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第一屆國家人權委員會上路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聲明
 
立法院去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於監察院之下。七月底,現任監察委員任期屆滿,新任監委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第一屆委員,將上任正式展開運作。
 
總統也即將公布所有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提名人選,再交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在此呼籲,所有的提名及同意過程,應該公開透明,並尊重「巴黎原則」[1]及國際人權標準,使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委員人選及未來之實際運作,能符合多元性及兼顧不同的人權領域。
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於政府運作之外,應同時扮演監督、促進及推動政府人權政策改善及落實的重要角色。
我們期待整個提名過程,能在充分與民間社會溝通的情況下,透過立法院的監督及檢視所有被提名人是否適任,讓國家人權委員會未來的運作,能真正發揮其被賦予的功能及角色。
 
此外,我們也呼籲其餘的監察委員、監察院長、副院長之人選也應該慎重,由於國家人權委員會設在監察院裡面,未來像是「國家酷刑防範機制」[2](National Preventive Mechanism )或相關人權侵害政策、法令、個案的調查、監督,國家人權委員會與監察委員都可能有需要互相合作分工之處,監察院作為受理人民陳情、監督國家執法及運作、且有彈劾糾舉等權力的獨立單位,也應扮演起稱職的監督角色。
 

 

《巴黎原則》的正式名稱叫做《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The Principles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根據《巴黎原則》,國家人權機構必須是一國根據憲法或法律所設立的正式組織,具備促進(promote)與保護(protect)人權的廣泛法定職權,並且在組織架構、功能運作與成員選任上滿足獨立、專業、多元等要求。
 
[2]
名為「國家防範機制」(National Preventive Mechanism,NPM)的酷刑監測單位,規律性地訪視所有拘禁場所(places of detention),也就是人們正在或者可能遭受自由剝奪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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