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被揭恣意逮捕 拘留期間毒打和酷刑對待被捕人士

國際特赦組織最新實地調查發現,香港警務處採取魯莽和無差別的部署策略,除了在示威現場進行搜捕外,還有證據顯示被捕人士在拘留期間遭受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做法令人震驚。

 

 

國際特赦組織這次訪問了逾20名被捕人士,並收集了來自律師、醫護人員及他人佐證與證詞;國際特赦組織要求當局要迅速就這些侵害行為進行獨立調查。自2019年6月的大規模示威活動開始以來,這些人權侵害行為變得日益嚴重。

「世界各地也透過直播,看到香港警方粗暴的人群管制手法,但警方對示威者的各種侵權、虐待行為,卻隱藏在大眾視線範圍之外。」

國際特赦組織東亞區域辦公室秘書長尼可拉斯(Nicholas Bequelin)表示。

 

「這些證據無庸置疑—香港警隊有明顯的報復心態,在示威期間以魯莽手法和非法手段對付在示威現場的人,包括恣意逮捕在場人士、對被捕人士作出報復性的暴力行為,其中部分已構成酷刑,這樣的事態發展令人憂慮。」

 

在一連串的大規模示威活動中,已有超過1,300人被捕。這些示威活動源於政府建議修訂法例,允許將嫌疑犯引渡至中國。雖然絕大多數示威者的行動和平,但也有暴力事件發生,並且似乎與警察過度使用武力一同升級。多數接受國際特赦組織訪問的人也要求身份保密,他們擔心在有罪免責的氛圍中遭當局報復。

 

國際特赦組織訪問過被捕人士和律師,他們指出,警察的暴力行徑通常出現在拘捕前和拘捕期間。部分個案中,被拘留的示威者在拘留期間遭到毒打,並遭受相當於酷刑的其他形式虐待。在多起個案中,這些虐待行為似乎是對被捕人士「回嘴」或不合作的「懲罰」。

 

國際特赦組織接觸到一名於8月在新界示威時被捕拘留在警署的男子。他對國際特赦組織表示,在他拒絕回答警方的問題後,數名警員將他帶到另一個房間毒打,並威脅他如果試圖保護自己就會打斷他的雙手。

 

他說:「我覺得自己雙腿被硬物毆打,然後一名[警員]把我翻過來,把膝蓋壓在我胸前。我感到骨頭疼痛,無法呼吸。我試圖大叫,但我無法呼吸,也無法說話。」

 

當這名男子被壓在地上,一名警員撐開他的眼睛,用雷射筆直射其眼睛,還問道:「你不是喜歡用它指著別人嗎?」此舉明顯是報復部分示威者在示威期間使用雷射筆的行為。該名男子後來因骨折和內出血而需住院數日。

 

國際特赦組織訪問了另一名8月在深水埗被捕的男子。拘捕他的警員多次要求他把手機解鎖進行檢查,但被拒絕;該名警員怒不可遏,於是威脅要電擊該名男子的生殖器官。該男子對國際特赦組織表示,他「害怕」警員會來真的,「因為當時的情況太瘋狂了,我想任何事都有可能發生。」

 

該名男子被扣留在警署的休息室時,目睹多名警員強迫一名男童用雷射筆直射自己的眼睛約20秒。「他似乎曾用雷射筆照向警署,」該男子回憶:「他們說:『如果你那麼想用筆照向我們,你為什麼不照照自己?』」

 

國際特赦組織紀錄自7月至9月以來與示威相關的逮捕事件。© Amnesty International/Data Source: Open Street Map, HKGISK

 

 

國際特赦組織亦紀錄到警員在逮捕示威者時使用非必要和過度武力的明顯趨勢;其中防暴警察和俗稱「速龍小隊」(Raptors) 的特別戰術小隊 (Special Tactical Squad, STS) 暴力情況特別嚴重。幾乎所有受訪的被捕人士都表示,即使他們被捕期間沒有反抗,亦被人用警棍和拳頭毆打。

 

