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新加坡將於11月6日執行死刑

 

馬來西亞國民Kho Jabing的死刑將於11月6日於新加坡執行。總統於10月19日否決了他的特赦申請,但仍然可以重新考慮該項決定,並暫緩執行。

 

在窮盡一切救濟手段後,Kho Jabing,一名31歲的馬來西亞國民在上訴法院於2015年1月以三比二通過票數接近的決議維持原死刑判決後,於4月27日向新加坡總理申請特赦。高等法院在此之前曾於2013年更審判決其無期徒刑以及鞭刑。然而,新加坡總理於10月19日拒絕特赦Kho Jabing,而他的死刑目前定於11月6日執行。

 

Kho Jabing與另一名共犯於2010年7月30日被以殺人罪定罪。在定罪當時,死刑是殺人罪的唯一刑,因此Kho Jabing一行人遭判死刑。2011年5月24日,上訴法院更改Kho Jabing以外其它共犯之罪名為「強盜傷害罪」,並確定Kho Jabing的定罪內容以及死刑判決。新加坡的唯一死刑法規於2012年修正,其中就涉嫌販毒以及殺人罪引入了量刑空間。

 

上訴法院於2013年4月30日確定Kho Jabing一案符合刑法300條殺人罪之定義,因此於無殺人故意之情形下,法院得斟酌其情處以死刑、無期徒刑以及鞭刑。他的案件被上交至高等法院更審。高等法院稍後於2013年判決Kho Jabing無期徒刑以及24下鞭刑,但檢方就這項決議提起上訴。上訴法院於2015年1月14日就Kho Jabing案以三比二通過決議,再次處以死刑。

 

背景

 

2014年7月18日,新加坡執行自2012年來的首兩起死刑:Tang Hai Liang與Foong Chee Peng因分別走私89.55公克、40.23公克的海洛因,違反「濫用藥物條例」而定罪,強制判處絞刑。新加坡自2012年7月以來為了讓國會重新檢視該國的唯一死刑法律,而暫緩執行死刑,而處決此兩人則為這段暫緩期畫下句點。

 

隨著2012年的濫用藥物(修正)條例與2014年11月14日的刑法修正案,新加坡法院在某些特定狀況下,被賦予不處死刑的裁量權。

 

如今若是謀殺案,被告若以刑法第300條(b)或(c)起訴,且能夠證明非蓄意謀殺,可能不會被判處死刑。同樣的狀況,若是毒品相關案件,則只有在被告涉嫌運輸、寄送或傳遞法律禁止的物品或協議認罪的狀況下才會發生。

 

同樣地,被告若能夠證明他們是在「心智異常...(因此)實質損害當事人心理上的責任行為能力,無法為自己的行為與疏失負責...」時也可能不被判處死刑。雖然這些加諸於唯一死刑的限制,是一項令人歡迎的進步,修改後的法律仍未符合人權法律與標準,包括以鞭刑作為替代性懲罰。

 

除此之外,毒品走私的被告人若要免於死刑,必須說服國家檢察官被告會全力協助中央毒品管制局打擊毒品走私。

 

這項免於死刑的強制義務違反國際法。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表示「自動強加死刑構成任意剝奪生命,在加制判決死刑而毫無考慮被告個人情形或犯下罪行的境況之可能性,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款。」

 

2014年新加坡再度判決3起死刑,均為毒品走私判處唯一死刑。國際特赦組織紀錄2014年5起死刑減刑案,據信至2014年年底共有22人名列死刑名單。

 

史上第一次新加坡上訴法院必須考慮謀殺罪該判處死刑或是無期徒刑搭配鞭刑。以Kho Jabing的案例與其他未來可能發生的案例來說,5名法官全體一致同意「犯下惡劣且公然蔑視人命」者判處死刑

 

然而,5名審理Kho Jabing案件的法官同意以這起案件現有的證據,無法確切重建謀殺案,而法官們對於是否可能以此合理懷疑Kho Jabing在被害者頭部施以超過兩次攻擊意見分歧,兩名法官保留意見,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他攻擊被害者超過兩次,死刑判決因此以十分接近的比數2-3定讞,沒有上訴管道。

 

國際特赦組織認為死刑是極端殘酷、不人道以及泯滅人性的懲罰,同時是對於人權宣言中所謂生存權之侵害。國際特赦組織支持包括聯合國自2007年通過,關於暫緩死刑執行以期廢除死刑的五項決議的呼籲。至今已有140個國家已經在法律上或實質上廢除死刑;其中有41個國家來自於亞洲太平洋地區,18個國家已經廢除所有刑事罪行之死刑,而另外有10個國家已實質上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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