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用藥處決合憲,但兩位大法官質疑死刑本身是否合憲

 

「比起嘗試一個一個修補死刑的法律缺漏,我寧可去探討更根本的問題:死刑是否違憲⋯⋯我相信死刑極有可能違反了第八條修正案。」

2015年7月29號,Glossip v. Gross案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Stephen Breyer協同大法官Ruth Ginsburg

 

在五比四的票數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支持奧克拉荷馬州在三劑致命注射死刑程序裡使用咪達唑侖(midazolam)。使用此種藥物行刑的州包含奧克拉荷馬以及弗羅里達很有可能在此決議之後,恢復執行原本因等待裁決而暫緩的死刑。

 

國際特赦組織重申,呼籲美國所有仍實施死刑的州級以及聯邦層級的政府部門,在廢止死刑的目標下停止任何行刑。此種懲罰方式在很早以前就應該走入歷史。

 

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Stephen Breyer協同大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為Glossip v. Gross案寫了詳細的不同意見書。這兩位大法官在法庭內已經有超過40年的實務經驗。此異議呼籲法庭無論使用何種行刑方式,應先審理死刑本身是否合憲。大法官Breyer推斷他相信死刑「極有可能」違反了憲法禁止的「殘忍且不尋常的懲罰」。

 

1994年八月取代大法官Harry Blackmun的大法官Blackmun,曾在1976年的Gregg v. Georgia 案與其他多數的大法官投下贊成票,支持在新法規範下繼續執行死刑(在1972年的Furman v. Georgia案,法院曾經因死刑執行上的武斷,而宣判舊法違憲)

 

大法官Blackmun花了二十多年才放棄這項「死刑實驗」。他在1994年2月表示對死刑案件的經驗,引導他得出結論「(死刑)無法回答最基本的問題,也就是這個系統是否精確且具一致性的決定被告是否『應該』死」,他表示他「再也不會修補死亡相關機制。」二十年過去,他的繼任者也得出相似的結論。

 

「1976年,法庭認為可能修補死刑的憲法缺陷...然而近40年的研究、調查和經驗都強烈地顯示出這些努力失敗了。現行的死刑程序有三個基本的憲政缺陷: (1) 嚴重的不可靠性 (2) 應用的專斷 (3) 不一致的長期延期損害了死刑的刑罰目的,或許也因此 (4) 美國大部份的地區都已停止此做法。」

 

大法官Creyer表示,他在法庭內的20年經驗,引導他現在相信:「死刑本身,現在很有可能構成法令禁止的『殘酷且不尋常的懲罰』」

 

在可靠性的問題上,大法官Breyer指出,研究者發現「令人信服的證據」顯示「在過去的30年,曾有無辜的人被行刑」。他也指出1973年以後,有超過150件案件中被告曾被宣判死刑,但又被證明無罪。由此可以看到美國在使用死刑上「嚴重的不可靠」,他在不同意見書裡這樣寫。

 

對於專斷,不同意見書指出研究顯示「最有可能應該影響適用死刑的因素,照理來說是比較罪行的嚴重度,可是不然。其他研究顯示,那些不應該影響死刑判決的因素,包含種族、性別、地理位置等,常常才是影響的原因。」

 

在眾多可能造成專斷的因素中,大法官Breyer指出檢方的謹慎度、辯方律師稀少的資源、政治壓力(包含對選舉出來的法官),以及「根深蒂固的社群偏見(有意識或無意識)」可能影響陪審團的決策,包括如何評估可使罪行減輕的證據。

 

在舉出幾位受刑人在死刑前的監禁時間長度的例子後,大法官Breyer指出「幾乎所有的死刑州讓死囚單獨監禁每天高達22小時以上」。此種「單獨監禁的去人性化影響,因死刑執行的不確定性而更加惡化」。他認為執行前漫長的拖延「加重了死刑的殘酷」,因此「許多囚犯放棄上訴機會、自願接受處決的情況一點都不令人驚訝」,或者「許多囚犯考慮或是動手自殺」

 

不同意見書繼續提到,囚犯在死刑前的監禁時間,也會損害到原本主張死刑的理由,例如應報和嚇阻作用。確切地說,他指出縮短判刑和處刑時間會損害死刑的憲法正當性,包含讓缺乏可靠性及制度不公平的問題更加惡化。沒有花費這些時間,那些被關了數十年才證明清白的囚犯,很可能早就被處刑了。

 

大法官Breyer指出美國內越來越多「不正常」的死刑,而且「地理位置越趨集中」。他說美國30個州已經「正式廢除死刑或是超過八年未執行死刑」。在2014年,只有7個州執行死刑。「換句話說,在43州內,沒有任何人被行刑」。他也引用國際特赦組織和其他資料指出國際趨勢,表示有許多國家已經在法律上或實務上廢除死刑。

 

上一次美國最高法院考慮致命注射,是2008年的Baze v. Rees案,當時最資深的大法官John Paul Stevens 表示他的結論是「實施死刑體現了無意義且無必要的消滅生命」。在1976年,他曾認同Gregg案的多數意見要繼續執行死刑。自該年,美國內執行了超過1400次的死刑。早就是時候讓美國停止此懲罰。

 

大法官Breyer的不同意見書的確是個令人振奮的進展,但是我們不應該等到各個大法官從他們自身經驗體認到死刑本質上的缺陷。

 

死刑是一個殘忍、暴力且無效的資源浪費。冒著無可挽回的錯誤風險和不平等,死刑與人類尊嚴無法共存。奧克拉荷馬州政府以及其他地區應該停止支持死刑,並且著手廢止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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