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修法 應避免造成人權侵害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9日)上午逐條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草案,討論進行至62條為止,其餘條文連同保留條文將留待下次擇期繼續審查。

此次行政院版草案分別有以下幾大塊修法討論:無戶籍國民相關申請制度放寬、配合律師法修法加入律師事務所執行移民業務、移民署對運輸業者收集資訊等部分較無爭議,然而在以下幾項逐條審查過程中因為爭議不決而保留,我們再次強烈呼籲各立委、移民署對下述問題都應該更審慎考慮,避免修法造成人權侵害:

第22條
針對第22條,難民的權利保障仍要有完整的難民法才能完善處理。不過,由於至今政府遲遲未提出難民法草案,難民權利一直處於真空狀態,因此就台灣目前現狀,我們贊成洪申翰委員與羅致政委員版本中所提的,給予難民「暫時的合法身分權利」。

台灣目前即使是已經接受移民署實質審查且確認為受迫害的難民個案,在滯留台灣期間仍無法享有工作、就學與醫療。若不幸流落街頭或遭人口販運,各界都不樂見,在移民署提出難民法草案前,應給予滯留在台的難民暫時的合法身份。

第36條
與強制驅逐出國程序相關的草案第36條,林文瑞、洪申翰與羅美玲等委員依公政公約以及經社文公約對於人身自由保障的原則,提議賦予當事人於驅逐出境前陳述意見時,得委任律師在場協助當事人,但行政機關以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的排除條款為由,排除適用行政程序法第24條,也就是說限制了被強制驅逐的當事人委任律師的權利,如此就算當事人有合理的理由不被強制驅離,此權利的限制,可能導致當事人因語言不通,無法清楚呈述原由,在欠缺完整行政程序審查之下,被強制驅離。甚至是受許多國際公約所保護,有受迫害事實的難民,也可能因為如此而遭到遣返,導致我國時常有違反習慣國際法「不遣返原則」之虞。

而對於這樣能使人權保障更進一步的增修條文,行政機關僅以模糊的人力不足以及國安為由,導致此條文在今日因未能取得共識而予以保留。

第29條
草案第29條規定看似配合公政公約對集會自由保障,停留、居留都可參加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然而除了集遊法本身許可制的爭議,導致現行法下政府對「非法」集會之認定經常有違反公政公約之嫌外,更重要的是所謂「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因實際上移民署或警政單位經常擴張解釋,將對於國家安全之擔憂無限放大至一般的集會遊行,造成箝制言論自由的結果。

如果是立法理由所擔心的非法工作或營利活動,理由中自己也提到在就服法等各項法律中其實已經有所規定,則概括地將任何「活動」都放入可能審查的對象是否範圍過大?主管機關有必要更清楚說明到底希望規範的活動是哪些型態?哪些又真的會有損國家利益必須限制?

而本次草案中加重處罰引起加劇歧視失聯移工爭議的74-1條等條文則還沒審查到,但如同先前我們所呼籲,本條無視失聯移工結構性問題而一昧加重罰鍰,只會讓移工處境更形弱勢等問題,本次《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動態還需要社會大眾繼續關注。

如果您也認同修法不應造成人權侵害加劇,邀請您參考以下行動響應訴求:

  • 轉發資訊讓更多人關注本次修法動態
  • 打電話聯絡您的選區立委或不分區立委表達對人權價值在修法中的重要

聲明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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