一名年輕女子於7月在上環的示威活動中被捕,她所述的經歷與眾多示威者的描述一致。她在警方推進時走避,被警員從後用警棍毆打;其後她被推倒在地上,但在雙手被索帶綑綁後,警察仍繼續毆打她。

 

同樣地,一名於8月在尖沙咀示威被捕的男子,也表示當警方向集結的示威者推進時,示威者撤退然後逃跑的情況。他對國際特赦組織說,「速龍」抓住他,從後方用警棍打他的肩頸。

「我立刻被打倒在地。他們三個人抓著我,把我的臉壓在地上。一秒鐘後,他們踢我的臉…那三名速龍成員一直壓在我的身上。我開始呼吸困難,感到左邊肋骨劇烈疼痛…他們說『閉嘴,不要再出聲』。」

 

根據醫療記錄,他因肋骨骨折和其他傷勢而住院兩天接受治療。國際特赦組織調查的個案中,超過85%(21人中有18人)為遭毆打入院的被捕人士,其中3人至少住院5天。

 

「警員一而再、再而三在逮捕前和逮捕期間作出暴力行為,即使被捕人士已被制服或拘留。警方顯然使用武力過度,違反了國際人權法。」尼可拉斯表示。

 

國際特赦組織也紀錄多起恣意和非法逮捕事件,以及大量警方拒絕或拖延遭拘留人士會見律師和接受醫療的個案。(詳見下文背景資訊和分析) 適時讓遭拘留人士會見律師、家庭成員和醫療人員,是防止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重要保障。

 

在我們公佈此調查結果前,一群聯合國專家已就香港警方襲擊和逮捕示威者的模式表示震驚。

 

「鑑於我們發現的濫權、虐待行為非常普遍,香港警務處不再能夠自己查自己,或補救這些廣泛、非法鎮壓示威者的行為。現在大眾對監警會等現行內部調查機制的信任度極低,國際特赦組織緊急呼籲香港政府進行獨立、公正的調查,向涉事者提出起訴,彰顯公義,以及為受害者提供賠償。」尼可拉斯表示。

 

 

 

背景資訊及分析

 

在2019年9月5日至12日期間,國際特赦組織專員進行了38場訪談,其中包含21名因涉及示威而被捕的人士、為被捕人士辯護的律師、照護被捕人士的醫療人員、以及其他在示威前線的人士。國際特赦組織檢視與訪談證詞相關的照片、影片證據、直播等,描述各起示威的事件內容及警方採取的行動。9月7日晚間及8日晚間,專員也分別在旺角及銅鑼灣的示威中,親眼目睹警方經常以隨意且無禮的態度面對示威者、旁觀者及媒體記者。

 

 

逮捕時使用過度武力

 

國際特赦組清楚記錄了警方在示威時使用過度武力逮捕民眾的過程。最殘暴的傷害行為基本上都由鎮暴警察執行,以及特別戰術小隊(STS),也就是一般所稱的「速龍小隊」。幾乎每個被捕人士受訪時都表示曾在逮捕過程中受警棍和拳頭攻擊,即使是未加以反抗的情況、甚至是已遭壓制的情況下都是如此。

 

7月,一位在上環遭捕的年輕女性形表示她和許多人一樣,警察在她要逃離警方的襲擊時以警棍從後方攻擊,她被擊倒在地,警方將她雙手銬上後仍持續毆打她。

 

8月在尖沙嘴也發生類似的情況,一位男性在示威過程中被捕,他在警方向集會示威人士發動推進時撤退逃離。他告訴國際特赦組織,特別戰術小隊的警察追上他,並從後方以警棍毆打他的頸部和肩膀。他回憶道:

「我立刻被打倒在地。他們三個人抓著我,把我的臉壓在地上。一秒鐘後,他們踢我的臉,我臉上的所有東西,包含眼鏡都掉了…那三名速龍成員一直壓在我的身上。我開始呼吸困難,感到左邊肋骨劇烈疼痛…他們說『閉嘴,不要再出聲。你站出來,你是英雄,是吧?』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查閱的醫療紀錄,他因肋骨骨折和其他傷勢而住院兩天接受治療。

