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都市長候選人人權意向調查:台北市 

在台北市選區中共有12位候選人登記參選,其中我們感謝包含施奉先、張家豪、黃聖峰、蔣萬安及蘇煥智在內的5位候選人,提供大眾他們對人權議題的相關見解,而直至調查結束仍未能取得陳時中、黃珊珊、童文薰、鄭匡宇、王文娟、謝立康等候選人之回應,以及候選人唐新民之聯絡方式。 

一、臉部辨識科技

在國際特赦組織過去的研究發現,在全台各地均有政府單位(含中央及地方)在沒有任何法規及保護機制的狀況下,應用臉部辨識科技於公務中,如在2018 年,台灣當局在豐原火車站中,使用臉部辨識科技,監控進出車站之乘客,這類型針對特定空間內,不特定民眾的個資收集,已侵害民眾控制個人資訊及不受國家不法干預的權利。

1. 請問市長候選人,您是否清楚您所要競選的城市,在公共設施(如路燈等)、大眾運輸(如捷運站、火車站內)或警察執法上,是否曾經使用過臉部辨識科技? 

施奉先:不清楚。

𣎴清楚。 

張家豪:不清楚。

2018曾說內湖南港要推人臉辨識路燈,網民抨擊後,副市長說「不會安裝有隱私疑慮的路燈」,但言下之意可能是「仍有人臉辨識但會保護隱私」。但這件事沒有後續相關報導批露,所以不清楚後續是否有相關設施。(戶政事務所有,類似銀行的模式) 

黃聖峰:不清楚。
根據網路搜尋所得之資訊,台北市副市長林欽榮曾宣布,台北市政府將自2019年起先後投入13.4億元預算在3年內讓全台北市16萬盞路燈智慧化。由於智慧路燈有監測人車流、網路、大數據的功能,還一度傳出可以臉部辨識以供維持治安,因此爆出隱私爭議。而據傳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原本也要在四所高中實行臉部辨識點名技術。雖然後續相關計劃看似並未進行,但是否確實如此,抑或有在其他狀況下使用或試用臉部辨識技術則不確定。 

蔣萬安:清楚。

M-Police人臉辨識系統、臺北市戶政「人臉辨識系統」、曾經智慧路燈也要裝設人臉辨識系統,後來引發爭議後取消。 

蘇煥智:不清楚。

詳情需要調查。 

 

2. 您是否認同市政府應公布,所有由市政單位主責的臉部辨識科技應用? 

施奉先:認同。

可以接受。 

張家豪:認同。

人民有知的權利,在進行臉部辨識之前,應該有被告知並且取得同意,不應私下搜集資料。 

黃聖峰:認同。

為對在使用上可能侵害到個人隱私權益、行動自由的臉部辨識科技應用進行的運用狀況有清楚的了解,並避免此項技術遭到濫用,台北市政府確實有必要將市政單位主導的應用狀況予以公開,並應對其使用目的及方式進行審慎評估,如依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應停止或修改此項技術之使用或使用方式,以減少對人民隱私權造成侵犯之可能性。 

蔣萬安:認同。

認同,市政府應公布是哪一個市政單位主責的臉部辨識系統,以及說明人臉辨識的需求性?是否達到個人身份識別?一旦資料被蒐集後,誰能接觸到這些被儲存的資料、資料會儲存多久、這些資料是否又會被挪做其他用途使用或者被第三方任意取得?可能要說明辨識及蒐集的必要性,以及明確的法律規範,避免侵蝕民眾的資訊自主權及隱私權。 

蘇煥智:認同。

應該公布。 

 

3. 請問市長候選人,您是否同意在公務或公共設施上全面禁止使用以大規模身分辨識為目的的臉部辨識科技? 

