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加薩】國際特赦組織之立場聲明

 

一、國際特赦組織對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723出之決議立場為何?人權委員會日前已授權組織一個調查委員會,之後應該有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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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特赦組織敦促人權委員會即刻派遣一個獨立且具備國際性的調查委員會,針對所有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以及各方的違法侵害及虐待事件進行調查。人權委員會於7月23日表決通過一項決議,決定成立一個調查委員會,針對巴勒斯坦佔領地區,特別是加薩走廊地區,在2014年6月13日進行的軍事行動背景下,無論發生時間點前後之行為進行調查。

 

委任調查委員會的同時,國際特赦組織指出,必須進行下列事項:

     1. 以足夠的資源進行公正的調查,在刑事及法醫調查方面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

     2. 不受限制地參訪所有相關地區,並有權取得所有相關文件、其他證據及人員之聯繫。

     3. 保持徹底、獨立且公正的立場,檢視衝突中任何一方侵害人權或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4. 以聯合國對加薩衝突實況調查所得的分析及研究結果為基礎,來進行該項調查。

     5. 給予衝突中的各方相關建議,安全理事會及其他各方旨在終止並預防違反國際法的行為,並為受害者伸張正義、要求真相及充分賠償,同時保證此類事件不再發生。

 

國際特赦組織指出歐盟成員國於決議時棄權,如今調查為員會已經成立,國際特赦組織敦促所有國家,包括歐盟會員國,在需要時應與該委員會通力合作。

 

二、依據國際人道法規定,衝突中的各方有哪些核心義務?

 

國際人道法旨在規範國家及非國家軍事武力,以保護武裝衝突中的平民,一如目前以色列軍方與巴勒斯坦武裝團體在加薩走廊的緊張衝突狀況。

 

依據國際人道法規定,衝突各方在無論何時都必須尊重核心原則,包含區別原則、比例原則,以及攻擊與反攻擊影響的預防措施。

 

區別原則要求衝突各方無論何時,皆應區分軍事目標和平民,並只針對軍事目標區進行攻擊。針對平民和民用建物的蓄意攻擊,如住家、醫療設施、學校、政府大樓,皆非基於軍事目之攻擊,且屬於戰爭罪行;直接攻擊士兵、參與軍事行動者、軍事目標(如軍事基地,武器和彈藥庫)則不違法。如對於攻擊對象為平民或軍事目標有所疑義,攻擊者必須假定為平民。

 

比例原則要求若該攻擊行為相對於預期的具體軍事優勢,將導致過多的平民傷亡或破壞民用建物,則禁止進行。

 

衝突各方也必須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在進行攻擊和防禦時)以保護平民。攻擊方的義務包括調整攻擊手段及時間點,以降低平民及民用建物的損害,並確保在可行的情況下,先事先警告;在攻擊行動明顯針對平民且不符合比例原則時,應取消或暫停該攻擊行動。如使用火炮和迫擊砲這一類無法精準射擊軍事目標的彈藥,且發射至人口密集區,那麼即使瞄準對象為當地軍事目標,仍將構成無差別攻擊行為。這代表衝突各方應避免在人口稠密的區域儲存彈藥,或發動攻擊而危及平民。

 

除上述各點,以色列作為佔領國及衝突中的一方,仍有義務確保加薩走廊人民的福利,並承諾禁止集體懲罰。以色列的決策者應考量到加薩走廊的緊急用水、衛生及保健服務在現今敵對情勢發生前,已處於窘困的狀態,且主要導因於以色列長達7年的軍事封鎖。因此,當務之急便是以色列同意讓足夠的燃料、醫療及救援物資輸入加薩,並促進人權工作者進入該地,及其所需的安全通道。以色列和哈瑪斯應同意定期停火,以撤離死傷者,並緊急修繕用水及衛生基礎設施。埃及也應該確保醫療和救援物資之充足,並允許運送進入加薩走廊。

 

三、針對巴勒斯坦武裝集團自加薩走廊發射無差別火箭及迫擊砲的行為,國際特赦組織的立場為何?加薩地區的巴勒斯坦武裝集團自201478日起,是否採取過其他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動?

