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府應廢除違法函釋並法制化性別變更程序

對於2月10日台灣憲法法庭性別變更登記釋憲一案「不受理」之判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深表遺憾,雖然憲法法庭並未認為強制手術合憲,但主張法官可以自行拒絕適用內政部函釋,等於是讓一個個的個案當事人必須透過冗長又繁複的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並仰賴個別法官的判斷,才能獲得救濟。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重申,「性別自主決定權」為國際人權法所認定的基本尊嚴和自由,要求欲變更法定性別之當事人須摘除性器官,違反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國際特赦組織認為,若無法依自己認同的性別而能有尊嚴的生活,已經危害跨性別者的生命權、隱私權與工作權等一系列經濟、社會與文化權。2022年的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國家人權專家也於第86點結論性意見中,建議廢除強制性器官摘除的性別變更規定。

2018年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第11版《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ICD-11)已將跨性別去疾病化,並視為一種性別不一致的性健康情形,為去汙名化的跨出一大步。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再次呼籲台灣政府應廢除違法函釋,並法制化性別變更程序,而非讓當事人迫於透過訴訟的方式疲於奔命。回顧2021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小E案的判決僅適用於個案,台灣政府如果希望保障跨性別者人權,更應積極跨出下一步。

背景說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一位跨性別者變更性別取消強制手術的訴訟案,在2021年9月23日做出了重大的判決。判決中指出,內政部針對變更性別的函釋,要求欲變更法定性別的當事人,需摘除性器官,違反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另外,法院經事實調查,認定原告已符合性別變更要件,故做出本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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