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庭判決重挫跨性別者人權

一名芬蘭女性在婚姻關係中公開出櫃為跨性別者,法律上即應在不改變其原有婚姻狀態下,承認其女性性別。國際特赦組織在今日歐洲人權法庭作出不利該名芬蘭女性之判決後,如此表示。

Heli是經濟學碩士,目前在芬蘭為資深海關人員。@ Private
Heli是經濟學碩士,目前在芬蘭為資深海關人員。@ Private

由於芬蘭禁止同性婚姻,49歲的Heli必須將其婚姻狀態變更為「民事伴侶關係」,才能獲得法律上承認其女性性別。

依據芬蘭判定性別之法定程序,她已必須接受精神評估和結紮手術。

國際特赦組織歐洲與中亞計畫副主任Jezerca Tigani表示:「歐洲人權法院經由這件讓人極度失望且不公的判決,默許芬蘭該壓制人權之法律,其影響跨性別者且加深有害的性別刻板印象。」

「芬蘭法律迫使Heli必須在取得法侓上性別認同,與維持原有婚姻關係之間抉擇,要求其必須在兩者間擇一,已侵犯其人權,這樣的法律不符合比例原則且帶有歧視。」

歐洲人權法庭先前曾確認個體取得性別認同,是其個人自主權最基本的要件之一。

Jezerca Tigani並表示:「這起案件凸顯示了徹底檢視芬蘭法律之必要,那麼,其他如Heli的跨性別者就無須被迫經歷如此折磨,始能取得法律上之性別認同。」

「該帶有歧視而禁止同性婚姻之法律,不應用來否定Heli享有穩私權及擁有家庭生活之權利。」

 

Heli告訴國際特赦組織:「我並非死而復生成為女人,因此也不會跟我的配偶再結一次婚,我們是從1996年結婚至今且擁有一個小孩,如果我能這樣維持我的婚姻,社會也應該能夠接受。」

每當跨性別者必須提示載有姓名或其性別之文件,而所載卻與他們本身之性別認同及性別表現不符時,跨性別者即面臨隱私權遭侵犯以及受到歧視、騷擾甚至是暴力之風險。

背景資料

Heli於2009年向歐洲法院提起訴訟,2012年11月13日該法院作出對她不利的裁決,2013年4月案件移由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審理,於今日作出判決。根據芬蘭法律,異姓伴侶始可成立婚姻關係,而民事伴侶關係則限指同性伴侣。

此兩種制度在領養和親權方面所保障的權利不同,舉例來說,民事伴侶不能共同領養小孩,甚至民事伴侶之一方生下小孩,另一方也無法自動成為孩子法律上的父母,只能經由「第二家長收養」制度辦理收養。縱然這些差異並不影響本案中這個孩子,但仍可能對未來案件家長親權之選定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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