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民社會關注李延賀強迫失蹤案」聯合聲明

八旗文化總編輯李延賀(富察)今年3月間為完成台灣公民身份之申請,在親自前往中國上海處理註銷在中國戶籍相關證明文件與探親期間,就已遭中國警方與國安人員強迫祕密關押。富察在中國遭強迫失蹤之訊息,直到4月20日一篇臉書貼文才正式曝光,遂引發台灣與國際社會高度關注。中國國台辦在4月26日在例行記者會上首度證實,中國政府正以富察「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理由接受國家安全機關的調查」,並表示:「將依法保障其(富察)各項合法權益。」截至這份聲明發出之前,外界對富察的處境與相關資訊,所知極為有限,而這也是歷來中國相關人權受害者與強迫失蹤個案的普遍狀況。

台灣公民社會團體必須發聲

長期關注中國人權議題與行動救援個案的各公民團體,不僅對富察當前的人權處境高度憂慮,也能同理富察在台家屬的複雜情緒,並尊重家屬當前選擇的回應方式。而富察作為正在申請台灣公民身份以及台灣出版文化事業的重要人士,其在中國的強迫失蹤案,顯然亦是不斷發生的中國對台灣人民各種人權侵害案件之一,甚至已直接衝擊影響自由民主台灣重要的出版文化事業。

因此,基於富察強迫失蹤案已公開,且中國政府正以制度性、系統性的方式製造一個又一個台灣人在中國的強迫失蹤案,包括2012年的鍾鼎邦、2017年的李明哲、2019年的李孟居等案、與2022年的楊智淵等案,台灣各公民社會團體本於普世人權價值與中國系統性的人權侵害,並基於尊重家屬感受,仍認為需以此聲明表達我們對於富察人權處境的擔憂,並從國際人權法的角度檢視富察當前正面臨哪些程序與各種可能的人權風險,鄭重呼籲中國政府應遵守相關國際人權規範,立即釋放富察、停止違反人權與施加酷刑的程序,並進行制度性的改革與問責。

中國的審前羈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制度,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法

由於富察已確定是涉及國安案件,且在有限資訊與根據「保護衛士」(Safeguard Defenders)一系列深度解析中國祕密關押制度的報告,我們初步判斷富察極有可能正面臨《中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所規定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簡稱「指監」,RSDL)的審前祕密羈押的司法程序當中。而聯合國強迫與非自願失蹤問題工作組在內的10個聯合國特別程序,在2018年就已同聲批評中國的「指監制度」為「類似於隔離和祕密拘留,等同強迫失蹤,他們使那些被指監的人面臨遭受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其他侵犯人權的風險。」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也明確指出:「在審前拘留期間,為獲取信息或促使供認而蓄意將單獨監禁作為一種手段加以使用的做法,構成禁止酷刑公約第一條所定義的酷刑。」但究竟富察可能身陷的這個「合法」指監狀態,到底面臨哪些嚴重的人權侵害與酷刑對待?

首先,雖然中國刑訴法75條規定,被「指監」者要有基本的保障措施,比如檢察官要監督指監,但根據保護衛士訪談受害者的證詞與相關資料,這些保護措施經常被警方無視或以國安理由採取例外措施。真實的情況是,指監制度此一剝奪人身自由的程序無需法院批准,警察得以任意審訊當事人不受監督,檢察院通常也不會依法進行監督。

「指監」受害者之所以處於強迫失蹤狀態,是因為受害者通常在無預警的情況下被一群警察或國安人員制伏,並對當事人覆蓋頭套送往不知名的、非看守所的祕密場所。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指監地點與辦案地點必須分開,但警方經常違反此一規定。且警方並不會依法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當事人完全被切斷與外界、律師與家人的所有聯繫,受害者可能會被迫簽下「放棄指定律師之權利」的文件。雖然台灣陸委會曾低調表示富察「人是平安的」,但人究竟在哪裡?目前毫無訊息。

「指監」的目的名為調查,實質上就是利用酷刑與殘忍不人道的方式來對付受害者,並試圖從受害者這裡獲得警方想要的、事先安排好的說法、或不利於他人的說詞,須特別注意的是,這個階段尚未進入正式逮捕階段。因此,涉及國安案件的「指監」,在完全不受外部監督情況下所涉及的酷刑,包括長時間的單獨監禁,最長可以關押6個月,但也有案例超過法定時間甚至高達4年。無論如何,這種長時間的單獨監禁已嚴重違反國際人權規範。

富察的強迫失蹤至今約2個月,在過去這段時間與未來可能的4個月期間,富察極有可能將面臨24小時隨時至少2位看守的高度監控(約2小時至6小時輪班),連上廁所都會被監控、空間完全與外界隔離不知日夜,室內24小時開燈、剝奪睡眠、禁止閱讀、會被餵食不明的藥物、禁止就醫、經常不被允許洗澡、完全沒有依法給予一小時的戶外活動時間。指監初期亦會面臨高強度的審訊、審訊過程可能會涉及毆打刑求、非審訊期會被要求長時間不自然的身體固定姿勢,或者被限制在極小的空間活動,若觸怒警方或看守,可能會面臨食物減少,或其他的暴力,國安人員甚至會對受害者威脅將傷害其親屬與家人。

富察在台灣的出版文化事業應受言論自由的完整保障,中國政府不應無理打壓、甚至以國安理由讓富察受到上述制度性的酷刑對待,並應盡快釋放富察,讓他能早日回家。        

中國政府必須真正落實富察的各項基本人權並遵守國際人權規範

公平審判權已是國際習慣法的一部份,受到《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的保障,不管該國有沒有完成相關人權公約的批准程序,這項基本人權對各國都有拘束力。且中國政府是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之締約國,有遵守與落實公約人權保障的國家義務,又國台辦針對富察案已公開對國際社會表示:「將依法保障其(富察)各項合法權益。」那麼我們作為台灣公民社會的一員,仍與家屬同心,抱著一絲期待,希望目前很可能處於涉及國安案件的「指監」階段的富察,並沒有處於酷刑與殘忍不人道待遇的高風險當中,且這個階段所謂的「合法」的權益,指的也應該是國際人權法意義下的合法權利,亦不應該發生警方與國安人員甚至連基本的國內法律規定都不遵守的情況。

因此,我們呼籲中國政府在富察案,應:

  • 確保富察在接受調查與審判的過程中,應受到國際人權法之基本人權保障,免於各種酷刑與殘忍不人道的對待。
  • 依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9條之規定,富察有權委託律師進行辯護,應基於他的選擇獲得專業律師的諮詢,且享有律師會見權與通訊權。中國政府應確保該律師不會受到任何政治打壓。
  • 確保台灣與中國的家屬能合法探視富察。
  • 言論自由無罪,立即釋放富察與確保其平安返回台灣。

聲明發起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西藏台灣人權連線、台灣永社、華人民主書院協會、保護衛士(Safeguard Defenders)、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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