施奉先:不同意。

可以接受。 

張家豪:不同意。

大規模身份辨識仍然有其在治安上的必要性(如追緝逃犯、小偷等等),我們認為「全面禁止」太過武斷,應該在合理監管的情況下,為了公共利益而使用。 

黃聖峰:同意。

臉部辨識科技並非完全不可使用,但其使用必須極為謹慎,其使用情境應侷限在不對公眾開放之禁制區的門禁管制上。且可通行之人應有權利決定是否使用此技術控管本身進出,即使曾經同意使用,也可在日後隨時撤銷同意並改用其他技術。

另外,門禁系統原則上應該只有可進出人士之臉孔辨識資料。換句話說,此門禁系統不應該具備辨識不特定人身份之能力, 在處理民眾申辦業務之公務機關及公共場所以大規模身分辨識為目的使用臉部辨識科技應徹底禁止。 

誠然,在發生刑事犯罪時,檢警單位有查探嫌犯於犯罪前後之行蹤以釐清案情或追捕犯人之必要,但這項需求只需在犯罪發生後對監視器留存之視訊針對經檢警鎖定之「特定嫌疑人」進行事後處理即可,並無對不特定對象進行大規模身分辨識之必要性。在無正當理由及必要性(如:追查已發生之犯罪之犯罪嫌疑人、協尋失蹤人口)之情況下,例行性運用臉部辨識技術對不特定人進行大規模身分辨識,有侵害人民行動自由、隱私權之重大疑慮,且若以「犯罪預防」為由在無犯罪發生時對全體民眾進行無差別的身分辨識、行蹤追跡,無異於將全體民眾認定為「犯罪預備軍」而為「有罪推定」,是對人權的重大踐踏。

蔣萬安:同意。

同意。民眾擔心的是人臉辨識功能如大規模運用在公務或公共設施上,難保有一天會被運用在集會遊行場合,也就是政府機關監控集會遊行的進行,掌握參與民眾的個資。這個威脅或擔心將會使得民眾不敢在公共場合參加集會遊行,對基本人權(言論自由、表意自由、集會自由等權利)造成侵害,形成寒蟬效應,限縮原本臺灣民眾享有受憲法保障的自由表意空間。" 

蘇煥智:同意。應該禁止。 

二、原住民族議題 

在國際特赦組織過去的研究發現,許多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的開發計畫,並未經過妥適的自由、事前且知情的諮商同意程序,如經濟部於2017年,在未經適當諮商同意程序的狀況下,逕行批准延長亞洲水泥公司之採礦許可。 

1. 請問市長候選人是否同意,傳統領域內開發案、原住民族相關政策制定及原住民族資源與健康照護需求,都應經過完整的自由事前且知情的諮商同意程序?  

施奉先:同意。

接受訪問。 

張家豪:同意。

任何政策都應該有民意基礎,而不是自以為對對方好,更不能蠻橫妄為。在制度過程中也應該確保是多數民意所向,而非少數利益人數壟斷了話語權。 

黃聖峰:同意。

本人認為,在傳統領域內開發案、原住民族相關政策制定及原住民族資源與健康照護需求,不但應該經過完整的事前自由且知情的諮商同意程序,而且在與原住民族的語言、文化、習俗、族群發展有直接相關的計畫、政策中,應設置可全程參與的顧問職務,並由相關原住民族推派適當代表擔任。讓相關計畫、政策從前期的規劃乃至於後期的執行,都能直接得到相關原住民族的建議、意見與回饋,如此一來,便可讓相關計畫、政策無論是規劃的內容還是之後的執行更加符合原住民族的需求、給原住民族帶來更實質的幫助。 

蔣萬安:同意。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各國在批准任何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或領土和其他資源的專案,特別是開發、利用或開採礦物、水或其他資源的專案前,應通過有關原住民族自己的代表機構,誠意與原住民族協商和合作,徵得他們自由知情的同意。」業已揭示「通過原住民族自己的代表機構,徵得他們自由知情的同意」為國際承認之原住民族權利核心及行使權利之方式。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以傳統領域內的開發案來說,部落與各機關討論如何「共管」、「使用」這些原本就屬於原住民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部落就能自己規劃這些土地和自然資源如何利用、原住民的年輕人就能回家發展,而族語、原民文化就能被傳承下去,進而不斷地發展。

因此如果有政府機關或私人企業要大規模開發部落傳統領域範圍內的土地,就必需要讓部落知情且取得同意,才可以開發部落傳統領域範圍內的土地,不但是實踐國際上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也是落實憲法賦予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的實現。"

蘇煥智:同意。 

 
三、難民及尋求庇護者 

在國際特赦組織過去的研究發現,台灣的難民法立法延宕多年,並因此造成當局無法提供境內的庇護尋求者有效的協助。  

1. 請問市長候選人是否清楚您要競選的城市中,難民、尋求庇護者之處境? 

