑的情況下,政府無權截取任何人在任何時候的私人通訊。」
 
即使不討論史諾登揭露的那些計畫的技術細節,或Goldsmith教授從中援引的部分,這樣的反應,在我看來,都值得我們反思。因為這闡明了基於網路全球互聯的特性,很多時候想靠國內、國外來區分監控行為根本不可行。
 
對美國人而言,相信只有《2001年美國愛國者法案》第215節(授權政府存取手機的後設資料(metadata)的國安局計畫)會影響到美國人,而其他計畫「只」會影響其他國家,當然足以自慰。但這樣的想法即使在法律上而言可能無誤,卻絕非真實。
 
以《外國情報監聽法修正案》(FISA Amendment Act)第702節為例。這條法規是許多大規模監控計畫,如稜鏡計畫(PRISM)和上游計畫(UPSTREAM)等自私人公司伺服器與光纖中蒐集海量資料的計劃的法律依據。這些監控計畫並非有意識地「鎖定」任何目標,而是允許透過一條行政命令監控成千上萬名目標,其中也影響到美國公民。如同布倫南(Brennan)司法中心指出
「(美國)政府再三堅稱《外國情報監聽法修正案》第702節只針對海外的外國人。這些說詞製造了假象,彷彿只有外國人的通訊資料才會被搜索或取得。事實上,若你談話的對象被鎖定,或只是談到被鎖定的目標,你就可能成為被監控的目標。」
 
除此之外,許多取得行政命令12333授權的計畫(大部分仍保密)原本也僅限於在海外執行,仍極有可能對美國公民的隱私造成巨大的影響
 
部分原因是這條法律允許這些計畫蒐集美國公民的某些特定資訊,但這也和網路的特性有關。當你登入網站時,這些網站本身的資訊傳送路徑可能會經過海外;當你將資料儲存於「雲端」時,這些雲端服務的伺服器也可能位於海外。這些都可能讓你成為「海外」通訊監控的目標之一,即使你從頭到尾沒離開過美國家中的沙發。在緊密連結的世界中,執行大規模監控卻對美國公民毫無影響是不可能的。
 
假設3:以公共利益為由辯護將為洩密者開脫
 
那些認為史諾登應該回美國,在法庭上為自己的行為給出答案的人們常低估一項事實,那就是美國政府的反間諜法不接受以公共利益為由的辯護。也就是說,不管洩密行為本身是否具有揭露人權侵害的事實,都無法影響將洩密者關進監獄數十年的判決。看看雀兒喜•曼寧(Chelsea Manning)受到的殘忍對待,這項法律疏漏使得那些知曉政府錯誤行為的人,幾乎不可能站出來。
 
華盛頓郵報承認這項法律弱點,卻仍然反對將公共利益作為辯護主旨,聲稱「關於如何確保法律能在不為洩密者製造漏洞的前提下允許以公共利益辯護,仍缺乏確切的說法。」
 
這樣的論述再次顯現美國人如何對美國國界外的法律世界毫無關心。一些國家確實允許以公共利益辯護,更多國家的法律規定,任何主張懲罰洩密者的判決,都必須先提出其行為真的傷害國家安全的具體證據。而目前看來,並沒有任何國家因為這樣的法律而亡國。
 
華盛頓郵報若認為事實還需要進一步的釐清,他們至少可以參考茲瓦原則(Tshwane Principles)。此原則是經過全球性的諮詢過程後擬定,起草過程中不乏多名政府代表的參與;茲瓦原則的內文即詳列以公共利益為由進行辯護的條件。歐洲理事會議會在擬定與史諾登事件相觀的洩密者保護措施時,即認可並沿用茲瓦原則。
 
華盛頓郵報及Goldsmith教授都花了很長的篇幅闡述史諾登的揭露行為如何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脅,並藉此強調他不該被特赦。但以公共利益為由而進行辯護,並不是在爭論洩密沒有任何危害,而是強調後果利大於弊。
 
而這更揭示了美國法律中缺乏洩密者保護措施的重大問題。華盛頓郵報及Goldsmith教授之所以反對特赦史諾登,是在以自身基準衡量洩密事件的利弊之後,認為史諾登的舉動弊大於利。而關於史諾登事件究竟是利大於弊或反之的辯論,根本無法在美國法庭之上發生。基於良心而揭發人權侵害的行為,本來就不應該被處罰。而即使真的要執行刑罰,也至少應賦予被告辯護的機會。若連這都無法發生,我們也只能盲目地仰賴政府「相信我們,但我們不會給你任何證據」的說法。有些人可能本能地相信政府,但史諾登的洩密事件如果有給予我們教訓,那就是我們應該時時確認政府說法是否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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