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烏地阿拉伯】女權運動者遭判刑定讞

沙國Dammam上訴法院維持兩名女權運動者所受到的不公正判決。Wajeha al-Huwaider 及 Fawzia al-Oyouni因試圖救助家暴婦女,各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及出獄後限制出境兩年。

 

2013年9月24日,沙國達曼Dammam上訴法院維持阿可賀巴al-Khobar刑事法院6月15日對 兩名沙國傑出女權運動者之有罪判決,並維持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及出獄後限制出境兩年,理由是煽動一名加拿大籍婦女離開他沙國籍丈夫,違反伊斯蘭法律takhbib(煽動婦女反抗丈夫威權罪)。

 

Wajeha al-Huwaider 及 Fawzia al-Oyouni在2011年6月6日遭到逮捕,起因於該兩名女權運動者接獲一名加拿大籍婦女的簡訊,聲稱他的丈夫出差離家5天,卻將她及小孩鎖在屋內,而屋內沒有食物,於是他們試圖前去救助該名婦女,就在他們前往該名婦女家途中,卻遭到警方協同該名婦女的丈夫埋伏逮捕,儘管該名婦女的丈夫並未提出告訴,但檢方卻控告該兩名女權運動者意圖綁架該名婦女與小孩、並認定她們正要將該名婦女與小孩帶往加拿大大使館。

 

刑事法庭的審判過程多處違法,充斥瑕疵。儘管,本案法院所指的受害婦女已透過媒體公開表示兩名女權運動者並無法院所指稱的犯行。法官在該兩名女權運動者提出傳喚受害者出庭作證的聲請後,逕自將罪名從綁架改為違反takhbib(煽動婦女反抗丈夫威權罪),拒絕傳喚證人,並隨即定罪判刑,無視takhbib(煽動婦女反抗丈夫威權罪)並非國際認可的刑事罪名。這兩名女權運動者在判決定讞前已被限制出境,目前即將發監執行。

 

請立即以阿拉伯、英文或您的母語寫信:

 

呼籲沙國當局撤銷對Wajeha al-Huwaider 及 Fawzia al-Oyouni的有罪判決與所處徒刑,他們僅僅是如同其他女權運動者從事合法活動,並呼籲確保他們的自由不被剝奪、遷徙的自由亦不遭恣意的限制。
要求沙國當局立即終止藉司法或非司法手段騷擾及迫害沙國人權運動者。

 

請於2013年11月15日前將您的訴求寄至:

 

King of Saudi Arabia
沙烏地阿拉伯國王(稱謂:國王閣下)
King Abdullah bin Abdul Aziz Al Saud
The Custodian of the two Holy Mosques
Office of His Majesty the King
Royal Court, Riyadh
Kingdom of Saudi Arabia
Fax: (via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966 11 403 3125 (please keep trying)
Salutation: Your Majesty

Minister of Justice
司法院院長(稱謂:院長閣下)
His Excellency Shaykh Dr Mohammed bin Abdulkareem Al-Issa
Ministry of Justice, University Street
Riyadh 11137, Kingdom of Saudi Arabia
Fax: + 966 11 401 1741
+ 966 11 402 0311
Salutation: Your Excellency

並副本至:

Minister of Interior
內政部長(稱謂:部長閣下)
His Royal Highness Prince Mohammed bin Naif bin Abdul Aziz Al Saud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P.O. Box 2933, Airport Road, Riyadh 11134
Kingdom of Saudi Arabia
Fax: +966 11 403 3125 (please keep trying)
Salutation: Your Royal Highness

也副本至沙烏地阿拉伯商務辦事處:

TALAT EBRAHIM A. ALMUSLEMANI (代表閣下)
11157 臺北市天母西路62巷9號4樓
FAX: 02 2876-1614
TEL:2876-1444

 

若希望於上述指定日期之後寄出訴求,請先與AI台灣秘書處聯繫確認相關資訊。

 

背景資料

沙國當局近來透過司法或任意手段,發起廣泛對人權運動者的迫害行動,或將他們判刑或監禁或二者併處,已有超過十多位傑出的人權運動者遭指控同類罪名,如反抗當局、嘲諷政府機關或公眾人物、號召爭取民主,以及與外國媒體或人權組織聯繫而破壞國家形象等,除了極少數個案例外,大部分這類案件的審判過程或監禁決定幾乎沒有得到媒體的關注,國際社會並對此完全噤聲。

 

沈默無法使沙國人權環境改善,尤其是女性人權的問題。8月份沙國當局發布法律,規範家暴屬犯罪行為,當時媒體大量報導國際社會給予的肯定,卻致未聚焦在法律本身仍有許多爭議,更遑論提及正在擴大對人權運動者的鎮壓暴行。儘管防治家暴的法律條文及法律通過本身可以被認為是一項進步,然而法律的執行面仍很難定論。一則,沙國目前並無得以勝任處理家暴問題的政府機關。且沙國的其他法律及風俗民情仍嚴重的歧視女性,以致女性在未經男性監護人同意前,無法尋求救濟與政府協助。


Wajeha al-Huwaider 及Fawzia al-Oyouni皆在家暴法公布前即遭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隨後案件被擱置,但在該事件受到質疑而沒有任何解釋後,該案件在一年後重啟,三名上訴法院法官於2013年9月24日維持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定讞,該定讞日期約在家暴法公布並施行後一個月。


沙國是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會員國之一,這是沙國少數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不過,沙國對該公約提出兩項保留,指出當公約內容牴觸伊斯蘭教義律法時,沙國並無義務遵守牴觸公約的條文。

因為你 我們有改變世界的力量

鼓舞人們 挺身關切不義 驅動人性 心存同情同理 攜手人群 讓世界更親近 致力人權 全球普世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