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烏地阿拉伯《個人地位法》 仍歧視女性

2022年國際婦女節當天,沙烏地阿拉伯通過該國第一部《個人地位法》,於2022年6月18日生效。在此之前,有關家庭生活相關事務的管轄權是在屬於男性主導的司法制度內,由他們自主決定伊斯蘭教法的適用範圍及對伊斯蘭經文的解釋。

在採用《個人地位法》之後,穆罕默德.沙爾曼(Mohammed bin Salman)王子稱讚新法「大幅改善、維護和保障人權、家庭穩定、女性賦權和促進權利的品質」。《個人地位法》是穆罕默德.沙爾曼王子於2021年2月宣布的一系列立法改革措施之一,改革目的為「維護權利、鞏固司法原則、加強透明度、保障人權,並達成全面永續發展」。 自2019年以來,沙烏地阿拉伯不斷推出女性權利改革措施,包含廢除嚴重限制女性的男性監護人制度,這個制度規範每一位沙烏地阿拉伯女性,不論年齡皆須受男性親人監管,通常是父親或丈夫,並賦予監護人替她做決定的權力。 雖然這些改革措施對於女性的權利和行動自由有正面影響,男性監護人制度卻沒有被完全廢除,沙烏地阿拉伯女性在生活的不同層面中仍不斷面臨嚴重歧視。此外,沙烏地阿拉伯當局持續大規模打壓長期呼籲平權及廢除男性監護人制度的女權捍衛者,也長期限縮表達自由和公民空間,導致女權捍衛者和其他社會成員難以參與法律改革的討論。

《個人地位法》的立法能改善家庭相關事務的判決由司法部自主決定且不一致的狀況。然而,國際特赦組織分析共42頁的《個人地位法》,發現儘管法律確實帶來正面改革,像是訂定最低婚姻年齡,但卻將男性監護人制度中一些不正式卻存在嚴重問題的做法入法,進而在家庭生活的許多面向中鞏固性別歧視的制度,例如:結婚、離婚、兒童監護權和繼承。國際特赦組織也發現《個人地位法》允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空間太大。

此外,女性仍需要男性法律監護人同意才能結婚。在婚姻中,對於妻子的期望是「服從」丈夫,而丈夫提供她財務支持,例如:食物和住房,但須視她「順從」丈夫的程度而定。而且只有男性能無條件提出離婚,女性在尋求解除婚姻時,會面臨《個人地位法》所規範的法律、財務和實務做法方面的障礙。在一場離婚中,因為擁有子女監護權的通常是父親,母親在子女相關事務上沒有平等的權利。同時,兒童權利也受侵害,因為針對兒童的福祉,最重要的應該是要在司法判決中考量到兒童的最佳利益。在離婚繼承方面,男性比女性則有更多的財產分配。

國際特赦組織發起的倡議行動。

儘管沙烏地阿拉伯依舊抱持些許懷疑的態度,該國已經簽署並批准聯合國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然而,該國已經提出整體異議,表示不受此公約與伊斯蘭教法牴觸的條文規範,也針對特定條文提出異議,例如:在子女的國籍方面賦予男性和女性平等權利。2018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員會認為沙烏地阿拉伯的整體異議「不符合此公約的目標」,因而建議沙烏地阿拉伯撤回異議。該委員會早已在2008年提出類似建議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要求各國採取所有適當措施,消除在所有婚姻和家庭關係相關事務上對女性的歧視,並確保男性和女性同樣擁有自由選擇配偶的權利,只有在她們自由且完全同意的條件下才能進入婚姻。《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員會也指出,女性有權自由選擇伴侶和進入婚姻,是女性的生命、尊嚴和平等的核心。有鑑於此,該委員會於2018年呼籲沙烏地阿拉伯的法律廢除「管理法律行為能力、一夫多妻制、離婚、監護制度和繼承的歧視性規範」。 根據以上調查結果,國際特赦組織呼籲沙烏地阿拉伯政府修改《個人地位法》,並撤銷所有歧視女性的規範,包含男性監護制度的相關規範,確保女性在婚姻、子女監護、要求離婚和繼承方面,擁有相同權利和責任。

