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同婚等三年,政府應立法保障跨國同婚並立即確保家庭團聚權

同性婚姻合法化即將屆滿3週年,跨國同婚也就延宕3年,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再度偕同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等10個性別人權非政府組織與4位跨國同性伴侶當事人,共同召開跨團體聯合聲明記者會,並於會前取得45個跨性別、教育、婦女、愛滋與移工等民間團體連署。此聯合聲明提出4項訴求以尋求可能的解套措施,並表達與相關政府部會共商救援措施的意願,團體們疾呼「跨國同婚、盡速修法、家庭團聚、救援先行」,在研議修法期間,盼望政府審酌個案情形並公私協力訂定救援方案,「讓飄洋過海的愛落地成家」。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遺憾表示過去推動同婚10多年,3年前亞洲第一的台灣同志婚姻權利依舊不完整,尤其跨國伴侶與本國籍伴侶有相當大的權利差距,跨國同性伴侶的對象只要來自同婚未合法化的國家,就不被允許在台登記結婚,僅能透過司法訴訟爭取婚權,目前跨國同性伴侶需得透過各式簽證事由團聚,有些伴侶透過旅遊簽長期暫時停留台灣,期間無法工作供給家庭所需,有些透過留學的方式照顧在台子女,卻面臨畢業即倒數離境日子的窘境,儼然讓跨國家庭的人權處境雪上加霜。今日代表共10個團體發起聯合聲明。 
 
簡至潔介紹針對跨國同性家庭團聚的4個訴求與相搭配的4位當事人,表示在加速跨國婚姻法制化速度的同時,與政府相關部會可以透過以下原則保障跨國同性伴侶得以在台團聚生活: 
一、合法生活在台的跨國同性伴侶,審酌個案情形訂定救援方案,確保其能延長停居留期限,無須出境。 
二、在國外登記結婚或伴侶,或已在我國戶政進行同性伴侶註記者,應開放依親居留。(備註:我國同性伴侶註記的程序相當嚴謹,提交文件包括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雙方也必須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 
三、若無上述條件但處於情侶狀態之伴侶,但未能在其他國家結婚或登記伴侶的跨國同性伴侶者,至少應開放伴侶來台探親見上一面。 
四、疫情期間有許多有人道需求的伴侶(包括:生病、奔喪、戰爭、政變等),應積極提供援助,協助其盡快來台。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以人權法剖析,國際人權法除肯認人民不分性別與國籍等,均有組成家庭的婚姻自由外,具備國內法效力的國際人權公約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第23條第1項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社經文公約第10條第1項,更要求社會或國家保護家庭作為一個社會的基本團體單位。從去年3件高等行政法院跨國同婚勝訴案,到今年3月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一再顯示跨國同性伴侶被剝奪了釋字第748號同婚專法所賦予的結婚與其組成家庭的權利。現行部分同性伴侶因其成婚對象國籍的不同而差別對待的婚姻制度,就是基於性別與國籍上的歧視。邱伊翎也提醒,下週5月9日至13日適逢兩公約國際審查,去年國際人權專家提出的問題清單中的第23條點次51,點出部分人士無法適用同婚專法的人權疑慮,即便司法院與陸委會已有所行動,跨國同性伴侶尚未能成婚已導致3年來無法成家團聚的人權侵害。 
 
4位跨國伴侶當事人接續現身說法,闡述自身所遭遇的困境如何得以透過上述4項訴求解決。台灣/菲律賓同性伴侶Joyce首先提出,相戀8年來為了在台合法生活,前後用了3種簽證留台5年。所幸移民署前陣子基於人道考量納入已有註記可以延簽30天解決及將被迫離境的燃眉之急,然而這並非長久之計,也不適用於所有當事人,即便伴侶有意願辦理同性註記,現行制度卻讓需要「境外面談」的19國伴侶難以取得單身證明並進行驗證,期盼政府能確保其能延長停居留期限,直到跨國同婚全面通過。  
 
即將與伴侶在一起滿16年的台灣/中國同性伴侶Lois表達困惑,雖然2017年已在美國結婚取得證明,在2019年台灣通過同婚時卻無法在台登記結婚,所以無法在台一起名正言順的生活,透過各式簽證包括學生、商務、醫美與旅遊簽等,就是為了與她在台灣相聚。而她也即將面臨家庭被拆散的命運,如果可以透過依親相聚,就可以一起經營生活。很多跨國伴侶已經在第三地辦理結婚或註記,希望能在台灣以真實的配偶身份一起生活,而非被迫長期忍受看不見希望的未來。 
 
