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人權保障不應淪為政黨對決的犧牲品,監委人事同意權應實質審查

第 6 屆監察委員已於今年 7 月 31 日任期屆滿,第 7 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 25 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預定於本(9)月 29 日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在 2024 年 7 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全數未獲同意、憲法法庭運作隨即受到嚴重影響之後,我們憂心,監察委員同意權可能再次依循政黨對立的劇本,於尚未逐一判斷人選是否適任的情況下,便以黨團立場全數否決,讓監察權與國家人權委員會長期陷入癱瘓。

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灣勞工陣線、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刑事辯護律師協會、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等 14 團體,共同提出以下訴求:

  • 監察權的人權保障功能,不容立法院漠視。
  • 癱瘓監察權,恐犧牲弱勢群體權益。
  • 立法院應實質審查適任性,拒絕非理性的全面封殺。

一、監察權的人權保障功能,不容立法院漠視

監察委員人事案的國會同意權行使,這並非單純的人事空缺問題。監察院依法監督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有無違法失職,並得提出糾正、彈劾及制度改善意見;國家人權委員會則負有調查人權侵害、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際人權接軌等職責。一旦監委缺位,上述功能勢必停擺或嚴重受限。

尤其在冤錯案件中,判決確定並不代表國家就無須繼續追問:是否有冤獄?錯誤如何發生?偵查、鑑識、起訴、審判行政或救濟制度是否存在結構性缺失?監察院的調查雖不能取代再審或非常上訴,卻是促使司法體系自省、督促相關機關改善的重要機制。以下為監察院歷年與民間人權團體交涉、協力推動的冤案案例:

團體 案件當事人 案號/時間與內容
司改會 邱和順
  • 83年9月:糾正10名員警、2名檢察官(王清峰委員)。
  • 102年字號1010800016調查報告,指出本案有共同被告自白矛盾、檢警誘導威逼的問題。
  • 109年6月:高涌誠委員第四份報告(重要證物遺失,建議總統特赦)
司改會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
  • 84年7月12日,張德銘委員調查報告:糾正法務部、警政署未盡監督與保障人權之責
平冤 蘇炳坤
  • 早期報告「認同冤情、肯定特赦」。
  • 091司調0095:特赦後之賠償與承辦人員責任。
司改會 徐自強
  • 91年12月11日,司法及獄政會議:徐案僅依共同被告在沒有任何其他補強證據下,遭判死刑案。
  • 101司調0049:言詞辯論前透過違法指派公設辯護人之手段要求徐自強認罪等,似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公平法院精神等情。
司改會 江國慶
  • 99司正0004:糾正國防部。
  • 調查報告字號0970800125。
  • 調查報告字號0990800537。
平冤 王淇政、洪世緯(后豐大橋案)
  • 101年8月15日,司法及獄政會議:本案在場證明與證詞等違失。請法務部提請再審與非常上訴。
司改會 羅明村
  • 102年4月15日,院台司字第1022630157號函調查意見:認檢察官逾期上訴。
  • 109年司調字第44號:函請法務部調查本案真相。
司改會 王隆昌
  • 102年調查意見:指出污點證人證詞矛盾等疑點。104年檢察總長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平冤 鄭性澤
  • 103年3月12日,李復甸委員:刑求後疲勞訊問、自白任意性、彈道與射擊位置事證不明,函請研提非常上訴及再審。
  • 107司調0003:主要認定事實基礎之證據有違法醫學學理。
平冤 謝志宏
  • 107年7月11日,王美玉委員;原確定判決違反公平法院原則,函請研提非常上訴與再審。
平冤/司改會 王信福
  • 113年3月13,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未經對質詰問、重要證人遭刑求及證據稀少等事由,呼籲法務部再審及非常上訴。

此外,在多元的人權議題議題上,監察院也扮演起有利的監督調查角色。從「疫情期間玉里醫院隔離措施嚴重不當案」及「外交部國籍查證瑕疵及在臺藏人居留爭議案」等,可以看到在行政機關不願面對的冷門議題上,監察院仍能發揮糾正、督促的功能。

而勞動議題上,光在 115 年,監察委員的調查就促成了各部會的數度介入與改進。政府機關中,監委糾正了教育部職場霸凌;非公家機關中,如:麥當勞公司前主管涉性侵未成年女工讀生案、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相關權益受損案等,也因為監委調查監督得到行政院跨部會的介入。

過往幾年,監察院也多次關注政府機關內部因權力不對等關係而長期被輕縱、難以究責的長官對部屬性騷擾、性侵事件。舉例來說:

  • 針對司法體系的權勢性騷擾與強制猥褻案件,監察院經調查後通過彈劾、移送懲戒,並以調查報告揭露司法體系在申訴、調查與懲處上的縱容,要求司法院正視並改善。
  • 針對調查局內部長期以輕懲掩蓋的職場性騷擾,監察院則作出調查報告與糾正,要求法務部徹底檢討其申訴、調查與汰除機制。
  • 針對外交體系駐外館處的權勢性騷擾,監察院亦接連揭露駐菲律賓、駐泰代表處大使對女性部屬,以及外交部人員對下屬的性騷擾案件,分別以調查報告及彈劾咎責,並糾出外交部在申訴、調查與懲處各環節的消極怠忽,要求正視駐外機構封閉職場中權力不對等的結構問題。
  • 除了性騷擾相關的調查案之外,監察院也關注更多元的性別議題,如:跨性別強制手術換證案、雙性人處境及權益保障調查案、長庚跨性別學生宿舍入住歧視案。甚至在某些案件中,間接地促進了制度改變,跨國同婚伴侶依親與居留權益調查案便是適例。就政府機關對女性外籍移工在台懷孕生子之權益保障與執行情形,監察院也曾作出調查報告與糾正,直指相關法規「看得到卻用不到」的困境。

針對監察院過去的調查、結論乃至於部分的不作為,民間團體也非全面肯定,過去也不乏有嚴厲的批評。但若是要癱瘓監察權,無異於因噎廢食,權益真正受損的,還是在這些調查案與人權問題下的民眾。

二、癱瘓監察權,是犧牲誰的權益?

我們必須強調:民間團體並非要求立法院照單全收,也非為任何被提名人背書。總統的提名權應受國會制衡,立法院當然有權、也有責任嚴格審查被提名人的專業、操守、獨立性及人權理念;不適任者,本應否決。然而,同意權的意義正在於對「每一位」被提名人作成判斷。若對背景、專長及公共經歷各不相同的 25 名人選,不經個別評價便作成完全相同的否決結論,同意權就不再是實質審查,而可能淪為政黨對總統的包裹式不信任投票。

這場人事僵局的代價,已由人民承擔。由監察委員兼任、組成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於 8 月 3 日公告,第 1 屆人權委員任期屆滿後,雖仍照常受理並研析陳情申訴,卻已無法召開委員會議;案件能否立案調查、調查報告能否審議及發布,都必須等待新任人權委員到任。換言之,人民仍可把陳情送進門,制度卻無法作成實質決定。對身處監所者、遭受不當警察權力者,以及身心障礙者、兒少、移工、勞工、性別或性少數等不利處境群體而言,實是情何以堪?

監察院是否存續,社會當然可以討論;如要廢除,也應先建立足以承接監察院與人權會功能的替代制度。但在憲法及現行法律仍明定監察權與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之際,任何政黨都不應以人事杯葛,造成實質上的機關失能。組織可以改革,權力可以重新配置,但監督政府、受理人民陳情、監督監所、警政及司法體系,以及依國際人權標準檢視國家施政的功能,不能在政治攻防中被一併犧牲。

三、立法院應實質審查適任性,拒絕非理性的全面封殺

2024 年大法官同意權的結果已經顯示,人事同意權一旦被當成政黨表態工具,受損的不只是被提名人或提名者,而是人民賴以維繫憲政秩序與保障權利的制度。因此,我們向立法院各黨團及全體立法委員提出三項訴求:

(一)逐人實質審查,拒絕預設全數否決

立法委員應依每位被提名人的專業能力、品格操守、政治獨立性及人權理念,逐一判斷是否適任,並對自己的投票負責。

(二)公開具體理由,讓同意權接受民主問責

各黨團及立法委員無論投下同意或不同意票,都應針對個別人選提出可受公共檢驗的具體理由,而不是只以抽象政治口號或一致的黨團結論取代判斷。

(三)完善人權會法制,避免人事僵局再次中斷人權保障

朝野應儘速建立人權委員缺位期間的持續運作及急迫案件處理機制;逐步推動專任人權委員制度,提升其組織與人事獨立性;並完成國家人權委員會專門職權行使法制,使其具備清楚、充分且符合《巴黎原則》的法定權限。

最後,我們再次呼籲:立法院不是只能在「全數接受」與「全數封殺」之間二選一。真正的國會監督,是願意辨別適任與不適任,提出理由,並為每一票承擔責任。監察院存廢可以討論,但在新的制度完成以前,監察權不能被架空,國家人權委員會更不能成為政黨攻防下的制度陪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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