 

國際特赦組織訪談的其他被捕人士受到的傷害包含:手臂多處斷裂、臉部骨折、牙齒斷裂,以及頭部多處流血,傷口都需要經過縫合照護。根據國際特赦組織調閱的影片內容,一位示威者在被捕過程中失去意識,當時一位旁觀者對著警方大叫,要求警方冷靜;另一位示威者遭警棍擊中眼部,而另一位警察在他遭壓制後以辣椒水噴灑他受傷的眼部。大部分紀錄的案件中被捕人士都有提供照片和影片做為證據,以及(或者)醫療紀錄證實這些傷害屬實。

 

21位曾被捕的受訪者中,有18位因為在逮捕和拘留過程受到傷害或感到不適而送醫。(國際特赦組織並未蒐集住院治療整體比率的相關數據,目前正針對警方濫用武力的事件深入調查,因此,國際特赦組織不會臆測逮捕事件中嚴重傷害的佔比。)大部分的人住院1到2天,5個人住院3天或以上,其中有2位住院超過5天。醫療人員分別在訪談中告訴國際特赦組織,接受治療的被捕人士有許多受傷部位都相同。

 

警方在逮捕某些示威者時(向警方丟磚頭、瓶罐,及汽油彈的示威者)有其合理基礎,且有數個案件出言侮辱警方。然而,根據國際人權法及國際標準,警方只准在絕對必要且比例適當的情況下使用武力來合法達成目的。武力的使用應以中止暴力為目的,同時將傷害降至最低並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利。

 

而在上述提及的案件中,警方反而在逮捕前、後及過程中製造傷害。許多逮捕前及逮捕過程使用武力的情形都相當於過度使用武力,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法。痛擊且以辣椒水噴灑早已遭到關押的人士形同施以酷刑及不人道待遇。被捕人士、律師、醫療人員及其他目擊者都表示警方的暴力程度從6月的大規模示威開始就不斷上升,且有影片證實情況確實不斷惡化。

 

 

拘禁中施以酷刑、殘忍的非人道待遇、有辱人格的待遇

 

多數國際特赦組織訪談的對象都提到,除了在逮捕前或過程中遭受毆打外,警方並未進一步對他們或對其他被捕人士施行肢體暴力。然而在少數案例中,警方在監禁過程仍持續虐待被捕人,發生地點包含警車、警署及其他監禁場所。這幾個案例形同酷刑或其他殘忍、非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在國際法的規範下絕對禁止。

 

8月,一位男性於新界示威時遭捕並監禁於警局。他告訴國際特赦組織,在他拒絕回答警方的問題後,數名警員將他帶到另一個房間毒打,並威脅他若以雙手遮掩任何被毆打的部位,就會打斷他的雙手。他回憶道:

「我覺得自己雙腿被硬物毆打,然後一名警員把我翻過來,把膝蓋壓在我胸前。我感到骨頭疼痛,無法呼吸。我試圖大叫,但我無法呼吸,也無法說話。」

 

當這名男子被壓在地上,一名警員用手指撐開他的眼睛,用雷射筆直射其眼睛,還問道:「你不是喜歡用它指著別人嗎?」該名男子後來因骨折和內出血而需住院數日。

 

國際特赦組織訪問了另一名8月在深水埗被捕的男子。拘捕他的警員多次要求他把手機解鎖進行檢查,但被拒絕;該名警員怒不可遏,於是威脅要電擊該名男子的生殖器官。該男子對國際特赦組織表示,他「害怕」警員會來真的,「因為當時的情況太瘋狂了,我想任何事都有可能發生。」

 

該名男子被扣留在警署的休息室時,目睹多名警員強迫一名男童用雷射筆直射自己的眼睛約20秒。「他似乎曾用雷射筆照向警署,」該男子回憶:「他們說:『如果你那麼想用筆照向我們,你為什麼不照照自己?』」

 