台灣/日本同性伴侶Andrew表示由於疫情已經近780個日子無法相見,而計有221對類似情形的伴侶兩年多來苦苦等待,甚至得面臨分手的窘境。其他國家在疫情期間多半會提供無論異性或同性伴侶情侶簽證,使其能入境團圓,在台灣則沒有相關管道,更何況雙方皆須親自到戶政單位辦理的伴侶註記。疫情之下若要在第三地結婚,需要負擔高昂的經濟成本,期待政府單位考量人道需求,開放探親相聚或辦理同性伴侶註記,讓有情人終成眷屬。 
 
最後,台灣/烏克蘭同性伴侶Joe遺憾表示,雖然已與烏克蘭人的先生已在美國結婚,並早已在台辦理註記,但先生目前正因戰爭受困烏克蘭,自己時時刻刻都擔憂他的安危。在戰爭爆發前夕,即便多次聯繫相關部會,當局最終皆以疫情期間不開放或無法源依據為由拒絕,直到現在面臨生死離別的難關。他並點出政府應針對諸多有人道需求的伴侶(包括:生病、奔喪、戰爭、政變等),積極提供援助,協助其盡快來台,避免面臨類似生離死別的憾事再次發生。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黎璿萍小結跨國同性家庭的需求方向,點出社會對於同志家庭理解的提升,主要是看見過往同志伴侶無法在醫療現場或照顧家庭行使他們的權利,就如同今天的跨國同性伴侶一般,因為簽證的限制無法在台工作而沒有能力負擔龐大的經濟壓力、沒有合法身分能申請健保看醫生,甚至在子女生病之時,其中一方家長更無法替小朋友行使相關的醫療決策權利。黎璿萍表示,因各個個案的複雜性,非常樂意整理相關資料與政府一起研擬相關措施,讓個案救援情形可以立即開展。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副秘書長彭治鏐最後喊話,眾多跨國伴侶家庭團聚的需求已迫在眉睫,但也能夠理解跨國同婚全面合法尚須多方部會的協調,所以盼望且樂意與政府相關部會戮力合作,協助正在飄洋過海的家庭,公私協力商討具體的人道救援配套措施。當跨國同性家庭在各式簽證之間顛沛流離,影響的不只是情感經營,更是很具體的生計難題。 
 
這群無法成婚的跨國同性伴侶們,兩年來在全球疫情的邊境控管政策之下,只能短暫停留台灣或長期分隔兩地無法相聚,家庭團聚的權利深受侵害,於此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建議,在修法完成前,政府相關部會應以行政措施或其他方式先行放寬依親居留、探親等相關人道緊急救援配套措施,讓飄洋過海的愛不再被迫出境,終能落地成家。

聯合聲明

台灣即將在5月迎來同婚合法3週年,在全國歡騰下,立法院以懸殊票數通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俗稱:同婚專法),台灣同志平權亞洲第一的稱號至今仍享譽世界。然而3年過去了,同志的結婚權利依舊不完整,異性伴侶不分國籍均能結婚,同性伴侶卻因為伴侶的國籍不同,只要其中一方來自同婚未合法的國家,就無法順利在戶政單位登記結婚,目前僅能透過司法訴訟取回婚姻權利,因無法結婚所衍生的人權困境,在全球疫情蔓延下更為嚴峻,亟待政府提出解決方案,讓飄洋過海的愛落地成家。

為了實現憲法保障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平等的婚姻自由權利,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家庭團聚權的保護,我們呼籲政府在同婚3週年的此刻,應儘速完成以下任務:

  • 加速跨國婚姻法制化的速度。
  • 在尚未法制化之前,應透過以下原則積極保障跨國同性伴侶得以家庭團聚:
  • 合法生活在台的跨國同性伴侶,審酌個案情形訂定救援方案,確保其能延長停居留期限,直到跨國同婚全面通過。
  • 在國外登記結婚或伴侶,或已在我國戶政進行同性伴侶註記者,應開放依親居留。(備註:我國同性伴侶註記的程序相當嚴謹,提交文件包括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雙方也必須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
  • 未能在其他國家結婚或登記伴侶的跨國同性伴侶,至少應開放伴侶來台探親。
  • 針對有人道需求的伴侶(包括:生病、奔喪、戰爭、政變等),應積極提供援助,協助其盡快來台。

