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兩公約,沒有公平審判又如何?

楊宗澧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副秘書長

 

回顧1996年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命案發生時,當時的台灣尚未政黨輪替,民間的司法改革運動正如火如荼展開,那時,並未批准所謂的兩公約及其施行法。直到2009年,才由馬英九總統正式批准〈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兩公約施行法〉。而這項馬政府引以為傲的人權成就也確實紀錄在國際特赦組織於2010年發表的全球國家人權報告當中。只是,我們不禁仍要問:有了兩公約,司法冤案就可能停止發生嗎?

 

去年五月間大法官會議不受理44位死刑犯的釋憲申請案後,總部位於英國倫敦的國際特赦組織曾發表公開聲明認為台灣廢除死刑方向嚴重倒退,並呼籲台灣政府:「對於每件死刑案件都應徹底的審查,因為在不適當、不公正的審判程序下,任何處決都將是對『生命權』的侵犯。」,因此就〈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際標準來看,死刑案件審理過程的每一階段都必須符合公平審判的最高標準,而無論是去年的執行案件或在如今引起社會嘩然的江國慶案當中,台灣政府顯然揚棄了這個標準。

 

過去,台灣雖因威權統治而也有政治上的白色恐怖冤死案件,可是江國慶案的備受矚目,則是來自台灣雖然已解嚴,民眾對司法仍普遍不信任,但多數民意卻又認為應維持死刑制度,主要關鍵即在於威權遺緒仍在,司法系統本身「良率」不彰,出錯機會太高,且台灣的司法改革進程並未能隨著政治民主化與時並進。所以當江國慶冤死案引起社會嘩然時,大眾在社會心理上即自然呈現出對司法無法做出「公平審判」的矛盾、錯愕與憤怒情緒。但就國際公約的觀點來看江國慶案,這不單單只是軍法要檢討而已,而是整個司法系統都需徹底遵循「公平審判」的重要原則。

 

何謂公平審判呢?時間拉回1996年,當時某大報標題這麼寫著:「上等兵江國慶承認軍中生活苦悶才犯案,應訊淚流不止,最想到謝童靈前致祭」。經過十五年,類似這種輿論判案的標題即使放在今日,相信也是隨處可見。只是類似此種違反「偵察不公開」原則的標題殺人法,在今日可能同樣套用在許姓嫌犯身上,而媒體、社會大眾只是再次落入「未審先判」、「有罪推定」的迷思,顯然台灣民眾至今普遍仍未能理解「公平審判」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也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社會一般民眾如此,但是整個司法體系的表現又何嘗令人滿意?我們莫忘人民對於司法的普遍不信任仍高達六成以上,〈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對「公平審判」有極為詳盡的規範,其中「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這是法律人皆知的基本概念,何以在實務中卻始終無法落實,我必須嚴肅指出,台灣刑事訴訟制度雖大致確立「公平審判」的「標準」,但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卻仍付之闕如,這與台灣鄉愿的司法文化極為有關。

 

例如:保守的法官來源與封建訓練機制、法官評鑑淘汰爭議,以及檢察官堅持納入法官法的檢審不分紛爭。如果決策者與立法者無法將那套保守的司法人事文化予以去鑲嵌化,就算政府司法改革口號再怎麼喊,民間團體再怎麼狗吠火車,人民對司法信任的持續低迷也只是剛好而已。江國慶案該追究的,是那些錯誤執法的有權力者;但別忘了,面對顢頇的司法文化,人民也不應輕易放棄去追究那製造出封建司法人的國家機器。

因為你 我們有改變世界的力量

鼓舞人們 挺身關切不義 驅動人性 心存同情同理 攜手人群 讓世界更親近 致力人權 全球普世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