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魚油和魚粉從哪來?甘比亞過度捕魚的人權困境

甘比亞極度重要的天然資源——魚

位於西非的甘比亞,被譽為「微笑海岸」(Smiling Coast),漁業佔了該國GDP的12%,並創造了超過30萬個工作機會。其中,甘比亞西南部的沿海觀光城市薩尼(Sanyang),相當仰賴遠洋漁類作為主要的日常營養來源與經濟產物。

甘比亞擁有豐富的魚類多樣性,近年漁業卻面臨與日俱增的挑戰,尤其是過度捕魚(過漁,overfishing)為社會、經濟、環境帶來的負面影響,導致海洋資源遭到日趨嚴峻的永續性挑戰,而甘比亞政府、外國船隻、當地漁民、漁業公司皆難辭其咎。

© Jason Flo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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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供應鏈潛藏的環境與人權侵害

甘比亞當地的漁撈作業高達9成皆為人工進行,且超過半數的雇員來自鄰國塞內加爾。儘管與歐盟簽署了「永續漁業合作協議」(Sustainable Fisheries Partnership Agreement),非營利組織 Oceana 近期卻發現,2012年8月到2015年8月期間,仍有4個歐洲國家(希臘、義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的船隻在甘比亞海域非法捕撈。除了這項協議,國際特赦組織未能找到甘比亞與其他國家的漁業協議,代表目前的漁業協議缺乏透明度。

雖然甘比亞與周邊國家、歐盟,皆有簽訂協議,允許其漁民或漁船可於雙方專屬經濟區或經濟海域(Exclusive Economic Zone)捕撈,作為捕撈總量管理的法源依據,然而,甘比亞政府對非法、未通報、無管制(Illegal、unreported、unregulated,以下簡稱「IUU」)的捕魚行為束手無策;海軍資源的匱乏、管理漁撈船隻總量的疏漏,也讓更易導致「IUU」窘境的「權宜船」(Flags of Convience)可以鑽漏洞,在雙方海域捕撈,例如:多數甘比亞的工業拖網漁船(Industrial Trawlers)雖來自中國,但可透過與當地人合作,註冊為甘比亞的漁業公司,進而掛籍甘比亞的旗子進行捕撈作業。

國際特赦組訪問甘比亞的海軍,他們表示,該國最常發生的非法情境為:船隻使用錯誤的捕魚網尺寸、船隻沒有取得或誤用許可證,且多數非法捕魚的人工漁船皆來自中國。此外,根據當地社運人士的訪談、非政府組織 China Dialogue 的研究,魚粉產業(Fishmeal Industry)是造成「IUU」最大的罪魁禍首,因為數量銳減的沙丁魚都來自該產業的船隻。而國際組織 Sea Shepherd 認為,數量銳減就是肇因於這些日常的非法濫捕行為。

甘比亞的漁工廠與人權迫害鏈

目前甘比亞有3座魚粉與魚油製造工廠,皆為外國公司,他們將遠洋漁類加工成魚粉、將魚油製成保健食品,出口至亞洲、美洲、歐洲。通常,1公斤的魚粉需要使用4.5公斤的魚作為原料,然而,因供應鏈並沒有透明化,除了難以追蹤相關產品的出口數量外,實際上用來製成加工品的漁獲數,可能也比追蹤到的加工品數量多上許多。雖然甘比亞要求出口漁獲皆須取得食物健康與品質認證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Authority),然而,該政策會因出口地而轉彎,部分公司會將不符合歐盟標準的產品出口至其他法規較寬鬆的亞洲國家。

魚工廠後方的菜園深受其害

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聚焦於 Nessim 工廠,儘管 Nessim 宣稱致力於與地方漁業社群合作,但該工廠主要雇用的其實是外國工人和塞內加爾漁民,且只有船長、少數外國工人簽定勞動契約;儘管工廠提供有簽約的漁民補助或作業用器材(如:燃油貸款),也透過扣薪水的方式來償還貸款,但在漁獲較差的時期,漁民與其他沒有僱傭契約的勞工(如:旺季招募的漁獲搬運臨時工)生活壓力甚大。

另外,根據當地監控發展計畫委員會的說詞,Nessim 實際上提供在地人士的就業機會相當有限,更遑論工業拖網漁船的競爭愈來愈激烈,這些工業漁船時不時就會跨越授權海域撈捕。 在Nessim漁工廠後方菜園工作的農人,大部分是女性,自從漁工廠啟用後,她們也深受其害——有一種害蟲以工廠內腐敗的魚為食,導致害蟲大增,她們只好使用更多殺蟲劑,以確保收穫量。同時,工廠經常傳來惡臭,除了影響地方觀光業,也成了當地人的健康隱憂。所有的菜園農人都告訴國際特赦組織,她們從未收到任何開發前的諮詢,該工廠也時常因亂排廢水多次受罰,明顯危害了菜園與周邊的環境。

從國際人權法看漁業永續發展

食物權、安全與健康的工作權

甘比亞作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應依第6條、第7條的「安全與健康的工作權」,以及第11條、第12條,確保: ①足夠的生活條件,包含食物的可用性(availability)、可近性(accessibility)、接受性(acceptability)。 ②身心健康的健全,包含廣義的產業衛生條件的提升、參與健康權相關的政策決議機制。

企業與人權

《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規定企業應避免自身的營運導致人權侵害,並須提供負面影響的補償。此外,企業應設立「人權盡職調查機制」(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 )來避免、減輕、究責相關的人權侵害,包含任何與營運有直接關聯的生產活動、產品與服務。

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的統計,全球每年因非法捕撈損失的產值約為230萬美元,包含:未取得捕撈許可、在未授權海域進行漁撈作業、使用小於法規的漁網。綜合而言,東非約有40%漁獲皆為非法捕撈而來,整體產業鏈缺乏透明度,加劇了非法捕撈的情形,且由當地人民與環境承擔後果。

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對利害關係人提出全面性的建議 重點建議包含: ① 簽署相關漁業國際條約,並公開相關漁業管理資料以受檢視。 ②透過法律確保企業承擔「人權盡職調查機制」的責任,並與地方社群事前充分溝通任何開發計劃案。 ③與國際機構合作,加強監控漁業供應鏈,打擊「IUU」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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