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 Q&A

Q: 國際特赦組織對婚姻平權的立場為何?

十幾年來,國際特赦組織在全球舉辦許多活動,反對LGBTI族群(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與雙性人)受到的經常性暴力與歧視。這種歧視常常反映在國家否認LGBTI族群具有一般人視為理所當然的許多基本權利,其中一個關鍵例子是公證結婚的權利。國際特赦組織反對民法婚姻篇對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並呼籲各國應承認自主選擇家庭(families of choice)。

Q: 婚姻平權是人權議題嗎?

是的,就像世界人權宣言所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

人人擁有不因其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而受歧視的權利,包括民事婚姻和建立家庭的權利。如果一個國家在法律上承認、保護並重視愛、親密與忠誠關係,國家不應該因他們的性取向而剝奪其認可與保障。

沒有任何客觀理由足以禁止同性伴侶締結民事婚姻,禁止同性婚姻也不會增進社會價值或國家利益。允許同性戀者結婚並不損及他人婚姻,因此,否認同性伴侶的民事婚姻是種歧視。

否認他們享有平等的民事婚姻也是污名化同性戀關係,這會引發民眾對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偏見與歧視,所以這是個範圍更為廣泛的人權議題。

Q: 同性婚姻是否會影響我的婚姻?

不會,允許同性戀者結婚並不會對其他人的婚姻造成影響。

Q: 為什麼會有人反對婚姻平權?

通常反對婚姻平權的論述都源於對性傾向和性別身份的負面態度和認知,有時候是因為性別意識和資訊不足的緣故,有時候來自於根深蒂固的偏見。透過制定法令,讓大家擁有民事婚姻的平等權,對於消除偏見和歧視有所幫助。

Q: 國際人權法究竟有哪些相關內容?

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以及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規定,在享有人權之餘免於遭受歧視的權利;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則規定所有人在法律之前平等。十多年來,性向一直被被認為是依據國際人權法,禁止歧視範圍的一環。所以在此範圍內所有任何不利處遇,都必須完全經過現在社會需求的檢證。

結婚並組成家庭的權利,在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以及1966年的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皆有所涵蓋。「男人及女人」的措辭的確將該權利限縮於異性戀伴侶,然而這些條文應該透過現代的規範與價值觀的角度審視,而不是停留在半世紀以前。

越多國家認可婚姻平權,人權便越亦踏實,這就是人權演進的方式。

Q: 教會將被強迫為男性或女性同性戀伴侶證婚嗎?

民事婚姻與宗教婚姻不同,且有所區分。民事婚姻是配偶間經國家認可的法律關係〈藉由辦理民事婚姻登記〉,並據此確立雙方及其可能養育之子嗣彼此間的權利義務。民事婚姻是在登記處或其他非教會場所完成。

宗教婚姻包括民事婚姻以及宗教儀式兩部份,首先會先舉行宗教儀式,此為經由教會認可的宗教性宣誓,接下來再進行辦理民事婚姻登記,以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沒有任何宗教機構會被迫違反其信仰,為女同性戀或男同性戀證婚,因為宗教婚姻與民事婚姻的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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