施奉先:清楚。

同意任何行為保護當事人。 

張家豪:不清楚。

完全沒有看過台北市相關的報導,我知道香港有許多人移居台灣,但近年簽證的取得很困難,有許多人滿懷希望入籍(而且都是技術人才且經濟無虞),但最後都失望離開,我們覺得很遺憾。 

黃聖峰:不清楚。

目前無公開資訊可參考。 

蔣萬安:暫時無法表態。

難民及庇護政策是主權國家的決定 ,需衡平及通盤考量,非市長能決定 

蘇煥智:不清楚。

需要進一步調查。 

 

2. 台灣當局目前尚未通過難民法及任何庇護機制,請問市長候選人是否願意就地方可運用的機制、資源,提供管轄範圍內之難民及尋求庇護個案協助,包含心理衛生、急難救助、多元文化、語言翻譯服務等,以獲得有尊嚴的生活?  

施奉先:願意。同意。 

張家豪:願意。

當然,這是身為人基本應該做的事情。 

黃聖峰:願意。

同意依據國際人權法之標準及《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中之規定,在實際可行之範圍內,對於尋求協助之難民及庇護個案提供所需之協助。 

蔣萬安:暫時無法表態。

難民及庇護政策是主權國家的決定 ,需衡平及通盤考量,非市長能決定。 

蘇煥智:暫時無法表態。

無特別意見。 

3. 請問市長候選人是否願意支持台灣訂定難民法,以提供庇護尋求者符合國際人權法相關標準之協助?  

施奉先:願意。

同意。 

張家豪:願意。

沒問題,但這似乎不是地方政府權限,請在未來立委選舉時繼續支持動保黨。我們的宗旨是「打造對所有生命都友善的社會」,難民也是生命,自然是我們希望幫助的對象。 

黃聖峰:不願意。

目前治理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儘管高唱「中華民國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但該政權只是在1945年依據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的安排代表盟軍到台澎接受日軍投降並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至今的中國政權。儘管該政權在1945年宣布「台灣光復回歸祖國,成為中國一省」,並據此對台澎住民進行殖民洗腦,但依照《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中華民國政權無法透過佔領取得台澎主權。且因《舊金山和約》僅要求日本放棄台澎主權並未將其移轉給中華民國政權所欲代表的國家(即:中國),故中華民國政權始終沒有取得台澎主權。事實上,中華民國政權不僅不曾取得台澎主權,甚至在1949年因為在中國內戰中敗戰,而帶著百萬中國難民逃亡到當時仍為日本領土(後來處於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狀態)的台澎。此中國流亡政權除了將台澎變成全球最大的中國難民營外,更讓台澎住民捲入根本與自己毫無關係的「中國內戰」,使台澎住民被迫面臨PRC政權毫無正當理由的「武統」威脅。在台澎住民依國際法行使自決權建國,讓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帶著它所造成,包括「武統」在內的一切麻煩與困境離開台澎之前,連國家都不是的台澎根本自身難保,沒有制定《難民法》的資格與餘裕。台澎先建國再來談制定《難民法》。

蔣萬安:暫時無法表態。

難民及庇護政策是主權國家的決定 ,需衡平及通盤考量,非市長能決定。 

蘇煥智:暫時無法表態。 

四、移工權益 

台灣有超過60萬名移工,然而許多移工在台灣或是其工作地點,經常會受到不當之待遇,包含工作條件惡劣、生活條件差等問題,部分移工甚至需要在不安全的環境下長時間工作,以及在不人道的條件下生活。 

1. 請問市長候選人,您認為當前移工所面對的諸多問題中,有哪些議題情況特別嚴峻嗎?  

施奉先:沒有。

自由民主法治社會問題不能設定限制! 

