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對和平示威者的政府鎮壓

簽署組織譴責斯里蘭卡當局暴力鎮壓和日益加強報復斯里蘭卡和平示威者,包含逮捕、恐嚇,以及 2022 年 7 月 22 日對於可倫坡示威營的殘酷攻擊。斯里蘭卡當局必須確保安全部隊不使用過度武力,且尊重當局已下令於 2022 年 8 月 5 日傍晚 5 點前撤離的「抗議村」(‘Gotagogama’)之和平示威者的權利。

7 月 18 日,時任代理總統拉尼爾・威克瑞米辛赫(Ranil Wickremesinghe)宣布進入緊急狀態,賦予警方和武裝部隊極高的逮捕和拘留權力。《緊急條例》進一步鞏固安全部隊的地位,成為威脅和進一步鎮壓和平異議的工具。和平示威者和示威領袖被定罪,而為了禁止合法政治論述,表達自由被恣意限制;在前所未有的經濟危機期間,檢察當局對公民不服從行為提出過度且不符比例原則的刑事指控。

當前的經濟危機來自於對於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越發加劇的大規模侵害,認知到這點非常重要。斯里蘭卡當局必須立即停止報復反政府示威者,並保障人民安全、自由、和平表達不滿的權利,無須擔心被逮捕或遭受暴力。這除了違反斯里蘭卡所負有的國際法義務之外,對公民、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等人權缺乏尊重,可能阻礙及延遲該國適當應對經濟危機的能力,包含吸引關鍵國際支持的能力。最近,斯里蘭卡盟友多次呼籲政府尊重人權,但他們的訊息並未受到重視。現在,斯里蘭卡的國際夥伴應清楚表明,該國政府必須履行人權義務。

斯里蘭卡身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ICCPR,簡稱《公政公約》)締約國,不僅有義務尊重和保障和平集會與表達自由權,也有義務促進和推動人們行使這項權利。依據國際法,施加在這些權利的限制必須合法、符合正當性、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等標準。

新總統和內閣分別於 2022 年 7 月 21 日和 22 日宣誓就職後,我們的組織已經記錄到針對示威者、媒體平台、人權捍衛者以及宗教和公民社會團體的攻擊。以下為這些事件的細節。

7 月 22 日:有組織的鎮壓

2022 年 7 月 22 日凌晨,斯里蘭卡軍隊、警察和特別部隊,強制拆除了可倫坡總統秘書處前方歷時 3 個月的「抗議村」(‘Gotagogama’)和平示威場地的部分區域。安全部隊暴力毆打示威者、記者和律師,並將許多帳篷從總統府秘書處外加勒路(Galle Road)的人行道移除,然而示威期間有數十位民眾睡在這些帳篷內,包含兒童。民眾行使公民不服從行動,佔領秘書處內開放民眾使用的圖書館,這一小群和平示威者也遭到驅逐。安全部隊無視示威者已經宣布決定於當天下午 2 點和平移交該棟建築,也沒預先有警告或要求示威者離開建築,便開始暴力攻擊民眾。

根據包含《公政公約》在內的國際人權法,國家當局有義務尊重、保障和促進和平示威。此外,執法人員有義務克制武力的使用。

在緊急狀態期間定罪示威者

簽署組織特別擔憂以逮捕、恐嚇、突襲和虛假訊息來對付示威者的事件,包含人權捍衛者、工會領袖、律師和記者等示威領袖。利用緊急狀態加上刑法和《公共財產法》等其他法律鎮壓示威和懲罰示威者的情形非常危險,也是在濫用法律。

自 7 月 22 日起,在總統拉尼爾・威克瑞米辛赫的統治之下,針對和平示威者及當局認定為示威領袖的人們,施加的法律報復逐漸增加。包含人權捍衛者在內的示威者被指控參與非法集會。公共空間內的和平集會,若訴求對象能看見或聽見其示威,即不能歸類為非法集會。事實上,這樣的集會應該被多加推廣及促進實施。僅因這些理由而進行的任何逮捕行動——例如人民參與和平示威、在不必要且不符比例原則時發布法院命令限制和平集會自由權,人民卻不顧法院命令參與和平示威等——皆不應構成刑事犯罪,而基於以上指控進行逮捕,違反了斯里蘭卡的國際人權法義務,包含《公政公約》所規範的義務。

示威者參與絕大多數為和平參與者的示威,卻遭受其他刑事罪行指控,例如破壞公物和非法侵入。斯里蘭卡當局應對公民不服從時,應確保針對示威者的指控符合其所犯的罪行,同時確保指控不會過度嚴重或不符比例原則。在這個背景之下,簽署組織對於執政黨國會議員和總統稱某些示威者為「恐怖份子」的情況表達關切。

我們也極為關切針對某些示威者選擇性適用法律的情形。自 7 月 9 日起,示威者闖入並和平佔領 4 棟政府大樓,而包含有小孩的家庭在內,有成千上萬人進進出出這些大樓,期間並未影響任何官員的安全,也沒有讓任何人受到傷害,執法人員可以看見示威者的所有行動,且從未試圖阻止人員進入。在這個情況下,執法人員似乎沒有必要在缺乏刑事犯罪意圖證據的情況下,選擇性的指控人們非法侵入,這樣做也不符合比例原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和平集會權的第 37 號一般性意見指出,締約國必須確保法律及其解釋與適用,不會導致享有此權利的恣意性和歧視性。