疫情下,無法結婚的跨國伴侶面臨嚴峻的人權危機
 
近兩年來,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協助了上百對跨國同性家庭,有家庭以旅遊簽長期停留在台超過10年,期間無法工作、沒有健保、不能開戶,疫情期間更因擔心出境後無法再回台,連家中長輩過世也不敢回鄉探視;也有家庭為了在台生活與照顧子女,人至中年還得藉由來台讀書獲得居留,現在眼看畢業年限將至,憂慮家庭又要被拆散;更有一位當事人因為實在沒有其他方式,最後選擇動手術摘除性腺器官以變更法定性別,才得以「異性婚」申請配偶來台依親生活。

兩年的全球疫情讓跨國家庭的處境雪上加霜,據統計,至少有138對伴侶已經超過兩年無法相見。其中有不少伴侶在疫情期間需要開刀、住院,但伴侶卻無法入境照顧;也有台灣方家人面對臨終、過世,但已經在一起多年的伴侶無法入境探視、奔喪;甚至有伴侶來自烏克蘭,現在正在面對有可能生死分離的痛苦。

法院、監察院均肯認跨國伴侶有結婚權利
 
事實上同婚專法並沒有明文禁止跨國同婚,然而該法通過後,全國戶政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要求雙方當事人均需來自同婚合法國家/法域才准予登記。
 
不過已有3個高等行政法院判定戶政機關拒絕跨國同性伴侶的結婚登記違法,3個法院所持的理由均不相同,但同樣肯認在我國憲政秩序下,跨國同性伴侶應享有結婚權。目前贏得勝訴的台灣與澳門籍同性伴侶信奇與阿古、台灣與新加坡籍小C與美蘋均已順利結婚,其他還有多對當事人正在法院審理中,目前沒有任何一個法院否准跨國同性伴侶的結婚要求。
 
同時,監察院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委員也針對跨國同婚也進行調查,今年3月公布的調查報告,同樣肯定跨國同性伴侶的婚姻自由受憲法保護,並要求司法院、行政院、陸委會等相關單位應儘速檢討改進。

面對跨國伴侶的急迫困境,政府應立即確保家庭團聚權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該公約第23條第1項規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的保護。」在釋字第748號解釋後,同性家庭屬於我國家庭保障的範疇已無疑義,國家不可再以「無婚姻登記」為由,拒絕保障跨國同性伴侶的家庭團聚權。
 
事實上,歐洲人權法院曾針對義大利政府拒絕提供跨國同性伴侶依親居留證進行判決,當時義大利政府辯稱依親居留證僅提供給配偶,同性伴侶無法結婚因此無法取得相關權利;但歐洲人權法院並不買單,法院強調同性伴侶即便無法結婚,其家庭生活權利也不應受到侵害,拒絕同性伴侶的依親居留已構成性傾向的差別待遇。
 
尚未通過同婚的香港,也已針對外籍同性伴侶提供受養人簽證;反觀已經大法官解釋並立法保障同婚的台灣,跨國同性伴侶的家庭團聚權利卻遭漠視,導致許多伴侶反覆面臨窘迫未解的生活困境。我們深刻了解跨國同婚全面合法尚須政府進行多方溝通,然而眾多跨國伴侶家庭團聚的需求已迫在眉睫;面對跨國同性伴侶的真實困境,我們急迫呼籲國家審酌個案情形盡快訂出救援方案,也願與相關政府部會共同商討救援方案的具體細節,一同協助這群跨國同性伴侶們,讓飄洋過海的愛落地成家。

共同發起團體: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社團法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社團法人高雄市同志遊行聯盟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社團法人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東南亞跨國同婚交流會、臺馬跨國同婚交流站、跨國同婚平權聯盟

連署團體:彩虹平權大平台、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高雄市全人教育家長協會、社團法人臺灣青年民主協會、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臺灣原住民同志聯盟、台灣香港邊城青年、時代力量嘉義市黨部、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社團法人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社團法人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財團法人台灣紅絲帶基金會/GisneyLand 諸羅部屋&Gisneyland-風城部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社團法人台灣預防醫學學會希望工作坊/彩虹酷兒健康文化中心、社團法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社團法人台灣新滋識同盟、社團法人臺灣感染誌協會、社團法人台灣露德協會、帕斯堤聯盟、中華身心健康促進暨研究協會/桃緣彩虹居所、社團法人台灣基地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懷愛協會、臺東縣同寮協會、社團法人台灣性別權益推動聯盟、台灣無性戀小組、Bi the Way‧拜坊、彩飄性別權益推動聯盟、手天使、殘酷兒、殘障希望工程協會、新竹彩虹文化祭、雲林彩虹同志遊行籌備小組、台大浪達社、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性酷社、國立中正大學酷斯拉社、高師大性別所所學會、靜觀法律事務所、Mamak檔—大馬旅台同志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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