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5年度人權報告:愛爾蘭(性別議題)

 

國家元首:Michael D. Higgins
政府首長:Enda Kenny

 

人工流產的立法與指導原則未能符合愛爾蘭人權義務。跨性別人士面臨性別獲法律承認的阻礙。昔日機構式虐待受害者無法獲得充分真相、正義及國家補償。

 

性與生殖權利
2010年歐洲人權法院審理A, B, C對愛爾蘭一案( A, B and C v. Ireland ),促使愛爾蘭政府於2013年通過《孕期保護生命法案》。基於憲法對生命權之保障,該法確保懷孕女性在面臨「真正且重大生命危險」時得以進行人工流產。然而,無論是該法或2014年9月公布的相關指導原則,皆未能協助醫療專業人員評估「真正且重大生命危險」,並充分保障懷孕女性的權利。12月,歐洲委員會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s Committee of Ministers)結束監督A, B, C對愛爾蘭一案裁判之執行。

 

該法再度將所有其他情形下的人工流產入罪,最高可判處14年有期徒刑。

 

7月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批評愛爾蘭將人工流產入罪,並指出《孕期保護生命法案》對有自殺傾向的懷孕女性進行過度檢查,恐令她們承受更多精神折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呼籲愛爾蘭修訂該法案及憲法,使遭受性侵、亂倫、高健康風險及懷上有致命缺陷的胎兒的懷孕女性得以行人工流產。

 

歧視
跨性別人士
愛爾蘭政府於12月公佈一項規範法定性別承認之法案。然而此法要求跨性別人士在變更其法定性別前離婚或解除民事伴侶關係,不符合人權標準。

 

對婦女/女孩的暴力
政府在2013年2月發表的一份報告中,闡明其與教會所營運「瑪德琳洗衣房」(Magdalene Laundries)之間的關連。但報告及隨後公布的恩賜賠償方案未能還予受害者充分真相、正義與賠償。

 

6月時,昔日「母親與嬰兒之家」(mother and baby homes)婦女及兒童受虐的指控引發國際譴責,政府因而承諾設置獨立調查委員會。「母親與嬰兒之家」是1920至1990年代教會受政府資助所經營之機構。

 

 

*台灣分會僅翻譯部分內容,全文請參照底下英文年度人權報告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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