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將審理台灣的死刑制度

2024年4月23日,台灣憲法法庭將審理台灣死刑合憲性的案件。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和世界反死刑聯盟(World Coalition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等多個非政府組織成為此案的法庭之友並提交意見書,支持全面廢除死刑。

此次的憲法挑戰源自於台灣最年長死囚王信福所提起的案件(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以及其他37人的聲請。憲法法庭已定於4月23日審理幾個問題的辯論,包括:

一、作為法定刑之一種的死刑是否違憲:
(1)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
(2)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
(3)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二、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
(一)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
(1)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
(2)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95年7月1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二)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根據我國憲法,得對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1項)或「得減輕其刑」(第2項)之區別,就死刑之宣告而言,是否違憲?
(三)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國法而言,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為何?

在2023年4月8日提交的聯合法庭之友意見書當中,國際特赦組織和世界反死刑聯盟認為,台灣對死刑的使用構成人權侵害,侵犯了台灣憲法所保障的人權(第8條:人身自由以及逮捕和定罪時的程序保障;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和世界反死刑聯盟認為,如國際人權法和國際標準的發展方向所示,死刑侵犯了生命權以及不受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人權。

國際特赦組織、世界反死刑聯盟及其成員長期以來一直對台灣死刑的使用表示關注,包括幾起案件的程序違反了公平審判的憲法和國際標準,並導致死刑的判決。除此之外,國際特赦組織長期以來為邱和順進行倡議,邱和順在1989年因綁架和謀殺罪被判處死刑。監察委員高涌誠所撰寫的最新調查報告強調,警方在調查過程中對邱和順施以酷刑及其他虐待,以獲取「認罪自白」。國際特赦組織一直呼籲台灣總統蔡英文利用特赦權來為邱和順的死刑減刑。

儘管台灣自2020年以來沒有執行死刑,但國際特赦組織和世界反死刑聯盟在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見書中表示,台灣保留死刑的情況與全球各國壓倒性支持廢除死刑的趨勢背道而馳。完全廢除死刑的國家數量持續成長,現已達到112個,而每年執行死刑的國家數量和處決數量也在下降。

國際特赦組織和世界反死刑聯盟進一步指出,國際人權法和國際標準規定了適用於替代性懲罰的目標和原則,監獄體制的首要目標應是囚犯的改造和社會復歸。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這次對台灣死刑合憲性的歷史性挑戰是一個不容錯過的機會。死刑侵犯了人權和人性尊嚴,必須永遠被寫入歷史之中。對人權的保護不容妥協。」

世界反死刑聯盟秘書長Aurelie Plaçais表示:「全世界都在與台灣人民一起關注憲法法庭的審理過程。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持續採取措施廢除死刑,因為死刑無法保障人民安全的這個事實再清楚不過了。台灣該與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一起廢除這種懲罰了。」

因為你 我們有改變世界的力量

鼓舞人們 挺身關切不義 驅動人性 心存同情同理 攜手人群 讓世界更親近 致力人權 全球普世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