有兩位受訪者分別描述他們被組成小組、綑綁並拘留在街上的經驗。他們表示自己被迫吸入催淚瓦斯相當長的時間,警察在逮捕的過程拿掉他們的面罩,另一名警察則無差別地對其他示威者發射催淚瓦斯。另一個案例中,一名被捕人士表示他要求到醫院治療被捕時受傷的手。警方用力抓住他受傷的部位並問他:「是這裡痛嗎?」

 

幾位國際特赦組織訪談的律師都提供了類似的說詞,表示儘管大多數在示威過程被逮捕的客戶均未在後續過程受到肢體虐待,仍舊有幾個例外。二位律師分別提及一起案例,與前述狀況完全不同:警方在警署毒打那位被捕人士,情形之嚴重讓他必須住院治療數日。

 

另有幾個案例,如前述第一起案例,警方因被捕人士回嘴或認為對方不願合作,便在監禁過程施以不人道待遇作為懲罰。

 

 

搜身

 

國際特赦組織所紀錄的其中一項案例,一位女警在一女子回嘴抵抗後逼迫她全身赤裸並對其搜身,過程中不只嘲笑她甚至於貶低她。

 

絕大多數國際特赦組織訪談的被捕人士在監禁過程中,都毋須經歷項這樣的搜身調查。幾位香港的刑事律師表示,這種全裸搜身並不符法律程序。女子被迫赤裸搜身、被貶低人格,數週後仍然必須承受事件帶來的心理折磨。

 

搜身影響一個人的隱私權及其固有尊嚴,因此執法單位不應輕易執行。警方只能在侵犯程度最低的情形下進行搜身,且應由生理性別相同者執行,才能將遭執法者的人格損害盡可能減到最輕。

 

 

延遲醫療照護

 

除了被捕人士受到嚴重傷害之外,警方經常拒絕讓被捕人士立即接受醫療照護。國際特赦組織從訪談中發現,警方經常在被捕人士受傷並要求送醫後,延遲呼叫救護車的時間長達5至10小時。

 

多數的被捕人士表示,警方告訴他們需要先完成程序—包含指紋紀錄、拍照、以及提供筆錄—才能前往醫院。警方似乎利用人們需要接受醫療照護的需求,迫使他們在律師未到場的情形下提供證詞。下一章節將有更多討論。

 

8月,一位男性在銅鑼灣遭到逮捕,他記得當時在拘留所,鼻子及嘴巴因為受到毆打都在流血。他告訴國際特赦組織:「我一直在吐血。他們說:『你只要協助我們快點做完筆錄,就可以走了。』…4到5個鐘頭後,我協助他們完成筆錄,被送到醫院。」他在醫院住院2天。

 

另一名男子,因為臉部及身體在被捕時多處受傷而住院超過一週,他在送院治療前被拘留於警署大約7、8小時,才被轉送至醫院。他同樣先被要求提供警方證詞做筆錄。他表示,警方不允許他擦拭臀部的血漬及髒污。那些傷是警方於逮捕過程中,將他拖行穿越人行道所造成,另外一名警察則在過程中用警棍攻擊他。

 

在國際特赦組織的紀錄中最踰矩的案例,是一位男性於8月被捕時手臂多處斷裂,他要求立刻就醫治療,但警方在經過5小時候才將他送醫,在此之前,警方花了超過1小時將他帶至拘留所監禁。

 

逮捕過程中,他回憶道:「當時極為疼痛。」警方將男子雙手綑綁於背後,「我告訴他我的手臂斷了,但他們不管不顧。」他因為劇烈的疼痛哀號,過程被綑綁數個鐘頭。2位醫藥專業人員告訴國際特赦組織,他的傷害極為罕見也極為嚴重,只有嚴重且密集的毆打才有可能造成。

 

拒絕或無故延遲一位嚴重受傷或不適的傷者立即且足夠的醫療照護,已經明顯侵害了健康權。在某些案例中,拒絕醫療照護的行為本身已形同酷刑或其他形式的不人道待遇,為獲取證詞或自白而刻意延遲或拒絕遭拘留的傷者更是如此。