女性結婚須取得一名男性法定監護人同意

只有男性能擔任法定監護人,而在《個人地位法》的規範中,女性與男性的差異在於只有女性必須得到一名男性法定監護人同意才能結婚,且婚約只有在滿足此條件時才能生效。該法確實包含一些保障機制,保護女性免於強迫結婚,像是有能證明男女雙方皆同意結婚的證據,以及禁止法定監護人在未經女性同意的情況下同意她結婚。然而,法律並未明確規範「同意」的必要條件和應如何取得女性的同意。

如果女性有意願結婚,法定監護人卻拒絕,該名女性的監護權便會移交給法院,但法院只是另一個由男性主導的實體,「負責將該名女性嫁出去」。這種轉移監護權的做法,進一步削弱女性對於代理人的授權、增強男性對女性的控制、助長男女之間不平等的權力動態,也影響女性依照國際法和相關標準的要求下得以「自由完全」同意結婚的能力。

朵莎莉(Hala al-Dosari)向國際特赦組織表示:「男性監護制度對許多女性而言是一種限制。在選擇配偶方面,法律並未規範女性能夠挑戰監護人權力的條件。」

法律漏洞允許童婚,對女孩構成風險

在實施《個人地位法》之前,沙烏地阿拉伯未規範最低結婚年齡,而在新的《個人地位法》下,「成年年齡」訂定為18歲,並禁止未滿18歲的人結婚。然而,在男女雙方皆已進入青春期,且能證實他們對婚姻「有興趣」的條件下,法院得同意未滿18歲的男女結婚。 2022年4月,法務部公布施行細則草案,明確規定未滿18歲的兒童只要滿足3個條件即可結婚。第一,欲結婚的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必須提出申請,監護人通常為父親或母親。第二,法庭上必須「明確證實」婚姻當事人同意結婚,並聽取母親對於此事的意見。最後,欲結婚的當事人必須「身心健全」,且在婚姻中不會對彼此造成危險,以上必須藉由提供醫療、心理和/或社會報告證明。然而,這個細則草案尚未實際施行,因此仍不確定法院將如何判決當事人未滿18歲的婚姻。

沙烏地阿拉伯必須確保所有未滿18歲的婚姻當事人,在不受任何過度影響或脅迫的情況下表達有意義的同意,包含不受暴力威脅和金錢誘因。若缺乏有意義的同意,應將其視為強迫結婚。童婚可造成顯著且終生的後果,也妨礙女孩實現多項人權的能力。較早結婚的女孩,較容易提早離開學校,因而較難找到工作,她們遭遇家暴和各種早育相關健康問題的風險也較高。

遭遇家暴的女性沒有得到適當保護

法律未廢除男性監護人制度,因此更可能發生家暴。此制度允許男性控制女性生活的重要面向,而轉移監護權不易則可能將女性困在虐待關係中。此外,法律將父權性別角色入法,進而創造出一個虐待盛行的環境。雖然法律明確規範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有義務以財務支持妻子,包含食物、衣服、住房和其他基本需求,但妻子得到財務支持的權利視她「順從丈夫」的程度而定,若她「缺乏正當理由拒絕順從丈夫」,此權利便可能遭受剝奪。《個人地位法》也未明確定義何謂「正當理由」。這些類似規範導致女性承受剝削和虐待的風險,包含婚內性侵,而沙烏地阿拉伯的法律未將婚內性侵入罪。

此外,《個人地位法》限制女性因虐待而離婚的權利。若女性遭受丈夫「傷害」,可以提出宣告無效申請,但證明傷害和傷害導致夫妻難以繼續同住的責任屬於女方。若女性未能滿足這些嚴格的舉證標準,法律便會要求夫妻接受仲裁,並由雙方從各自家庭中挑選一位仲裁人,或由法院指派2名仲裁人。仲裁程序可能持續長達2年。這種對結束婚姻造成額外障礙的規範,將家庭和解置於女性的安全之上。尋求離婚的男性不需經過類似程序。這種做法違反國家應對家庭暴力義務的國際標準,要求國家應「將倖存者權利置於其他考量事項之上,例如:家庭或社群和解」。