張家豪:有。

移工的待遇、工作權的保障與不受仲介與雇主過份干涉的人身自由。我們認為人人平等,所以移工理應如果受到如同一般市民應有的友善對待(雖然他們因戶籍無法享有福利補貼)。我們會解決基本面的問題,也希望能提升他們被認識的機會(請參考我們白皮書「族群友善」的政策) 

黃聖峰:有。

台灣民眾對移工普遍有著歧視的態度,並從這個歧視的態度衍生出其他許許多多的問題。例如對移工的語言、文化、習俗、宗教,乃至於其本國的輕蔑不尊重,對於移工運用公共場所集會、舉辦活動時的不友善,乃至於將從事照護工作的移工當成家奴般使喚利用,及利用無照移工擔心遭到查獲遣返的心理對無照移工進行高強度的剝削利用等,都是相當嚴重的問題。 

蔣萬安:有。 

蘇煥智:有。

醫療、信仰場地、急難支援、法律事務。 

2. 請問市長候選人是否願意就地方可運用的機制、資源,如提供語言翻譯服務,來確保包含無證移工在內的所有移工,都能透過法律扶助等管道,有效地訴諸司法救濟?  

施奉先:願意。

正確的保護措施必要的! 

張家豪:願意。

當然,我們的政見就是希望照顧到多元族群的每一份子,要提升相關的預算與人力,才能服務到每一個人。 

黃聖峰:願意。

為確保合法移工可以在台灣順利從事其應聘之合法工作不受剝削,並確保無證移工不會因為本身的非法移工身分而遭到非人道的對待,行政機關應在合理可行之範圍內,運用相關機制、資源,協助有需要訴諸司法救濟管道爭取權益之移工能獲得應有的正義。除此之外,本人認為,行政機關應進一步鼓勵並協助來自不同國家的移工成立支援團體,俾使移工能清楚了解本身受到保障之權益,可運用之求助管道,及前人在利用司法救濟程序爭取權益的過程中所累積之經驗,讓在這方面投注的資源能夠產生更大的效益與價值。" 

蔣萬安:願意。 

蘇煥智:願意。

贊成。 

3. 請問市長候選人是否願意增加對移工友善的政策,促進社群的文化交流,例如提供多語言政策宣導服務、職場申訴管道、性騷擾防治、心理衛生、友善空間等資源及資訊? 

施奉先:願意。

居住正義!同樣都是地球公民權利! 

張家豪:願意。

我們原本就有了,感謝你們幫助我們看到更完整的全面。 

黃聖峰:願意。

為使移工可以在台灣順利從事其應聘之合法工作,在獲得應得的合理報酬的同時,以健全的身心狀態工作,並在因為自己的移工身分面臨特殊的困境時得到所需協助,行政機關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盡力實施對移工友善的政策。除此之外,為了避免台灣民眾誤以為政府機關「對外人比對自己人還要好」,對於本地勞工所提供的協助也必須持續提升,讓無論是本地勞工還是移工,都能享有良好的工作環境,為自己的目標而努力。 

蔣萬安:願意。 

蘇煥智:願意。

贊成。 

4. 請問市長候選人是否清楚對於您要競選的城市中,無國籍孩童之處境及相關問題的解決方案?  

施奉先:不清楚。

提供公平正義的社會福利制度。 

張家豪:不清楚。

有看過報導者的報導,但不敢說清楚,印象中台北市有10多個個案。生活部分的解決方案其實很單純,最主要還是回到預算問題,因為要給孩童們的醫療與教育等資源一直都在,他們人數也並不多,說真的只要劃一個專案預算出來,照應他們的生活完全不構成市府負擔。比較大的問題是長久之計,關於入籍的問題,這部分不是地方政府可以協助的。我想這應該可以納入《難民法》在制定時用一些條文來放寬入籍條件,或透過民法的修法來解決。 

黃聖峰:不清楚。

並未特別去了解。不過相信社會局及民政局應該會依據《國籍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去處理相關議題。 

蔣萬安:清楚。 

蘇煥智:暫時無法表態。

需要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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