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應再審遭酷刑取供的邱和順案

國際特赦組織表示,台灣高等法院應再審國內有史以來羈押最久的死囚案──邱和順案,因為已有兩名員警出面證實邱和順稱其遭受酷刑而認罪的說法。

1989年被判處死刑的邱和順今年已55歲,當時邱和順因搶劫、綁架及謀殺罪名被判處死刑,他的律師團今日根據新的證據提出再審。

1988年,參與將邱和順從他的牢房轉移至質詢地點的兩名員警,現今願意出庭作證,表示當時邱和順在開始受警方偵訊時,曾告訴他們他遭受酷刑,而被迫認罪。

「如果有哪個案子確實有再審之必要,那就是邱和順案了。」

國際特赦組織東亞區域研究主任阮柔安表示。

「該案對台灣司法體系來說始終是個汙點,而高等法院總算有機會能更正這項錯誤。」

圖為挪威分會為邱和順案收集連署
圖為挪威分會為邱和順案收集連署

 

邱和順描述自己在質詢過程中被矇上雙眼、綑綁起來,不僅被迫坐在冰塊上,還遭受電擊棒電擊、口鼻灌入胡椒水;當時質詢過程每次長達十小時,期間有五、六人毆打他,致使他數次失去意識。

邱案是台灣拖延最久的刑事案件之一,過去三十年來數度上訴,強迫自白的部分一直以來都被允許作為呈堂證供使用,但卻從未有任何顯示邱和順犯案的直接證據出現在法庭上。

2011年8月,在窮盡所有法律上訴管道之後,台灣最高法院確認判處邱和順死刑,然而由於有了員警的最新證詞,邱和順的律師團現今可以提議要求再審。

雖然邱和順一再表示1988年他在質詢結束後馬上撤回認罪自白,但檢方先前表示邱和順撤回自白的日期較晚。

目前出現的新事證凸顯了為何邱和順案應該獲得公平更審而非死刑。

酷刑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絕對禁止的,國際法禁止以經由酷刑、虐待或以其他形式脅迫取得的自白作為法庭證據。

1994年在最初的調查後,有兩名檢察官與十名警員因酷刑被告而被定罪,然而被告的認罪自白卻未完全被排除用以作為法庭證據,反倒是清楚紀錄酷刑證據的錄音帶被排除在證據之外。

2003年,警方也透露另一名因其他案件被判死刑的嫌犯胡關寶,他在行刑前一刻承認自己犯下一起謀殺案,即是邱和順遭受指控的案件之一,但警方當時並未針對胡的說法進行任何調查。

「邱和順的定罪過程充滿瑕疵,透過酷刑取得的自白根本不該作為法庭證據,法庭只挑選部分錄音帶當作證據,不僅是蔑視國際法,也是對台灣的司法制度的嘲諷。」阮柔安表示。

作為待決死刑犯的25年來,邱和順的健康每下愈況。他在初次羈押時遭警方毆打,因而失去了左耳聽力,且有偏頭痛的問題,最近更因為呼吸困難被送到加護病房。

「邱和順案的司法誤判,凸顯了為何台灣必須履行廢除死刑的承諾,不能再拖延。」阮柔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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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邱和順於1989年第一次被判處死刑,原因為涉及柯洪玉蘭殺人案與陸正綁架案。

他與其他12名被告被警方收押禁見長達四個月,這段期間他們遭受酷刑與其他虐待,承認綁架殺害陸正,他們也承認犯下另一起發生於1987年11月,尚未破案的女性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遭殺害肢解一案,後來這些被告撤回自白,表示因遭受酷刑才認罪。

當時被告證詞有落差,加上未有具體證據,如凶器、受害者身上的指紋等,後來僅有邱和順一人被判處死刑。

國際特赦組織在任何情況下都反對死刑,不論犯罪的本質、情狀;有罪、無辜或其他罪犯性格、或是國家執行死刑的方式為何,沒有例外。死刑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的生命權,是最殘忍、最不人道、有辱人格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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