在具有明確證據,可針對反政府示威者提出嚴重指控的情況下,我們敦促當局僅使用普通刑法,而非訴諸嚴苛的《緊急條例》。

過度廣泛的《緊急條例》

7 月 27 日,國會通過新《緊急條例》,賦予警察和武裝部隊無需經由正當程序保障措施,即可搜索、逮捕和拘留「嫌疑犯」的廣泛權力。該條例對於「毀損」等罪行處以嚴厲懲罰,包含終身監禁。受拘留者最多可關押72小時,無需迅即移送法官,也不能與自行選擇的律師聯絡,違反了《公政公約》。這種情況下的拘留,會提高受拘留者遭受酷刑或其他不當對待的風險。

攻擊記者

據報導,報導示威的記者受到當局針對,簽署組織對此深表關切。在 7 月 22 日斯里蘭卡軍方、警方和特別部隊的聯合行動中,至少有兩名記者遭到毆打。其他人遭受威脅,也不准前往事發地點。此後,記者和在社群媒體上傳播訊息的人被逮捕、審問,並針對他們的工作提起刑事訴訟。7 月 27 日,據報有一群自稱是警察卻無法確認身分的人拜訪了 Xposure 新聞的辦公室,審問一名員工並要求觀看監視錄影畫面。記者與其他參與監測或報導示威的人,有權獲得《公政公約》的保護。

未能遵守正當程序保障措施

簽署組織記錄到的許多案例中,當局在逮捕時未能出示逮捕令,也並未迅即告知逮捕原因。許多曾受拘留的示威者抱怨他們並未得知自己被帶往的地點,欲聯絡律師也遭回絕。這種綁架式的逮捕侵犯了自由、人身安全及公平審判等權利,重新喚起對於強迫失蹤的恐懼,將受拘留者置於法律保護之外,承擔不當對待和酷刑的風險。在任何情況下,包含緊急狀態期間,恣意剝奪自由及酷刑皆為全面禁止,這是國際法的強制性規範。《公政公約》第 9 條特別保障自由權和人身安全,並禁止恣意拘留,此禁令是自由權的基本必然結果。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小組已經闡明,僅因和平行使人權便加以逮捕,或因違反公平審判權所致的逮捕,皆屬於恣意逮捕。

建議

斯里蘭卡負有國際人權義務,我們敦促斯里蘭卡當局:

  • 停止鎮壓異議,並確保人民能安全行使表達自由與和平集會自由權,無須擔心報復。
  • 在國際觀察員的支持之下,針對 7 月 22 日的鎮壓進行迅速、獨立且公正的調查,包含酷刑及其他不當對待的指控,以追究侵犯人權的責任並將加害人繩之以法。
  • 撤銷賦予執法人員過於廣泛且不受約束的權力,進而導致更多人權侵害的《緊急條例》。
  • 撤銷所有僅因和平行使表達與和平集會自由權,便對和平示威者提出的參與「非法集會」指控,並無條件釋放所有面臨類似指控的人。
  • 撤銷根據《緊急條例》或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針對反政府示威者提出的任何指控,並確保所有行為皆符合國際公平審判標準。
  • 確保所有對於公民不服從行為的限制,皆有經過符合表達與和平集會自由權相關國際法和國際標準的國內法考量和評估。針對參與公民不服從的行動者所提出的指控必須反映出行為本身的性質,也需要考量其意圖和整體影響,確保不對良心、表達及和平集會自由權施加不正當限制。
  • 確保記者、律師和人權捍衛者能安全前往示威地點,並准許他們執行專業職責,無須擔心報復。
  • 向涉及集會管理的官員發布命令,表明針對監察人員和媒體人員非法使用武力或是阻礙監督及報導的行為是不能容忍的,並將向所有涉入類似阻礙的人追究責任。
  • 在管理公共集會時,避免部署武裝部隊,並避免使用軍事設備和技術。
  • 保障所有受安全部隊拘留之人的人身安全,並保證尊重其自由、人身安全和公平審判權,包含知悉逮捕原因和拘留地點,以及迅即移送法官的權利,同時確保有管道聯繫律師和家人。
  • 全面停止將和平示威者貼上罪犯或恐怖份子的標籤。
  • 取消僅因和平示威者在組織或在參與示威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而施加的所有旅行禁令和所有其他條件。
簽署組織:
  •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 亞洲人權發展論壇(Asian Forum for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FORUM-ASIA)
  • CIVICUS
  • 國際人權聯盟(FIDH-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 國際方濟會(Franciscans International)
  • 前線衛士(Front Line Defenders)
  • 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
  • 國際法學家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 反對一切形式歧視與種族主義國際運動(International Movement Against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nd Racism,IMADR)
  • 國際人權服務社(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Human Rights)
  • 斯里蘭卡運動(Sri Lanka Campaign)
  • 斯里蘭卡國際工作小組(The 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 on Sri Lanka)
  • 世界禁止酷刑組織(World Organisation Against Torture,OM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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