 

國際特赦組織紀錄的幾起案例中,警方確實有先將受傷或不適的被捕人士送醫治療,再將其送往拘留所處理後續程序—這顯示出只要警方有意願都能夠這麼做。警方隨著示威發展愈加受挫,也越來越訴諸於暴力;相較於其他暴行,延遲醫療照護的情形變得更加嚴重。

 

最後,許多被捕示威者表示,警方拒絕讓他們單獨與醫療人員對話、說明自己的傷處和描述事發過程。幾位受訪者告訴國際特赦組織,由於缺乏隱私,他們必須對醫生說謊,隱瞞受傷的原因—將受傷歸因於跌倒,而非警方毆打所致—他們害怕在警察面前討論警方施展暴行會招致嚴重後果。

 

 

延遲法律諮詢

 

在與示威相關的逮捕個案中,警方經常延遲或拒絕被捕人士的法律諮詢權利。如同醫療照護的情形,延遲時間從數小時到半天不等—儘管被捕人士一再要求會見或聯繫律師,或者律師在拘留處一再要求會見被捕人士。

 

被捕的示威者幾乎全部都告訴國際特赦組織:他們在被捕時立刻就要求聯繫律師。警方無視他們的要求,告訴被捕人士必須等待,或在初步程序完成後才會進行律師會見。有時候警方會找其他理由,例如:數名人士於8月11日及12日被拘留在近中國的新屋嶺扣留中心,他們分別表示當地的警察告訴他們無法聯繫律師,因為當地沒有電話線路。

 

一名於8月示威中被捕、遭拘留在北角警署的人士表示,他一再要求聯繫律師。一名警察告訴他電話忙線中,但是這名被捕人士能看見沒有任何人在使用電話。他直到被捕約12個小時後才見到律師—這是在他提出電話請求後的第8個小時。在此期間警察發表聲明並搜索了他的家。

 

國際特赦組織訪問的律師也描述了類似的情況:警方延遲被捕人士聯繫律師的時間。他們表示被延誤的情況與香港刑事司法系統在人們因犯罪(包括暴力犯罪)而被捕時的情況不同。數名律師認為,警方的目的是要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得到被捕人士的證詞,因此警察使用不同策略延遲聯繫律師的時間。

 

數名律師表示,由於被捕人士不會被送到最近的警署,他們花了數小時開車遊走香港巷弄之間,嘗試找出被捕人士在夜間被送至何處。示威活動的規模使得警力變得捉襟見肘,在許多夜晚,特定地點被捕的人數超出警署正常的容量。儘管這可能解釋為何人們不是被拘留在距離最近的警署,律師表示最大的問題是即使律師去電或直接去到警署,警方有時仍不提供被捕者被拘留在哪的訊息。

 

兩名律師也表示,在7月及8月底,警方有時宣布將警署設為「行動區域」及「防禦站」;這樣的設置通常持續三小時,也意味著即便有人被拘留在內,仍然沒有人—包括律師—能被允許進入警署。儘管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公眾進入警署是被允許的—8月及9月有許多示威是在警署外進行的、甚至有些示威者採取暴力手段—限制並不能被用作剝奪人們法律諮詢的手段。舉例來說,在特別情況下警方仍然可以允許律師進入警署、將被捕人士移至未遭限制的警署並知會律師,或在被捕人士要求聯繫律師後不再詢問任何問題,無論「防禦站」設置多久。

 

聯繫律師的權利是許多人權的重要保障,包括公平審判的權利、確保遭拘留者的權利受到尊重、在必要時得到醫療照護、免於脅迫性自白、免於酷刑及其他虐待。拒絕律師會見形同禁止通訊拘留,這樣的待遇本身就是一種不人道對待。律師及拘留者家屬有權被及時告知被拘留者身處何處,律師和獨立醫療專業人員應能不受限制的接觸被拘留者。

 

 

警方部署和恣意逮捕

 

