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從:重機上國道和平示威,不當執法恐侵害人權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和台灣人權促進會針對長期爭取重機路權的當事人遭警方不當執法的事件,於本日(6月5日)召開記者會,呼籲執法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應遵守「比例原則」,同時也必須尊重和平示威者表達訴求的權利。 

由左至右分別為:立法委員洪申翰、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王曦、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法案政策主任劉李俊達、當事人楊先生、當事人律師張淼森。
(由左至右分別為:立法委員洪申翰、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王曦、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法案政策主任劉李俊達、當事人楊先生、當事人律師張淼森。) 

長期關注重型機車路權並經常發起「公民不服從」行動的楊先生,在過去多次行動中,也都提醒響應其行動的參與者騎車上國道目前仍違法,需自負行政責任。楊先生表示,今年3月他騎乘重型機車上國道10號,並自主停靠路肩報案、配合警方執法,之後也立刻下交流道,並未引起任何公共危險或意外,事後也按期繳納違規罰單。 

然而,今年5月2日,楊先人於家中正要上班外出時,被警方以涉嫌公共危險、妨礙公務、煽動犯罪的罪名持拘票與搜索票登門逕行逮捕,此前楊先生並未受到檢調單位的傳喚,便直接被逮捕至警局進行偵訊。在被逮捕的過程中警方強行阻止楊先生以攝影機記錄,且在拘提期間除按壓指紋及用餐外的15個小時全程被以手銬限制行動。 

對於警方未先傳喚當事人,便持拘票與搜索票逕行逮捕,當事人楊先生表示:「如果檢調單位認為我有違法的疑慮,我也非常樂意配合調查。但是不經傳喚,採用逕行拘提的方式不只對我名譽、工作權利有重大傷害,更是嚴重侵害我的人權以及言論自由。」 

楊先生也進一步說明其行動,並表示:「即便我從事社會運動的手段屬於交通違規,但絕沒有逃避公民不服從產生的行政責任。在抗爭活動中產生的罰單,都是準時繳納並不拖延,而這些活動也沒有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實質的危險。」 

當事人楊先生
當事人楊先生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法案政策主任劉李俊達提到:「楊先生的行為是典型的公民不服從,以非暴力的方式,表達他的訴求,但是從他的歷次行為可以很清楚看到,他沒有要製造任何危險,也自主報案並配合警方。當事人的作為只是希望表達凸顯他認為不合理的法律及制度,同時也接受目前現有法規的相關懲罰。」 

針對楊先生在拘提期間被警方以戒具限制自由,劉李俊達主任表示:「檢警雙方未事前通知,便將當事人逕行上手銬進行偵訊,儼然以對待有潛逃之虞之重刑犯的作法對待一個違反交通規則的民眾。這顯然違反警察執法的『比例原則』。另外,過去人民爭取路權案件,包括『機車待轉大富翁』等行動,也從未曾以公共危險等罪被起訴。」 

台灣人權促進會王曦副秘書長表示:「台灣的抗爭者們在和平抗爭形式中想出各種有創意的行動,都應該受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和平集會權的保障。以本案當事人來說,騎重機上國道頂多違反的只有現行交通法規,能夠處罰的也就只有開行政罰的罰鍰,卻在兩個月後被拘提,刑事程序本身還充滿瑕疵,除了檢警本身漠視刑事手段應該依法行政、遵守刑法謙抑性的基本原則,更凸顯在近年因為公約審查中外國專家指摘《集會遊行法》中刑罰規定不當。」 

針對警方提出的「公共危險」、「妨礙公務」以及「煽動犯罪」的指控,王曦副秘書長質疑:「法院在實務上開始審查《集會遊行法》構成要件,使得《集會遊行法》「變難用」之後,檢警不是學習應該放棄對正常民主社會就是會發生的抗爭活動動用處罰,轉向的是扭曲使用妨害秩序、妨害公務這種法規,意圖使抗爭者害怕而產生寒蟬效益,侵害人民表意、言論自由。」 

立法委員洪申翰強調執法機構在行使拘提程序中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問題,並提醒警政署與地檢署:「在行使職權時,應該嚴格遵循比例原則和正當法律程序,避免逾越裁量界線。」 

洪申翰委員表示曾詢問警政署會被上手銬的情形,而警政署回覆的是「只要收到拘票,就是一律上銬。」對此,洪申翰委員說:「從上次社工被上銬引起社會的爭議後,我們的執法機構還是沒有檢討。在行使拘提時,應該要考量個案情況,避免濫用戒具等強制措施。除非有明確且迫切的必要性,否則不應該在全程使用戒具,以免對被拘提者的基本權利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背景資訊

世界上許多人權行動者皆會透過「公民不服從」的行動,也就是透過直接、非暴力,且常會故意去違反法令的方式,提升大眾對特定議題的認識,進而對政府施加壓力、推動人權改革。 

長期呼籲政府開放重型機車上國道的當事人楊先生,過去經常以「公民不服從」的方式,爭取權益。歷次「公民不服從」行動也都在短時間內,便自主停靠路肩並且自主報案,配合警方執法,立刻下交流道,從未引起任何公共危險或意外,事後也都有繳交違規罰單。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在對新任政府的聲明中提到,台灣的《集會遊行法》仍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仍舊有不符比例原則的限制,政府應該進一步修正與廢止《集會遊行法》中對陳抗區域的限制、警察解散權,以及要求集會者事先取得許可,並確保警察在使用「非致命性」與「低致命性」武器上符合國際規範及國際人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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