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音樂呼喊自由」音樂創作大賽,萬元獎金等你拿!

慶祝 AI 50週年:「2011 Voice for Freedom 用音樂呼喊自由」音樂創作大賽活動辦法
用音樂分享感動,用行動改變世界!自由之音,找尋一同追求自由的知音!

曾經,西方搖滾界出版了一張向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 翁山蘇姬致敬的專輯《For the Lady》,裡面有 U2、Pearl
Jam、Coldplay 等超級天團:他們欽佩這位女性爭取緬甸自由時所展現的堅毅,他們相信自由的普世價值。也曾經,台灣獨立音樂界發行了一張獻給緬甸自由的音樂合輯《Free Burma:獻給被拘禁中的自由》:音樂人用民謠、龐克、電子、嘻哈,精彩地唱出他們對正義與人權的美麗聲音。藉發行《Free Burma 獻給被拘禁中的自由》之際,我們鼓勵年輕朋友透過音樂創作,將任何你對自由的感動、嚮往、珍惜、惆悵,所有的喜怒哀樂,和所有的悲歡離合大聲唱出來!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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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資格
不限國籍之亞太地區,對於人權議題有興趣、有想法,喜愛音樂且具詞曲創作能力之18歲至35歲青年,個人或團體創作均可。

作品主題


自由就是一切!從言論自由到結社自由,從社會議題到個人,任何與自由相關,且讓你印象深刻的小故事、大新聞都是發揮的好主題!

 

作品形式


參賽作品須為詞曲完整形式的全新創作,創作形式、風格不拘。
單以詞或曲參賽,將不列入評選。
作品創作語言不拘,如華語、英語以外之語言,須附華語 / 英語翻譯。
作品長度:時間以6分鐘為限 (含6分鐘)。

 

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就報名資料、作品格式、作品不得包含之內容等活動注意事項進行初步審查。經初審資格通過後,主辦單位將邀請人權學者、音樂專業人士進行評選。
評審評選標準 70%
創意詮釋 40%:對本次比賽主題精神的了解程度及內涵表達。
歌詞內容 30%:對文字、音韻運用的掌握。
曲調表現 30%:對旋律、和聲以及編曲的創作表現。
網路人氣票選:30%

 

活動時間


收件截止:2011年5月20日
網路人氣票選:2011年5月23日 至 5月27日,票選人氣獎一名。
現場表演:2011年6月18日,得獎者將於「2011 Voice for Freedom 用音樂呼喊自由」音樂會現場接受頒獎與表演。

 

活動獎項


最佳創作獎 1名:獎金 NT10,000 元 與獎座一座。
同時得獎作品將可能收錄在【FREE BURMA:獻給被拘禁中的自由】復刻版專輯。
最佳人氣獎 1 名:獎金 NT 3,000 元 與獎座一座。
獲獎者將於2011年6月18日於「2011 Voice for Freedom 用音樂呼喊自由」音樂
會現場接受頒獎。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止 (郵戳為憑)。

 

報名格式及方式


請於截止日5月20日前繳交作品資料袋。資料袋內含:
報名表1份
具中華民國國籍身分者,需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外籍人士則須附上護照影本1份
作品資料光碟1份
包含歌詞、純音樂、完整歌曲作品及預覽照片1張,共4種檔案。
歌詞文字限 DOC、TXT 檔案格式;
音樂限 MP3、WMA、WAV 檔案格式,
照片須為 800 X 800 像素 之個人/團體照或創作意象照。
作品光碟請標示作品名稱與時間長度,並自行確保音樂品質。
著作財產權同意書:參賽者須簽署著作財產權同意書。


請以掛號方式,將「作品光碟」連同「報名表」與「著作財產權同意書」,寄至台灣 10656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165巷14號3樓,並註明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2011 Voice for Freedom 用音樂呼喊自由
音樂創作大賽小組收」

活動辦法 下載連結:http://bit.ly/eqtK1A
活動報名表 下載連結:http://bit.ly/dPADP2

 

主辦單位


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
Asia Pacific Youth Network 亞太青年網絡

 

注意事項


各項參賽文件及作品未於期限內繳交齊全者視同放棄參賽資格,恕不接受補件,亦不予退件,請自行留存底稿。
參賽作品須符合創作主題。若不符合規定,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報名及參賽資格。
參賽作品須為原創,未曾參加任何公開比賽或公開發表,亦未曾獲其他單位獎項或補助。作品如涉及著作權之侵害或不法行為,概由參賽者自負法律責任,主辦單位並得取消其參賽及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
得獎作品若經查證不符本活動之各項參賽規定或個人資料填報不實者,主辦單位將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
所有參賽作品由主辦單位典藏,著作財產權歸原著作者與主辦單位所共有,主辦單位具有出版或公開展覽所有參賽作品之一切權利。
得獎者以上傳報名者為主,若以團體方式表演者,則由得獎者自行分配獎金與獎座。
凡報名參選者,視同認同本辦法一切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公布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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