非沙烏地阿拉伯籍的女性在檢舉配偶家暴時面臨更多障礙,因為根據沙烏地阿拉伯的法律,外國女性的丈夫可擔任她的保證人,因此她在該國的居留權可能取決於婚姻關係。若丈夫因非沙烏地阿拉伯籍的妻子檢舉他家暴,或遭起訴或關押,而未替妻子延長居留期限,妻子便有被遣返的風險。

女性在協議離婚和其他形式的分離時面臨歧視

《個人地位法》提供夫妻3種分離方式,包含離婚、khula'(分居)和 faskh(宣告無效)。分居能由妻子提出申請,但必須經丈夫同意,宣告無效則是由法院判決,為出於過失的分離。

《個人地位法》明確指出「離婚是遵循丈夫表達的意願解除婚姻契約」。這讓丈夫有權透過言語或書面形式,無條件單方面與妻子離婚。《個人地位法》唯一的規定是女性必須「知情」離婚,若女性不知情或丈夫未登記離婚,則有權得到財務補償。舉例而言,丈夫只要在同一場合或不同場合,說出「我要跟你離婚」3次,便可以和妻子離婚。在這個情況下,即可視為確定離婚。反之,在《個人地位法》之下,女性無權單方面結束婚姻。雖然女性能提出分居申請,但必須得到丈夫同意,且條件是女性必須歸還丈夫贈送的結婚禮物,以及其他所有「法律上屬於資產」的物品。

女性也可以取得宣告無效,這是由法院判決、出於過失的離婚,其申請原因必須至少符合以下一項,包含疾病、丈夫未贈送結婚禮物、丈夫拒絕或沒有能力提供經濟支持、丈夫的虐待且「所造成的傷害得到證實」、遺棄,以及丈夫拒絕和妻子發生性關係。

在所有解除婚姻關係的形式中,《個人地位法》都讓女性處於經濟劣勢。由於傳統性別角色,加上女性的經濟通常依賴丈夫,女性結束婚姻後在財務協議上通常無法得到公平待遇,特別是財產分配和贍養相關事項,結果可能造成女性成為經濟弱勢。《個人地位法》不僅未針對解除婚姻關係後分配婚後財產提供任何規範,也未考量女性在婚姻期間提供的非財務貢獻。《個人地位法》只賦予女性在完成分離手續後得到贍養費的權利,僅限於等待期間,亦即女性不得再婚的3個月內,若已懷孕,則至生產為止。

子女監護權的歧視性規範

根據《個人地位法》,父親身為法定監護人,在撫養子女方面握有比母親更大的權力,因為他負責未成年人的相關事務和代表,包含「以不與主要照顧者發生衝突的方式,整體監督未成年人」。然而,這些規範過於模糊,也在子女的法定監護人(通常為父親)和監護人(通常為母親)意見不合時,給予法官許多自由裁量空間。如下所述,法院通常歧視女性。

此外,子女的監護人(通常為母親)帶子女離開沙烏地阿拉伯的天數,至多一年90天。若超過這個限制,就必須取得另一位家長同意(通常為擔任法定監護人的父親),若父親已過世,則須取得另一名法定監護人同意。這個規範不僅限制女性的行動自由,也導致女性無法帶著子女移居他國,除非取得父親或另一名法定監護人同意。

終止母親監護權的條件比終止父親法定監護權寬鬆許多,因而造成父親濫用法定監護人權力,並奪走母親對子女權利的風險。終止監護權的原因,包含監護人缺乏「完整的能力」,以及無法「撫養、保護和照顧子女」等。《個人地位法》未明確定義這些條件,法官因此有許多裁量空間。

