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暴】專家看法告訴你為何歐洲強暴法需要改變

 

近期國際特赦組織分析歐洲各國強暴法,發現在31個國家中,只有8個國家實施以「同意」為基礎的強暴法,這些國家分別是為瑞典、英國、愛爾蘭、盧森堡、德國、賽普勒斯、冰島和比利時。

 

而其餘歐洲國家,在處理應被視為強暴的犯罪時,法律要求案中要有強迫、威脅的因素存在。但在多數強暴案件中,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情況。

 

國際特赦組織發布了一份報告——還我尊重和正義!(Give us respect and justice!) 跨越重重障礙為丹麥強暴倖存女性爭取正義——內文揭露了丹麥的女性與女童,是如何因過時而危險的法律被國家不斷的辜負。繼這份報告之後,英國一位重要律師與一位退休法官,告訴我們以「積極同意」定義的英國強暴法是怎麼實施的。

 

根據英格蘭與威爾士的法律,若要認定強暴行為,檢方必須證明當事人在陰道、肛門或口腔受到陰莖插入行為時,是不同意的;不需要證明當事人有遭遇暴力或威脅。自1841年強暴不再被判處死刑後,情況一直是如此;強暴的定義擴大為「即使沒有暴力、恐懼與欺騙,只要未經女性同意下發生的性行為即為強暴」。

 

英國強暴案自1841年起,即無須證明當事人有受到暴力或威脅。
 

英國《2003年性犯罪法》第74條,在同意的前提,下了「強暴」與「非經同意的侵犯」的定義。也就是男性或女性「有自由與能力做出選擇,且經選擇後同意」才算。此定義強調了一個人對於「是否同意發生性行為」的自主權。

 

該定義遵循2000年《性犯罪審查》中的建議:「任何協議必須是自願且真心的」。在審查中認為,藉由「自由協議」來定義有助於清楚確定在沒有反對、抵抗和受傷情況下,不代表起訴人同意。

 

而這起源於法官多年來指示陪審團的經驗:在許多案例中,同意的問題是陪審團做出決定的關鍵要素。就算少了暴力或是暴力威脅的基本條件,也無法扭轉舉證責任。檢方還須證明被告沒有合理的相信被害人「同意」。而實際上,從經驗來看在沒有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證據下,要證明被害人「沒有同意」往往更加困難。

 

將暴力或暴力威脅視為強暴案構成的要素,會排除大量「未經同意」卻沒有暴力威脅的強暴案件。英格蘭與威爾士法律中認定的強暴犯罪行為,包含了檢方證明弱勢者意志已無法承受,或證明此人出於恐懼無法反抗,這些都表示此人沒有同意。無論是將這些案件從適當的刑事制裁中排除,或是不提供受害者該有的保護,都是完全錯誤的。

 

洛克(HH Peter Rook QC)法官為退休資深刑法法官,也是教科書《性犯罪:法律與程序》(Sexual Offences: Law and Practice) 作者。

 

布洛姆(Kirsty Brimelow QC)是Doughty Street Chambers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在性犯罪案例中擔任檢察官與辯護律師的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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