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住戶面臨立即強迫拆遷的風險

在9月14日這天,6戶居住於北京海淀區巴溝村的村民面臨強迫拆遷的風險。  政府並沒有提供住戶應有的保障,同時居民也面臨了被迫失去家園的困境。

 

在9月9日這天,6戶住戶共28人收到了警方通知,被要求在9月14日前搬離住家。  依照通知的內容,如果沒有在期限內撤出,就會被趕出家園,而房子會被「依法」剷平。當局沒有提供真誠協商的機會、足夠的補償、替代住處與公平合法的救濟管道。除此之外,居民也遭受騷擾、威脅與毆打。

 

在2003年,因為地方政府已將村子的土地賣給開發商,要在北京周邊建一個「綠化帶」,因此巴溝村有大約6000戶名住戶收到必須搬離的消息。  在一連串由開發商主導的騷擾與恐嚇事件後,大部分居民已被迫離開當地。至今只剩6戶人家還留在原處。

 

世代居住當地的6戶住戶根據數起事由而採取法律途徑,包含補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所訂定的標準;開發商偽造環境評估結果;同時,沒有蓋綠化帶反而興建了住宅區與商業區。  他們已將最新的訴求於2012年11月9日提交北京市高等人民法院,現在仍在審理當中。

 

剩下6戶住戶包括2名身障人士,6名老人與5個小孩。最近這幾個月,對居民的受到的騷擾更加嚴重。幾十位便衣警察與制服警察攜帶防暴裝備在村莊聚集,威脅要拆除剩下的房子。

 

請立即以英文、中文或您的母語寫信:

 

  • 敦促政府不要在法院仍在審理其訴求時、或未按照正當程序提供足夠通知和補償的情況下即遷離住在北京海淀區巴溝村的村民。
  • 敦促政府介入調查和阻止所有國家與私人進行的恐嚇與騷擾行為。
  • 敦促政府確保沒有人因遷離而被迫無家可歸,同時為無法自給自足的人提供適當的替代房屋。

請於2013年10月23日前將您的訴求寄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王安順 市長(稱謂:市長閣下)
北京人民政府
100744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2號
Fax: +86 10 84371700

 

  • 北京市委員會

郭金龍書記(稱謂:書記閣下)
北京市委員會
100743 中華人民共和國東城區台基廠大街3號
Tel: +86 10 65121118

 

並副本至: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吉羅洪院長(稱謂:院長閣下)
100040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石景山區石景山路16號
Tel: +86 10 6863 9038
Email: bjlzy-mygt@china.court.org

若希望於上述指定日期之後寄出訴求,請先與AI台灣秘書處聯繫確認相關資訊。

 

背景資料

 

巴溝村的居民並沒有居住地的所有權,但是擁有使用權。  在他們的土地被賣給開發商後,村民被開發商騷擾和威脅,他們切斷居民的水源與電源,破壞汙水處理系統,還將通往村子的道路堵住。  開發商也雇傭一些人毆打村民,闖進他們的房子洗劫一空。  在發生一起手持木棍棒與鐵棒的男人闖入一間住宅的事件後,有一名95九十五歲的老太太因此心臟病發致死。  村民們報警但警方拒絕調查。

 

最近,2013年8月16日早上6點,400名北京海淀區警署與城市管理的人員,包圍封鎖了村子。  兩個推土機破壞了超過五十個房子。  一位67歲的女士在被拆除工人強制帶離住家時受了輕傷,至少有三名男子被毆打。警方再次拒絕進行調查。

 

不同於居民被告知的消息,海淀區街道管理委員會將土地賣給了海淀區海淀鎮政府所投資擁有的北京萬柳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以進行一項商業與住宅區開發案。受影響的6000戶住戶(約一萬名居民)領取了補償金,並獲得還承諾能夠以標準稅率在兩年內買到當地劃定的公寓。  但開發商卻將用來建造這些公寓的土地挪作他用,以興建豪宅與商業大樓。許多已搬走的人現在陷入經濟困境,而且補償金也不夠在北京購買替代住宅。

 

在2006年,餘下的6戶名家庭試圖對開發商提出行政訴訟,但海淀區房屋管理局並未受理。  他們接著在2006年,2007年,2009年在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每一次的上訴均告失敗,法院判定被告有遵守正確的程序。他們於2012年11月19日在北京市高等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案正在審理中。

 

在9月9日當天,餘下的6戶住戶收到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通知,要求他們必須在9月14日之前搬離家園。  強迫人民遷離住家與田地,又沒有提供適當的合法保護與保障制度,這在中國的已是例行發生的事情,也顯示人民權利受到嚴重侵害。  多數情況下,遷離都是突然且粗暴的,有時甚至導致死亡。事前經常會發生持續性的威脅與騷擾, 包括毆打,綁架,還有至少一次的活埋案例。遷離的人通常只收到很少或甚至沒有補償金,且沒有足夠的替代房屋。

 

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負責監控締約國是否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而條文中明確指出,政府只能在有程序性保護制度的前提下進行遷離。  這些保障包括:真誠協商的機會,和討論除了遷離之外,其他可行的替代選擇、充足合理的通知、在足夠的時間內通知預定遷離時間,以及土地與房屋的用途(如適用)、政府官員或他們的代理人需要在遷離時在場、執行遷離的人員需要告知身分、除非有得到受影響的人的同意,否則應避免在晚上或天氣不佳時執行遷離、提供適當的替代性房屋、提供合法的救濟管道、以及在居民有需要的情況下,提供他們進行訴訟時的法律扶助。  政府也需要保護人民不受私人單位強迫拆遷及其他暴力騷擾的行為。  執行公務的人員只能在必要和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使用武力。  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指出,即使是在合法遷離的情況下,執行的過程中也必須嚴格遵守國際人權規章的相關條款,以及符合合理與比例原則。

 

UA: 243/13 Index: ASA 17/030/2013 Issue Date: 11 September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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