大部分參與香港示威的人都以和平的方式行動,警方也必須協助想要集會和平進行的示威者順利進行集會,阻止使用暴力的人士。香港警方或許有合法的法律基礎逮捕使用暴力的群眾,包括對警方使用暴力、毀損公共財產的人士。任何人都不該因行使和平集會權利及表達自由就遭到逮捕。警方有理由逮捕使用暴力行為的群眾,但只能在必要、合理及比例適當的情形下使用武力。

 

當地居民及好奇的旁觀者,即使未參與示威或者參與任何暴力行為,也經常遭到警方遭到警方波及。9月7日、8日,國際特赦組織監測了示威遊行;而不到一個街區外,民眾的日常生活皆照常進行,不因回應示威的重重警力而有所改變。將近100位記者、醫療協助人員及其他參與者穿著顯眼的黃色背心,站在靠近「前線」的地方。他們人數通常比對峙警方的示威者還多,在幾起案例中,沒有示威者出現,只有警方和觀看的黃背心人員在現場。警方一離開,日常生活便立刻回到正軌。

 

當暴力發生或公共財產毀損時,警方多半會使用武力,有時甚至以過度、無差別武力作為回應。例如,國際特赦組織直接觀察到警方以辣椒水及「辣椒彈」攻擊穿戴識別證的記者;往空無一人、沒有任何示威者在場的大街上發射催淚彈,催淚瓦斯向行人聚集之處瀰漫。即使催淚瓦斯是用於驅散示威者及可能使用暴力的示威者,這樣無差別發射的行為經常影響到與示威無關的民眾。在國際特赦組織觀察到另一個案例中,警方在發射催淚彈之後才舉起警告標語,表示他們即將發射催淚瓦斯。

 

若警方目的是要驅散群眾或者驅逐暴力,使用這些無差別的非致命武器可能造成反效果。根據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基本原則》,部署使人喪失機能的非致命武器應當經過仔細評估,將波及非相關人士的風險降至最低,且應謹慎控制這類武器。當局在決定要對公眾集會使用何種武器時應將此原則列入考量,集會區域中的全體人員都可能受武器影響,以何種武器驅散集會群眾同樣也須審慎考慮。警方同時有責任參與對話、與示威者溝通,以協助集會和平進行,並盡可能將使用武力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國際特赦組織訪談兩位分別在8月遭到恣意逮捕的年輕女性,兩位都在出門吃飯時被捕。同樣在8月發生另一起案例:一位年輕男性與女友外出時進入公共廁所,他走出廁所時鎮暴警察也在附近。他因恐懼而逃跑;警方隨即逮捕並毆打他。他表示自己受到的待遇比其他拘留於警署的被捕人士好一些,因為他身著白色衣物—而非許多示威者的全身黑色穿著(在示威期間發生幾起自殺及其他死亡事件後許多示威者決定全身著黑色衣物)。

 

絕大多數國際特赦組織訪談的對象都表示,他們並不清楚被捕時自己究竟做出何種被警方認定有罪或有嫌疑的舉動。

 

在任何情況下,恣意拘留都是絕對被禁止的。當一個人在沒有明文法律作為基礎的情況下被剝奪人身自由,就是恣意拘留;同樣的,當個案僅因和平行使人權—如表達自由或者結社自由—而遭到逮捕,或者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明顯被嚴重侵犯,恣意拘留同樣成立。

 

執法單位通常可以斟酌是否介入較輕微的違法情況。這類決策在部署警力維持集會秩序時須經謹慎評估。若警方對特定輕微罪行採取行動,或恣意拘留未犯下罪行的民眾,可能引起相關人士及(或)群眾反彈,最終引發參與者急速加劇且難以掌控的反應。因此,最佳的解決方法或許是避免立即採取行動對抗違法人士,而是採取能隨後提出檢控的措施。同時,較輕微的罪行,例如焚燒垃圾桶,可能引發群眾激動的情緒、引發他人模仿,甚至做出更糟的行為。在執法與防止公眾秩序惡化之間取得平衡,對警方來說是至關重要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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