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偷渡事件看《移民法》修法

台灣西部海岸近期打撈起多具浮屍,警方判斷跟偷渡案件有關;前幾天恆春海巡隊又發現12名越南籍偷渡客。為什麼一再有人寧願冒著死亡的風險,卻也要偷渡方式來台?我國的移民相關法規又是否能回應這些問題?

在立法院裡,這個會期正在審查移民署及多位立委所提出不同版本的《移民法》修法。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主要是為了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工作及生活,希望能放寬居留及定居等相關限制,簡化外國人申請居留流程,鬆綁外籍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的居留規定等。另外一方面,針對逾期停留者,則是「提高現行罰則」,增訂得聲請法院再次延長收容等規定。

一樣是外國人,所謂的「外籍優秀人才」跟「逾期停留者」,在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中,有著天差地遠的差別待遇。那些盡心盡力照顧家中老人或是在各地蓋大樓的外籍勞工,或是因為母國迫害而逃來台灣的尋求庇護者,大概都不是此處「優秀人才」所包含的對象。

移民署眼中的「非法移民」

行政院一方面想要放寬規定、寄望留住外國人才,另外一方面卻仍把偷渡或逾期居留的外國人視為罪不可赦,必須要加重處罰或是關進收容所,才是解決問題之道。問題是,做為一個人,到底為什麼要偷渡或是逾期停留呢?如果今天我可以正常出境,可以正常延長簽證,又何必要犯法,面對每天躲躲藏藏的生活?行政院及移民署真的理解這些人遇到的困境嗎?又真的相信只要提高罰則,這些人就會自動現身?

偷渡跟逾期停留,在移民署眼中都是所謂的「非法移民」。但他們有的是來追尋更好生活的外籍勞工,有的是為了逃離國家迫害的尋求庇護者。特別是那些沒有拿到入境許可及長期居留簽證的個案,一旦落入這個違法的境地,是否可以獲得法律上的協助?是否有律師能幫他們釐清證詞、爭取符合國際人權法的待遇?在目前行政院的版本中是完全缺乏的。

1948年12月10日,世界各國代表在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今年已經過了75年。《世界人權宣言》第14條,肯認每個人都有「獲得庇護的權利」。在《國際人權法》中,當一個人今天是為了逃離躲避母國迫害而來到第三國,就算是非法入境,也可以直接免除罰則,更不需要被關入外國人收容所或是被遣返。他們需要的是透過律師協助釐清證詞、確認他們在母國的處境,而非直接受罰。

然而,由於我國長期缺乏難民法的保護機制,即使是已經被移民署透過各種方式確認身分的難民個案,都無法源依據可有效處置,也無法獲得任何居留或工作的權利。當他們被迫持續以非法方式生存時,提高對於逾期停留者的罰則,也只是讓他們的處境更雪上加霜,而完全無助於任何社會秩序維護。

提供難民符合《國際人權法》的基本權利

最近,除了台灣在審《移民法》之外,日本國會也同樣在討論《移民法》修法。日本移民署的思維,同樣是以為透過懲罰、無限期關押收容,就可以處理這些問題。國際特赦組織日本分會針對這個狀況提出強烈批評、動員民眾抗議。在他們的調查中也指出:許多難民個案表示,自己在移民收容所中遭到虐待及酷刑,甚至有人以絕食或自殺來抗議。

有趣的是,回顧移民署成立的歷史,在戒嚴時期,這個業務單位主要是為了防止「匪諜滲透」,曾經隸屬於「國防部軍事體系」及「內政部警政署」,直到2005年,才正式成立專門負責移民事務的單位。移民署的出現,正是主事者體認到:如果繼續用警察思維來管理移民事務,將會充滿侷限,更隨時可能違反《國際人權法》的規範。

根據聯合國難民署的統計,世界各國被迫移民(forced migrants)的人口不斷增加,早已突破8千萬人,隨著烏俄戰爭、緬甸政變、阿富汗塔利班重新掌權等事件,每年難民人數持續增長。如果各國都只想以加重懲罰或長期收容等方式來圍堵難民入境或逾期停留的問題,最後也只是形成惡性循環而非真正解套。

還記得2015年土耳其沙灘上,穿著紅色上衣的敘利亞小男孩屍體,引起多大的國際關注嗎?如果我們不希望這樣的遺憾一再發生,怎麼樣在法律上提供符合《國際人權法》的基本權利,是每個國家的決策者都應該認真思索的問題。

※本文由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投書,刊登於獨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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