 

據以色列軍方表示,哈瑪斯軍團及其他巴勒斯坦武裝組織自7月8日至18日間,向以色列發射了至少1700枚火箭,且數目持續增加中。以色列已有3位民眾喪生,至少17人遭受彈片或碎玻璃波及而受到中度至重度傷害。國際人道法禁止使用無差別武器,而自加薩地區向以色列發射的火箭無法準確瞄準目標,因此該使用違反了國際人道法。發射無差別火箭及迫擊砲的行為同時也危及了住在加薩走廊及約旦河西岸內的巴基斯坦人。

 

依據巴勒斯坦武裝團體某些領導人的陳述,亦表示他們毫無顧忌地對平民發動攻擊,且實際上使用這種攻擊方式就是意圖殺害及傷害以色列平民,而針對平民或無差別的攻擊即構成戰爭罪。

 

四、以色列已於2005年將居民及軍事基地撤出加薩走廊內部地區,為何國際特赦組織仍認為色列仍佔領加薩走廊?身為佔領國,以色列需要負擔哪些義務呢?

 

以色列是唯一握有加薩領空及領海控制權的國家,並持續禁止人員及貨物於加薩領空及領海的進出;除了一個陸路邊境口岸外,以色列直接控制加薩其他所有的邊境口岸,並持續關閉其中四分之三的商業貨物運輸,以限制主要進口量,以上種種措施對於加薩的人道及社會經濟狀況造成嚴重衝擊。以色列持續控制巴勒斯坦人口註冊,其中涵蓋了加薩走廊及約旦河西岸的居民,因此若欲變更任何相關紀錄或巴勒斯坦當局核發的身分證件(包括身分證及護照),皆需以色列的批准;任何欲離開加薩的巴勒斯坦人於此之前都需要以色列核准的身分證或護照。而加薩走廊在電力方面的龐大需求,一直以來皆仰賴以色列的供給。

 

自2005年以來,以色列持續地入侵加薩走廊。以色列軍隊經常破壞走廊內部接近邊界的農田和農業地帶,以進行「例行性」軍事行動,並在加薩逮捕「通緝犯」。自2005年以來,以色列數次大型軍事行動已經對加薩走廊平民造成破壞性影響,包括2006年的「夏雨」和「秋雲」行動、2008年2至3月的「熱冬」行動、2008至2009年的「鑄鉛行動」、 2012年11月的「防衛支柱」行動以及現在正在進行的「保衛邊界」行動。

 

除了上述主要的侵略與攻擊,以色列的陸軍和海軍部隊經常在陸地和海域禁區對巴勒斯坦平民(主要是農民和漁民)使用實彈攻擊,並利用先進無人空中載具、衛星影像及其他手段,持續監視加薩走廊。

 

因此,儘管沒有永久性駐軍,以上各項政策、行動及軍事手段與行政控制相互結合後,仍有效地控制了加薩走廊。以色列仍實質佔領加薩,並持續受到佔領法的約束,特別是關於其持續行使的權力。

 

也就是說,以色列在加薩走廊的行動必須接受佔領法、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國際人權法的規範與限制。被佔領領土之居民皆有權享受特別保護和人道待遇,除此之外,禁止佔領國肆意殺害、虐待或驅逐受保護之人;佔領國必須為其控制下的人民福利負責,這代表必須確保法律和秩序的維護,並提供給居民的生活必需品。

 

以色列身為佔領國,選擇不履行其應負的眾多義務,但這並不否定這些義務的存在。至少,以色列有義務不阻撓對於加薩地區平民的援助,但其採行的軍事封鎖已持續7年,遠超出合理的保安措施,違背其佔領國的義務,且構成對加薩人民的集體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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