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位區分標準」修正:應優先建立性別友善制度以確保實質平等
針對台灣國防部與內政部擬將間性人及跨性別者納入國軍替代役體位,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擔憂該草案有違背國家履行「平等義務」之風險,因此呼籲暫緩推動修正「體位區分標準」修正草案第109項、第189項。
修正草案偏離台灣政府的國際人權義務
依照官方所提出之修正草案,此次「體位區分標準」修正將「兼具男女兩性外性徵者」、「性染色體異常者」由免役變更為替代役(第109項);並且,「性心理異常經診斷確定者」及「接受變性手術者」免役,限縮為「接受性別變更登記者」免役,而「性心理特定狀況經診斷確定者」變更為替代役(第189項)。
本會認為上述修正內容將造成間性人及跨性別者在隱私權、平等/不歧視與人身安全保障上的侵害,更牴觸台灣政府的國際人權義務,尤其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以及其他國際人權標準。
國防部以「服兵役是國民義務」為由主張公平。然而,公政公約一般性意見第18號已明確指出平等待遇並非對處境不同的人採取相同對策。當軍隊與替代役訓練體系仍高度維持「生理性別二元化」運作時,將跨性別者置入該體系,其所承受的社會壓力與身心安全風險遠高於順性別役男。這種忽視群體特殊脆弱性的「形式平等」,實質上已構成歧視,違反公政公約第26條彰顯之實質平等精神。
違反公政公約第9條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第17條隱私權之侵害
台灣政府在 2009 年通過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將兩部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納入國內法,也課與國家履行人權保障之義務。
根據公政公約第9條及一般性意見第35號,國家負有「盡職保護義務」,應保護個人免受來自政府或私人的傷害。在目前的役政體制中,軍事訓練場域仍維持高度性別二元化之管理模式,存在嚴重的性別偏見與霸凌風險。在缺乏性別友善空間規劃(如獨立衛浴、宿舍)、缺乏對長官與同儕之性別平等教育、且缺乏有效申訴機制的情況下,強制間性人及跨性別者入伍,無異於將其置於集體歧視、騷擾甚至暴力的風險之中。
《公政公約》第17條宣示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均有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擾之權利。《日惹原則》第 6 條(隱私權)、第 32 條(身心完整權) 則進一步解釋「每個人無論其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如何,都有權享有隱私……包括對其身體的自決權」,國家應確保個人不因其性別認同或身體特徵,而在公共場域遭受非自願的隱私強制揭露,並確保個人對其身體擁有絕對的自決權。
但在體位區分標準中,我們看見國家不僅將多樣化的性別認同與性別特徵視為「異常」或「疾病」的法律或行政分類,更要求跨性別者在缺乏個別隱私保護的環境中服役,不僅沒有保護身心完整性受威脅的群體免受來自國家機關或社會的系統性傷害,甚至強迫其在公共場域暴露其性別特徵,此舉不僅構成對個人私生活之「任意干涉」,更嚴重踐踏其人性尊嚴。
國防部與內政部在未能提供具體、可被檢驗的「性別友善配套」前徵召性少數族群,並非實踐「平等義務」,係將公民推向可預見的歧視與暴力危險環境,將行政轉型成本強加於少數群體身上的不負責任行為,嚴重違反國家保障公民身心完整性的義務。
暫緩修正「體位區分標準」,優先檢視軍事體系內性別友善政策
人權不容妥協,公平不應盲目,呼籲國防部與內政部應暫緩推動該項修正,優先檢視軍事體系內之性別友善配套措施:
- 承認制度性缺失:國防部與內政部應承認目前役政體系缺乏承接雙性人與跨性別者之能力,而非以「公平」為藉口掩蓋基礎建設的匱乏。
- 落實性別影響評估:在任何體位評估制度變更前,應針對現行兵役體檢、訓練場地(包含替代役之基礎訓練地點如成功嶺)空間配置等進行完整性別影響評估,並公開環境改善之預算與計畫,建立兵役系統性別友善環境、落實實質平等。
- 暫緩修正,遵循最低侵害原則:在友善環境建立完成前,應維持現行免役標準,以確保少數群體之身心健康不因役政管理便宜行事而犧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