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國】公民遭綁票,下落不明

緊急救援 UA: 10/13 Index: ASA 26/001/2013 Laos

 

備受尊重的寮國社運人士Sombath Somphone—知名於推動教育及永續發展—在2012年12月15日於寮國首都永珍被不明身分者用卡車帶走,卡車曾被警方攔下,自此後再無音訊。

 

Sombath Somphone,62歲,在2012年12月15日晚間約5:30駕駛自用車離開辦公處。警方約在晚間6點曾於檢查站攔下盤查,地點在永珍Sisattanak區 Thadeua路。  透過交通監視器影片連續畫面顯示他曾經下車和警方說話,一位摩托車騎士抵達現場將Sombath Somphone的車開走,留下他的摩托車在原地,一輛卡車閃燈旋即到達並將Sombath Somphone帶上卡車離開,他的家人及朋友均透過監視器畫面認明畫面中男子即是Sombath Somphone。

 

寮國政府否認逮捕了Sombath Somphone,也拒絕為他的失蹤負責,猜測可能是在被警方攔下盤查後因私人因素與他人爭執而被綁票。  儘管寮國政府在2012年12月19日發出對此事件的聲明,並表示「政府當局的重視」及「正在進行嚴謹的調查」,但他們仍然沒有提供相關細部資訊給他的家人或經合法程序能獲得資訊的人。  國際特赦組織關心的是這項已開始的調查程序至今仍缺乏透明度,也可能是不夠積極的調查。

 

Sombath Somphone在1996年創立了發展培育中心以便在寮國推動教育、領導能力及永續發展。  在2005年他榮獲拉蒙.麥格塞塞獎項中的社會領袖獎,他也協助了2012年10月在永珍舉辦的歐亞人民論壇。

 

請立即以寮文、英文或您的語言寫下:

  • 要求寮國政府保證對於Sombath Somphone的綁票及失蹤進行即時的、具有透明度的調查,並必須符合寮國官方的應盡義務及國際人權法。
  • 要求寮國官方必須提供關於此次調查計畫充足的資訊給他的家人及經合法程序能獲得資訊的人。
  • 催促他們儘快的採取行動以定位、營救及帶Sombath Somphone回到他的家人身邊。

請於2013年3月1日前將此信件寄至:


總理辦公室
Prime Minister Thongsing Thammavong
Prime Minister’s Office Lane Xang Avenue, Vientian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Fax: + 856 21 213650


稱謂:總理閣下

公共安全部長
Minister of Public Security Dr Thongbanh Sengaphon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P.O. Box 7040, Vientian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Fax: + 856 21 214208 (c/o President's Office)


稱謂:部長閣下

副本寄至:
寮國外交部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Dr Thongloun Sisoulith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23 Singha Road,Vientian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Fax: + 856 21 414009
Email: cabinet@mofa.gov.la

 

背景資料

 

Sombath Somphone失蹤案件徹底展現缺乏透明度的調查,尋找Sombath Somphone所在地點的調查也並未充份而全面。  舉例來說,沒有人清楚寮國官方是否正在進行調查,是否訪察了當時正在臨檢站卻並未阻止Sombath Somphone或他的車被帶走的警員。

 

Sombath Somphone的親友、區域及國際的公民社會、各國政府及聯合國都呼籲必須為他的失蹤進行地毯式搜索,並確保他安全回來。  他的朋友們也為了要求他被釋放而開始線上倡議,並開了網頁提供相關資訊及媒體報導的連結,希望能積極主動的採取行動:http://sombath.org/

 

寮國是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締約國,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九條中,明文規定必須保障公民的自由權及人身安全,禁止官方政府任意的逮捕及扣押任何人,並規定在逮捕及扣押前必須先進行審判,或是在允許範圍內迅速發佈拘留令。  成員國必須保證他們的政府尊重這些權利,
並保護及給予人民權益而不被濫用。  在第二條(第三項)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也說明成員國有義務提供任何在公約保護下權力被侵犯的人民有效的賠償方式。  未能提供有效方式預防這樣的事件及提供有效賠償,包含調查及終止濫用和將犯罪者繩之以法,即是違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寮國已簽署保護任何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但尚未被批准。  這項公約禁止強迫失蹤並定義「逮捕、扣留、誘拐或任何形式的剝奪締約國人民人身自由的行為,無論是透過個人、團體或政府的授權、支持、默許,其次是拒絕承認剝奪人身自由或隱藏失蹤者的生命狀況或下落,這些都使個人落在法律的保護之外。」 締約國必須付諸行動去調查這些行為,包含沒有透過政府授權而是個人或團體類似的行為,支持或默許締約國內的人犯行,要求政府必將需負起責任的人交由法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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