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工會領袖獲判有期徒刑 是對和平集會自由權的新一輪打擊

作者:國際特赦組織東亞區研究主任Roseann Rife

 

今日,首爾高等法院作出裁決,將工會領袖韓相均(Han Sang-gyun)的刑期減至三年,但這仍無法掩蓋韓國政府對民眾和平集會自由權的不寬容態度。

 

7月,當時本案正在初審中,韓國民主勞動組合總聯盟(Korean Con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委員長韓相均(Han Sang-gyun)因一系列擾亂公共秩序及違反《集會示威法》(Assembly and Demonstration Act)的控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集會示威法》本身即為一部對和平集會權施加了過度限制的法律。頗具爭議的是,韓相均亦曾被判應對2015年11月14日首爾的「人民集會」(People’s Rally)中幾名參與者針對員警的暴力行為承擔責任。

 

過去兩個月間,包括我在內的國際特赦組織觀察員旁聽了上訴法院的審理。庭審中所播放的來自控辯雙方的錄影令我們重回示威現場。十萬多名示威者面對著上百輛警車,警車一字排開,一輛緊接著一輛,令示威者無法通行。現場亦出動了高壓水砲。

 

農民活動人士白南基(Baek Nam-gi)遭一架水砲近距離擊中頭部,當時水砲所使用的壓力值高於韓國員警準則中所允許的標準。白南基在陷入昏迷9個月後,於今年9月因傷與世長辭。人民集會已經過去一年有餘,南韓當局至今仍未徹底對這起案件完成公開調查,亦沒有任何指揮官對在示威過程中過度使用武力承擔責任。

 

若我們將之與當局在同一時期所應對的集會比較,後者有數以千計的集會參與者受到當局的詢問,上百人被逮捕和罰款,十餘人被判入獄,那前後者的差別待遇可謂對比鮮明。

 

人民集會無疑是大規模的,可能在管理及維持秩序方面帶來挑戰。一些違反通知的情況;違背有關公共集會的法律及其他國內規範的行為也完全有可能發生,但這在大型示威活動中並不罕見。

 

公開抗議就其本質來說通常會妨礙交通,但這種妨礙是公民得以集體表達意見所必需的。集會同商業活動及人口流動一樣,屬於合法使用公共空間。政府通常宣稱,交通暢通的重要性自然而然地高於示威活動,但這一觀念已被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of Korea)所駁斥。

 

當局必須容忍示威帶來的短期交通妨礙,而非將這一對強烈感情的聯合表達視為犯罪。聯合國和平集會與結社自由權問題特別報告員馬伊納•吉埃(Maina Kiai)在結束今年年初對韓國的訪問之後指出,訴諸「整體上妨礙交通」等罪,並展開實質上把每個人都當作嫌疑犯的大規模調查,實際上是將示威活動犯罪化,並損害了和平集會的權利。特別報告員亦於訪問期間特意到獄中會見韓相均。

 

顯然,參與人民集會的部分抗議者有暴力行為,然而他們僅是十萬多名參與者中的極少數。國際法標準亦明確規定,示威活動組織者不應為某些參與者的犯罪行為自動承擔責任。但是,初審法院卻判韓相均為他人的不當行為負責。

 

儘管憲法和對韓國有約束力的國際法均保障和平集會權,國內立法及實踐卻並未符合人權法及人權標準。在近期的一份簡報中,國際特赦組織對韓國當局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其中包括對《集會示威法》及高壓水炮使用規定進行全面修正,同時,當局應避免起訴示威者妨礙交通秩序及判處集會的組織者和管理者為其他示威者的行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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