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人權新法生效「盡職調查」成國際強制要求,部分台灣企業恐無法再與歐洲合作?
文/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企業與人權政策專員 鄒今瑋
歐盟《企業永續盡職調查義務指令》於 7 月底正式成為歐盟法令,而沒有對人權與環境進行妥善治理的台灣企業,恐無法再與歐盟企業合作,台灣政府與企業該如何因應呢?
歐盟各國將立法要求企業遵守人權與環境標準,「盡職調查」為一大重點
今(2024)年 5 月 24 日歐盟議決通過《企業永續盡職調查義務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 CSDDD),且已於 7 月初公布在歐盟官方網站 EUR-Lex,於 7 月 26 日生效。
這項《指令》的目的,在於透過規範歐盟市場以確保對人權與環境的保障,並有了突破性的規範條文。
首先,《企業永續盡職調查義務指令》將強化歐盟國家對企業的監管,明定歐盟會員國有義務 跟責任,規範國內的企業及其域外行為。
因此,該指令對全球與歐盟「活動鏈」(Chain of Activities)具合作關係的企業皆會產生影響,也將歐盟對企業永續盡職調查的規範,擴及到全球貿易體系。
除此之外,該《指令》將促使法規建立。
相較於建議自願履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的其他國際人權原則,如: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標準,這項《指令》要求歐盟各會員國,建立具約束力的國內法規,具體要求企業必須進行「盡職調查」。
換言之,企業將無法對其所造成的人權侵害,表示不知情更無法卸責。
如企業發現有違反人權與環境之商業行為,則必須採取適當措施去預防、減輕、解決或最小化 所產生的不利影響,並可能為其所造成之損害負責與賠償。
在「盡職調查」的規範下,企業需要:
- 將所有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納入決策
- 建立申訴與救濟機制
- 持續檢視與修改識別人權影響的適當措施
- 根據《巴黎氣候變遷協定》制定並實施氣候過渡計畫(Climate transition plan),連結潛在人權侵害與環境影響,且會員國沒有空間修改或調整,指令對盡職調查規範的要求。
《指令》規範擴及全球,台灣企業必須全面檢視商業活動
該《指令》適用範圍涵蓋平均員工超過 1,000 名,以及營業額超過 4 億 5,000 萬歐元的公司,包含在歐盟有商業活動的外國公司。
範圍自上游商品生產或提供服務者,至下游的產品銷售、運輸或儲存。
該指令生效後,所有與歐盟有貿易往來的台灣企業,都必須確保其商業活動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不論是從強迫勞動、環境汙染,到機械與燃油出口至武裝衝突區域,與公正轉型對自然資 源的開採造成的迫遷問題,或是監控設備對人權捍衛者的迫害等。
在供應鏈串聯全球的情況下,台灣製造商或跨國企業對人權與環境的負面影響,一直是台灣政府需要面對的企業與人權的課題。
早已耳聞在指令協商之初,與歐盟有生意往來的台灣大企業,便開始著手準備建立如「強迫勞動盡職調查」的規範。
儘管如此,台灣最大腳踏製造商捷安特仍在近期被揭露,該工廠僱用移工遭收取高額仲介費、住宿髒亂壅擠,甚至用懲罰性管理,包括對移工驅逐出境、威脅驅逐出境、因不遵守工作場所或宿舍規則而減薪等懲罰。
而台灣有九成以上的中小企業缺乏資源和成本,進行以風險為基礎的盡職調查,特別是在缺乏專法與指引的情況下,面臨困難重重。
歐盟新《指令》對適用企業之定義仍過於狹隘
然而,該《指令》訂立之盡職調查內容,與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標準仍有落差。
例如:《指令》中,針對企業的商業行為使用「活動鏈」(Chain of Activities),而非「價值鏈」(Value Chain)的範圍定義,排除了多數企業下游產業鏈,與產品跟服務負面影響的範圍。
另外,由於該《指令》只適用平均員工超過 1,000 名,以及營業額超過 4 億 5,000 萬歐元的公司,使得僅有相當大型的企業,才須執行盡職調查。而包含金融機構、軍火製造商和其他受出口管制產品等企業,也享有部分義務免除。
在概念上,因為該《指令》表示企業必須處裡「人權侵害」,與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第 11 項所強調的,企業需處理「負面人權影響」的文字不一致,可能導致企業只有在造 成實際的人權侵害時,才有義務去處理,而不在實際侵害發生以前,就嘗試避免潛在的負面人權影響。
台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與國際標準的差異
今年,行政院與經濟部分別提出了《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新版草案,及《台灣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引》草案。
《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是國家在企業與人權規範上的義務依據,旨在建立立法框架、推動盡職調查法,並規劃不同階段的任務,同時為公民社會提供評估政府政策,與法律實施狀況的標準。
新版本《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草案,是繼 2020 年版本推出 4 年後的更新版本,依據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 的「三個支柱」(國家保護、企業尊重、救濟)編制,雖 架構符合該原則,但缺乏其實質精神,而新版本的《行動計畫》,也被批評為政府施政報告的美化版。
新版本草案中,增加了貿易協定中的企業問責、強化強迫勞動製品的進出口管制措施、強化域外管轄權、提供海外受害人有效的救濟管道,以及設立國家聯絡點等內容。
然而,新版本仍面臨與舊版相同的問題,缺乏企業與人權發展措施的具體時程與規劃。
首次提出的《台灣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引》是否符合國際標準?
經濟部提出的《台灣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引》草案,以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和 OECD 標準為依據制定。
然而,指引中的「供應鏈」定義範圍過於狹隘,並將與公司營運、產品生產或服務提供相關的商業合作對象,列為「其他業務相關對象」,不符合國際標準所認定的價值鏈範疇,也可能讓企業對國際標準產生誤解。
此外,指引應強化利害關係人對話,企業在蒐集當地材料時,除了徵詢非政府組織意見,更應直接與在地居民及原住民進行有效溝通。
對照歐盟《企業永續盡職調查義務指令》針對環境部分進行規範,要求企業針對特定環境影響,包括違反國際環境法,或對人權和人類福祉有負面影響的部分進行盡職調查。
《台灣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引》雖然要求企業政策納入環境影響面向,但未提及具體建議與措施,更應要求企業實施企業變遷應變計畫,強化「人權範圍」以因應國際趨勢。
在救濟部分,應提供台灣企業侵害人權案例,提出具體的救濟措施以指導企業。
台灣的下一步:推動《企業盡職調查法》
無論是國際盡職調查立法的趨勢,還是日本的《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導方針》都已揭示了軟性指引的不足。
台灣政府除了應完善指引內容,更應在指引與《行動計畫》中明確指出立法的決心,落實政府保護人權的義務與責任,並致力於提供和協助企業推動企業與人權資訊和教育。
台灣已經在對企業進行人權問責上邁出了第一步,但國家在推動企業與人權法規的進展不應止步於此,必須促進提升企業的人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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