除此之外,若母親與和子女無血緣關係的人再婚,法定監護人得終止她的監護權。這項規範可能阻止有子女的離婚女性再婚,因為她們將面臨失去子女的風險,除非她們能證明這場婚姻符合子女的「利益」。然而,舉證責任歸屬於女方,而司法將會如何解釋子女的「利益」也是不清楚的。在《個人地位法》中,沒有根據父親的婚姻狀況限制其法定監護權的規範。

即便女性於再婚後保有子女的監護權,她的新丈夫須同意她前段婚姻的子女住在婚後住所,「如果他們沒有保母,或他們因與母親分離而受影響」。即使新丈夫同意妻子前段婚姻的子女住在婚後住所,若他因而遭受「傷害」,就有權撤銷同意。《個人地位法》未定義在這種情況下何謂「傷害」。反之,除非妻子共同擁有或同租婚後住處,否則丈夫不需妻子同意,就能讓前段婚姻的子女與她同住,而條件是這樣做不會對妻子造成「傷害」。同樣地,《個人地位法》未說明傷害包含的內容,以及如何在法庭證明。

另一方面,結束法定監護權的條件,與父親是否再婚無關。法院在監護人缺乏「完整的能力」,或「無法承擔委託的監護人要求」時,得終止法定監護權。此外,由丈夫或法院指派擔任監護人者,必須從未「因傷害或揮霍資產,導致法院判決終止其對其他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且「此人與未成年人之間,不得存在引起對未成年人利益擔憂的敵意」。這些指示由法院自由裁量與判定,《個人地位法》未給予母親結束父親法定監護權的條件,像是父親虐待子女。

在實際案例中,法院在監護權的聽證會上確實歧視女性。國際特赦組織訪談一名住在沙烏地阿拉伯的女子,她的前夫在2022年將她的孩子帶走2個月,且未告知她孩子的所在地。警方接獲報案後,他們為此案件留下紀錄,並強制要求父親在幾週後帶回孩子。然而,警方未對父親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法院在2022年賦予該名女子孩子的監護權,但前夫重新申請監護權。根據母親的說法,《個人地位法》近期將監護權賦予她的前夫,但她對監護權聽證會並不知情,也從未收到任何相關通知。

男女的繼承權不平等

根據法律規範,若夫妻沒有子女或其他繼承人,妻子僅能繼承丈夫四分之一的資產,但丈夫卻能繼承妻子一半的資產。若夫妻有子女或其他繼承人,妻子僅能繼承丈夫八分之一的資產,但丈夫卻能繼承妻子四分之一的資產。就算丈夫有不只一位妻子,在他過世之後,所有妻子只能繼承僅有一位妻子的份額。這種差異導致寡婦的財務比鰥夫更加劣勢,特別是財務依賴丈夫的女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員會已經警告該規範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子女也可能遭受性別歧視,因為獨生女只能繼承父母的一半資產。若夫妻有多位女兒、沒有兒子,所有女兒可劃分父母三分之二的資產。若夫妻有兒子,可劃分的資產為一名女兒的2倍。此外,法律在判斷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方面也歧視女性。舉例而言,只有兒子的子女有權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女兒的子女不能。這種根據性別分配遺產的不平等現象,也存在於其他家庭關係中,例如:手足和上一代長輩之間。

透過如上的分析,可見《個人地位法》將歧視女性入法,也未適當地保護婦女免於暴力。穆罕默德.沙爾曼王子持續普遍地宣揚沙烏地阿拉伯的女性權利改革措施,包含《個人地位法》,並宣稱這些措施對國家而言是進展。然而,在進一步的檢視後,《個人地位法》沒有符合沙烏地阿拉伯改善女性權利的承諾,反而持續著對婦女歧視和暴力的制度。

因為你 我們有改變世界的力量

鼓舞人們 挺身關切不義 驅動人性 心存同情同理 攜手人群 讓世界更親近 致力人權 全球普世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