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人士相關Q&A

TEA (Trans* Education and Advocacy)在都柏林城市大學舉辦為跨性別者爭取權益的遊行,都柏林,2012年9月© Alison McDonnel


TEA (Trans* Education and Advocacy)在都柏林城市大學舉辦為跨性別者爭取權益的遊行,都柏林,2012年9月© Alison McDonnel
1. 誰是跨性別人士?

跨性別人士是指,對於出生時被指定的性別打從內心不認可,並藉由各種形式體驗及表達自我性別認同的人。有些跨性別人士認為自己是完全的男性或女性,也有些人視自己為介於兩者之間的共通體 。

他們之中有些人選擇經由如荷爾蒙療法、胸部整形、或生殖器整形手術等性別重置手術改變自己的身體;也有些人選擇只做部分手術,如荷爾蒙療法;或完全不做手術。

2. 為什麼性別的法律承認那麼重要?

在多數國家,法律上所承認的性別與個人出生時被指定的性別相同。此法定性別被記錄在出生證明、身分證、及護照等官方證件上,同時也決定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如何被別人看待。而在特定國家申請入學、工作、使用公共圖書館、或開立銀行帳戶時也會被要求出示官方證件。

性別的法律承認,對於確保跨性別人士不受到歧視、享有人權是至關重要的。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國家決定我是誰:歐洲跨性別人士未獲法律承認》概述跨性別人士在希望更改法定性別時受到的不同人權侵犯事件。

3. 居住在歐洲的跨性別人士有多少?

目前居住在歐洲的跨性別人士確切人數不詳。過去主要根據接受生殖器整形手術、或荷爾蒙療法的人數推估,而推得的數據約有三萬跨性別人士居住在歐盟國家。然而推估人數並不包含未接受性別重置手術或其他治療的跨性別人士。

其他調查顯示,歐盟國家中可能有多達一百五十萬人不完全認可其出生時被指定的性別。

4. 性別的法律承認跟人權有關係嗎?

1992年,歐洲人權法院(ECHR)已首次裁定不予以跨性別人士性別法律承認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然而,歐洲的跨性別人士至今仍必須奮力爭取性別的法律承認。

許多國家要求跨性別人士在更改法定性別前,除了必須接受如長期性荷爾蒙療法與導致不可逆的絕育手術等醫療過程以外,還必須是單身或超過一定年齡(18歲)等條件。若不符合這些條件,即使其外表跟認同上與法定性別相抵觸,還是得繼續使用記錄出生時被指定性別的證件。

5.現今性別法律承認的規範如何侵犯跨性別人士的權利?

跨性別人士必須犧牲部份權利以獲得其他人權。為取得記錄其認同性別的文件,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承認,他們必須放棄其私生活權利、與伴侶離婚、以及接受絕育而失去生育權。這些選擇,抵觸國家必須確保每個人享有人權、不受歧視的義務,其中包含免於因性別認同和表達招致的歧視。

在現今性別法律承認的規範之下,跨性別人士必須等上幾年才能取得顯示其認同性別的證件。因而在此期間,他們的外表、性別與證件上所記錄性別的差異,時常導致其隱私權遭受侵犯。而在職場、學校、或使與公共設施時受到歧視的案例也時有所聞。

6. 歐洲各國性別法律承認的制度為何?

雖然歐洲各國法規各有不同,但大多數國家如丹麥、芬蘭、法國、挪威、比利時、以及德國的認定程序,都包含強制性精神疾病診斷,與導致絕育的不可逆性醫療過程之條件。一般來說,這些程序都需花上幾年,並且侵害了跨性別人士的人權。

而愛爾蘭的跨性別人士則無法取得對其性別的法律承認。

7. 性別法律承認的程序應如何制定才合適?

政府必須建立迅速、方便、和透明的程序,允許個人依照其性別認同更改包括官方文件中的法定姓名及性別;同時確保更改法定姓名及性別的所有資料絕對保密。

政府應廢止跨性別人士在取得性別法律承認前,必須是單身、經過精神鑑定、以及如手術、絕育等醫療過程的強制性要求。

8. 為了確保跨性別人士享有其人權,還有什麼是政府應做的?

政府應提供法律保護使人民免受因性傾向、性別認同、及性別表達而導致的歧視跟暴力,並採取措施使大眾更加了解跨性別人士與他們所面臨的歧視。此外,政府應避免採取基於性別刻板印象而制定的政策,並確實改革含有此刻板印象的現有政策與實行辦法。

英文版內容詳見:Transgender people in Europe : Questions and Ans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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